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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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1、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乡镇,但人员编制和岗位都不属于乡镇及乡镇级派驻机构的;

2、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借调)在县级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

3、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乡镇工作的;

4、不能同时满足“在编”和“在岗”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月请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的,均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享受的假期(含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在规定假期内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照发,逾期未归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参照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其工资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要其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期间属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仍可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享受了特岗津贴的,仍可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五、在乡镇工作的“特岗教师”,计划编制内的可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超编招聘的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人员、调入人员从起薪之月起开始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人员调离、退休等不在岗次月起停止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七、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对象需由单位按月进行公示七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必须认真、如实报送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花名册按月造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不得虚报、瞒报,如对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人员有异议,可向县教育局人事股或法规监审股进行举报或投诉,如经审查举报内容属实,将追究虚报、瞒报者以及单位负责人责任,多领取部分予以追回。

八、各实施范围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月根据各单位上月经编办审批的工资花名册,剔除不属于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对象的人员,每月10日前由单位单独造册汇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核准上月岗位补贴,审核后县财政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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