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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西安某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女士的委托,指派本所聂律师、为其全权代理人,解决其与贵司的房产租赁纠纷,现就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王某某女士于2013年3月13日与贵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租期限及交租方式,依据租赁合同第3.4条“2013年4 月1 日到2014年3月31 日每月租金1800元”“租金每半年预付一次,由乙方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的约定,贵司已经拖欠了2013年4 月1 日到2014年11月31 日八个月的租金共计14400元,贵司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犯了王某某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不使双方的纠纷扩大和复杂,望贵司在2013年12月10日前将拖欠租金租金14400元全额支付给王某某女士。同时,按照合同第3.4条约定预付2013年12 月1 日到2014年5月31 日的租金11016元。否则,本律师将视为贵司放弃双方最后友好协商的机会,本律师将根据王某某女士的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要求贵司向王某某女士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贵司因拖延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为追索租金及各项费用。
希望贵司积极履行义务,全额支付拖欠租金避免因司法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措施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毁!!如果贵司有正当理由或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
顺祝
商祺!
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聂律师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