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及部分省市地热能行业相关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
中国及部分省市地热能行业相关政策实施
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
地热能〔GeothermalEnergy〕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
国家层面地热能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了促进地热能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供暖,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有序开展新能源替代散煤行动,促进农村清洁取暖、农业清洁生产。
2014年-2022年国家层面地热能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地热能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地热能行业规范发展,比如河南省发布的河南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和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能。
加强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量,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
按照合理开发、有序推动、取能不取水的原则,大力发展中深层地热供暖,实施黄河滩区居民搬迁安置点及已勘查出的地热资源有利区域地热供暖示范工程。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10•【文号】国能新能[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地热能 政策
地热能政策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能源,指的是利用地球内部的热能来进行能源开发和利用。
由于地热能具有稳定可靠、常年可利用的特点,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开发。
为了促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首先,地热能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如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措施。
政府可以对地热发电项目提供补贴或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地热能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其次,政府还可以建立地热能开发和利用的法规规范。
这些法规可以包括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地热能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监测地热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情况,并保护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地热能的市场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竞标或招标的方式,为地热能开发项目提供许可和合同。
这样可以确保地热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中来。
为了促进地热能的应用和推广,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购买地热能的内部机制,鼓励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使用地热能。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私营部门和个人使用地热能。
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在发电、供热、温室农业等方面采用地热能,通过能源采购政策、贷款或补贴等方式来促进地热能的应用和推广。
另外,政府还可以制定地热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地热能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政府可以设立地热能技术研发基地,支持地热能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政府还可以鼓励地热能和其他能源形式的混合利用,以提高地热能的整体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地热能政策的关键是加大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并保护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
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激励、法规规范、市场机制等手段来促进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地热能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地热能的市场化和商业化。
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地热能有望在未来成为重要的能源替代品,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2024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汇总
在2024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地热能供暖政策,旨在促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广。
以下是2024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的汇总。
首先是关于地热能供暖规划的政策。
2024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24年,全国范围内将建设和改造100个地热示范供暖城市,重点发展地热能供暖。
政府将加强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应的地热资源利用和供暖技术标准。
其次是关于地热能设施建设的政策。
根据2024年政府相关文件,中国将推动地热能项目建设。
政府将加大对地热井、地热泵、地热供暖管网等设施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地热能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地热能项目。
第三是关于地热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政策。
中国政府将加大对地热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地热能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政府还将加大对地热能技术推广的力度,通过培训和宣传,推广地热能供暖技术,提高地热能利用率。
第四是关于地热能供暖价格的政策。
为了鼓励地热能的使用,中国政府将推动地热能供暖价格的降低。
政府将优化地热供暖价格机制,降低地热供暖的价格,提高地热能的经济性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是关于地热能监管和管理的政策。
为了确保地热能供暖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中国政府将加强对地热能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将加强对地热能设施的安全监测和管理,提高地热能项目的监管水平,确保地热能供暖的质量和可靠性。
最后是关于地热能政策体系的建设的政策。
为了推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广,中国政府将建立健全地热能政策体系。
政府将制定和完善地热能政策法规,加强地热能政策的协同和配套,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促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主要包括地热能供暖规划、地热能设施建设、地热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地热能供暖价格、地热能监管和管理以及地热能政策体系建设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地热能的广泛应用。
地热能 政策
地热能政策
地热能是指利用地壳深部的热能资源来产生电力和供热的能源形式。
在许多国家都有政策支持和促进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1. 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通过给予地热能项目税收减免或豁免的政策来鼓励其发展。
例如,允许地热能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增值税或土地使用税等。
2. 补贴和奖励机制: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补贴和奖励机制,向开发地热能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补贴和奖励可以包括资金补贴、投资补贴、购电补贴等,以降低项目的经济成本。
3. 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地热能开发的许可和审批程序、投资和运营的监管政策等。
4. 研发和创新支持:政府通常会投入资金支持地热能的研发和创新,以推动该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地热能技术研发、技术示范和产业化等。
5. 国际合作和交流:许多国家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来促进地热能的发展。
例如,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开发地热能资源,共享技术和经验,促进地热能的国际化合作。
总体而言,地热能政策的目标是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碳减
排目标。
不同国家的地热能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推动地热能的发展和利用。
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1.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下面把与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名词解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例如风),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地热能地热能是储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心的热能。
地热能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是一种很有前景的能源。
根据全球地热潜力测算资料,潜在资源总量为每年493亿吨标准煤。
资源调查资源调查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质量和分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
目前要进行资源调查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制定调查的方法、指标、评价方法和组织形式,目的是查清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并提出资源详查精查的地区和开发利用的重点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和分布、可再生能源不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性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鼓励发展领域的指南。
国家关于地源热泵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国家关于地源热泵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⒈《建筑节能管理条例》⒉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快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的利用。
⒊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最新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开发和利用。
积极推进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推广满足环境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实施地热源、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试点示范工程,积极推广空调和采暖系统变频调速技术、空气热回收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扩大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使用范围。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⒍<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重点支持领域:一共8个领域,与地源热泵有关系的有4个.⑴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⑵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⑶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之后,可再生能源利用将成为一个新的亮点,我国很快将成为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第一大国。
地源热泵技术将成为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一个主力军,它已经在全国城市级区域逐渐推广应用,必将成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不过,地源热泵的广泛应用,还需要更多的各个专业各个领域的人来共同努力共同配合,从政府政策、主机设计制造、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来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地源热泵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地热采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热采矿权的设立、转让、管理和监督,保护地热资源,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权利。
第三条地热采矿权的设立、转让、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地热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地热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地热采矿权使用费。
第五条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地热采矿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热采矿权的设立第六条地热采矿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地热资源具有开采价值;(二)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开采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申请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四)申请人有明确的开采目的和开发利用方案;(五)符合国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设立地热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地热资源勘查报告;(三)开采技术方案;(四)开发利用方案;(五)资金证明;(六)申请人基本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设立地热采矿权条件的,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热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地热采矿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采矿权人名称;(二)采矿许可证编号;(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四)开采范围;(五)开采方式;(六)开发利用方案;(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地热采矿权的转让第十一条地热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地热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矿权人具备转让条件;(二)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三)转让合同经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四)转让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地热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转让合同;(三)采矿许可证;(四)转让双方基本情况;(五)其他相关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6•【字号】鲁政字〔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23〕1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双碳”战略目标为牵引,持续深化能源革命,围绕加大清洁能源供给,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着力深化勘查评价、创新开发模式、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地热能开发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节约集约。
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规范勘探开发行为,结合地下水超采情况,科学划定地热资源适宜开发区域,推行节水环保型地热能利用技术,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地热资源禀赋、用能需求和资源环境容量,科学选择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加强示范引领和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地热资源效益。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强化宏观指导,加强政策供给,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地热能开发建设。
产业带动、协同发展。
以地热能规模化开发为契机,按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思路,加快地热能配套产业融合聚集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浅层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新型环保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矿产资源,利用前景广阔。
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对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改善我国现有能源结构、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使浅层地热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要求,摸清浅层地热能资源,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利用浅层地热能,统筹当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技术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部署1.调查评价,查清浅层地热能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
调查评价的对象原则上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上报的适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城市(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调查评价的范围为城市的城区和远景规划建设区。
调查评价内容主要是查明浅层地热能分布特点、赋存条件和地层热物性参数等,估算可利用资源量。
调查评价工作按照我部行业标准《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进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应编制详细的本行政区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2.编制规划,保障浅层地热能持续利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当地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于201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城市(镇)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能源,拥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环境效益。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地热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论述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地热资源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其合法、公平地开发和利用。
目前,我国的地热能开发与利用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有关地热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该法明确了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将其列为可再生能源,强调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次,地方性法规方面,《地热能管理条例》是目前地热能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机构、地热能开发单位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地热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补充地热资源的管理,如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地热资源管理的基础框架。
二、管理机构地热资源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我国设立了多个管理机构来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是我国能源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也是地热资源管理的核心机构。
国家能源局下设的省级能源局和地市级能源局,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另外,地方政府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地热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与国家能源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协作。
在地热资源管理过程中,矿产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也需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参与到地热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中。
三、监管措施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执行。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首先,通过许可制度,规范地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前,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全国地热能利用政策
全国地热能利用政策一、引言地热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优势。
为了加强全国地热能的利用和推广,在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地热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全国地热能利用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地热能利用政策的背景地热能是一种通过利用地壳内部的热能来发电、供暖、供热的能源形式。
在当前全球能源结构转型和环境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地热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备受各国重视。
在中国,地热能利用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也成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2.1 地热资源概况中国地热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断陷盆地、火山地区和岩浆活动带。
据统计,我国地热资源总储量约为7.3亿吨标准煤,具有巨大的利用潜力。
2.2 发展地热能的重要性地热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许多重要的优势。
首先,地热能发电不会产生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对环境友好。
其次,地热能利用效率高,可以实现高效供热和供暖。
再次,地热能使用寿命长,稳定可靠。
因此,发展地热能不仅可以缓解我国的能源压力,还可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
三、地热能利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了加强全国地热能的利用和推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地热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3.1 发展地热能产业的指导意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热能产业的发展目标、政策支持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5GW,热水供应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3.2 地热能发电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地热能发电市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中国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地热能发电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地热能发电项目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监管要求,为地热能发电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3.3 地热能热水供应管理规定为了推动地热能在供暖领域的应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地热能热水供应管理规定》。
我国近年出台的有关地热能政策摘编
我国近年出台的有关地热能政策摘编1、 2002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指出,“地热资源是宝贵的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要加大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力度,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开展地热开发示范项目和地热水回灌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主席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地热能的开发与利用被明确列入新能源所鼓励发展的范围。
3、 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源热泵供暖或空调、地下热能储存系统”被列入重点发展项目;“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地热井泵、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水的热源利用”等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的设备。
4、2006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
其中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而制定。
5、2006年4月,《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出台,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加大能源矿产的勘查力度,“开展地热、干热岩资源潜力评价,圈定远景开发区。
”6、2006年4月,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九委(局)联合颁布《北京市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对北京市今后加强和规范热泵系统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7、 2006年8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重点扶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
”其中第二章有关“扶持重点”第七条中提出“在建筑供热、采暖和制冷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鲁政办字〔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日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1.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
各级政府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地热能勘查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
重点支持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淄博-潍坊北部等地热能富集区以及烟台、威海、临沂、济宁等地热能丰富地区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重点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以及潜力地区干热岩调查和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2.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
支持各市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3.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
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对于满足能源需求、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地热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根据温度、用途等因素,地热资源可分为高温地热资源、中温地热资源和低温地热资源。
高温地热资源主要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则广泛应用于供暖、洗浴、医疗、农业等领域。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1、勘查规划勘查地热资源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地质条件、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勘查许可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包括勘查方案、资金证明、技术能力等相关材料。
3、勘查工作要求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工作,确保勘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勘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造成地质灾害。
三、地热资源的开发1、开发规划开发地热资源应依据勘查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开发规划。
开发规划应包括开发规模、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取得开发许可证。
申请开发许可证应提交包括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开发方案应符合地热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开发技术要求开发单位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开发效率和利用率。
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热流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地热资源的稳定开采。
四、地热资源的利用1、利用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优先满足民生需求,鼓励多领域综合利用。
2、利用方式根据地热资源的温度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例如,高温地热资源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用于供暖、洗浴、医疗等。
28.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浅层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新型环保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矿产资源,利用前景广阔。
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对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改善我国现有能源结构、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使浅层地热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要求,摸清浅层地热能资源,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利用浅层地热能,统筹当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技术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部署1.调查评价,查清浅层地热能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
调查评价的对象原则上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上报的适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城市(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调查评价的范围为城市的城区和远景规划建设区。
调查评价内容主要是查明浅层地热能分布特点、赋存条件和地层热物性参数等,估算可利用资源量。
调查评价工作按照我部行业标准《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进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应编制详细的本行政区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2.编制规划,保障浅层地热能持续利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当地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于201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城市(镇)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地源热泵国家相关政策
地源热泵是一种利用地下浅层地热资源进行供暖和制冷的技术。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地源热泵技术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以下是一些与地源热泵相关的国家政策:
1. 《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明确鼓励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2.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将地源热泵技术列为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加快推广应用的措施。
3. 《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并鼓励地源热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4. 《关于加快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在城乡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等建筑中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
5.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提出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等绿色建筑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此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地源热泵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例如,北京市在《“十三五”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总体来看,我国政府在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应用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需要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动地源热泵技术的广泛应用。
地热能建筑政策
地热能建筑政策一、政策支持政府为了鼓励地热能建筑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措施。
这些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以降低地热能建筑的开发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二、建筑规范为了确保地热能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规范。
这些规范规定了地热能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
三、开发许可在地热能建筑的开发过程中,需要向政府申请开发许可。
政府会对申请进行评估,确保开发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只有在获得开发许可后,才能进行地热能建筑的建设。
四、投资激励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地热能建筑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激励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投资者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五、税收优惠政府为了促进地热能建筑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免地热能建筑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降低建筑的开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六、技术推广政府为了推广地热能建筑技术,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推广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建设示范工程等,提高地热能建筑技术的知名度,促进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七、环保要求地热能建筑作为一种环保型建筑,需要符合一定的环保要求。
政府对地热能建筑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施工过程的环保措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符合环保标准。
八、安全监管在地热能建筑的施工过程中,政府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政府会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监管措施,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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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1.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下面把与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名词解释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例如风),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地热能地热能是储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心的热能。
地热能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是一种很有前景的能源。
根据全球地热潜力测算资料,潜在资源总量为每年493亿吨标准煤。
资源调查资源调查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质量和分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
目前要进行资源调查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制定调查的方法、指标、评价方法和组织形式,目的是查清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并提出资源详查精查的地区和开发利用的重点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和分布、可再生能源不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性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鼓励发展领域的指南。
2.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其中“四、地热能(地热发电和热利用):72.地热发电[包括:地热蒸汽发电系统、双循环地热发电系统和闪蒸地热发电系统(后两者适用于中低温地热资源)。
]、73.地热供暖(包括单循环直接供暖和双循环间接供暖。
)、74.地源热泵供暖和/或空调[包括:地下水源、河湖水源、海水源、污水源(包括城市污水、工业污水、医院污水)和土壤热泵系统。
]、75.地下热能储存系统(储存包括太阳能、建筑物空调释冷量或释热量等在内的能量)。
(设备/装备制造):76.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用于钻探地热井,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地质结构环境、高温和腐蚀性水文环境及成井工艺要求。
)、77.地热井泵(用于配套地热供暖和地源热泵系统,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高温和腐蚀性。
)、78.水源热泵机组(适应地下水或海水水质及温度。
)、79.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地热能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
)、80.水的热源利用(利用水的温差对建筑物进行制冷和供热,包括利用地下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等水源。
)”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设备。
3.2006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
其中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
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价合理利润的原则规定。
4.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扶持重点”中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