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煤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煤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日益增加。
然而,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有效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制定并实施煤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是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应当建立在科学合理的税收征收标准基础上,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开采成本、市场需求和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和征收范围,确保税收征收与资源开采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二、煤炭资源税征收方式改革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资源开采利用的实际情况。
可以通过调整征收方式,采取差别税率、超额征收等措施,对于资源开采利用不当、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大税收征收力度,对于资源开采利用合理、环境影响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
三、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改革煤炭资源税收入应当更加合理地分配利用,确保税收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合理使用。
可以通过建立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的统一管理机制,将税收收入用于资源环境保护、煤炭资源再生利用、国民经济建设等方面,以实现资源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煤炭资源税收征管改革煤炭资源税的征管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工作。
可以通过建立煤炭资源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的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五、煤炭资源税收政策改革煤炭资源税收政策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资源开采利用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影响,制定和完善煤炭资源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煤炭资源税收政策体系,以促进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实现资源税收政策的最大化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煤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税收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税费征管工作措施
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持续推进。
05
预期效果和影响
提高征管效率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煤炭税费征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 现数据共享和实时更新,提高信息处理速度 和准确性。
优化工作流程
简化征管流程,减少冗余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税务、财政、煤炭行业等部门间的沟通 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煤炭税费 征管工作。
减少税费流失
严格税收征管
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 ,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规范收费行为
对煤炭行业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 监管,防止乱收费和违规收费现
象的发生。
加强审计和监督
定期对煤炭税费征管工作进行审 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
的问题。
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通过加强煤炭税费征管工作,引导煤炭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 行业整体素质。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数据互通。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煤炭税费征收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工作顺利 开展。
04
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短期计划
制定煤炭税费征管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为后续工作提供 指导。
建立煤炭税费征管信息系统
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实现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监 督等环节的信பைடு நூலகம்共享和动态监控。
0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政
策宣传不够深入、征管流程不够规范、征管手段落后等。
03
未来工作展望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建议和展望,以期进一步完善煤炭税
费征管工作,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煤炭产业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对国家经济和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而在煤炭企业管理中,税收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税收的收入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煤炭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税收管理机制建设要完善税收管理机制,加强税收征收、缴纳、监管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健全统一封闭的税收征收监管机构体系,以避免信息孤岛的局面。
同时,针对煤炭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管理问题,建立专门的煤炭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提高税收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目前,一些煤炭企业存在恶意逃税等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让企业在法律的约束下,切实履行自身的税收义务。
三、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煤炭企业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减免政策,但当前这些政策并不完善。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发展,并在同时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积极推行税收优惠活动当前煤炭企业在生产运营中,会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而税收的缴纳却不会发生改变。
因此,建议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行税收优惠活动,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建立激励机制作为税收管理部门,必须既有严格的监管,又要注重对合规企业的激励。
因此,建议建立激励机制,对税收管理中表现积极的企业给与适当的奖励,这样能够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更好地推动有效的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
综上所述,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当前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煤炭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而加强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有完善的机制、夯实法制基础。
只有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才能为国家税收的稳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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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 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
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三)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个性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做到应免尽免、应抵尽抵。
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落实《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根据煤炭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结合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为纳税人提供分类服务、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解决兼并重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一件事关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复杂且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只有在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真正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各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同时,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实、涉税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有政策而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故意刁难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支持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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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炭生产中产生的税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体制和规定。
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调控市场供求、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费征收制度:规定了煤炭生产中应当征收的各项税费,如资源税、环保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该制度明确了税费的征收对象、计税基准、税率和征收方式等,确保税费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2. 税费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了煤炭生产税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确保税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该制度要求税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支持煤炭产业发展、保护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等方面。
3. 税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税费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煤炭生产税费管理的主体和职责。
该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税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4. 税费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煤炭生产税费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税费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煤炭生产税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自觉性和合规性,促进税费的有效征收和使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该制度也能够规范和引导煤炭生产行业的发展,推动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遵义市煤炭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遵义市煤炭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煤炭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人),依法负有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从事煤炭及其副产品生产、加工、经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所得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具体征管工作主要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内设的税源管理部门(分局)负责。
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实行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实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直接征收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坚持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本地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管理人员,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以满足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国税、煤炭、国土、工商、物价、公安、安监、水利、环保、地质勘测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发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深入推进煤炭管理信息化进程,强化煤炭行业涉税数据分析利用,有效提高征管效率。
主管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煤炭管理部门已经建立的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和煤炭检查站(验票站、统征办),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数据,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井田面积和开采许可信息等,有效监控煤炭储量、产量和销量;要通过工商物价部门的年检信息、物价信息、煤炭管理部门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煤炭票据使用信息、公安部门审批的民爆产品使用信息、安全监察、水利环保保等部门的开采验收信息,了解掌握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通过煤炭地质勘测部门勘察的每个煤井的煤层结构、煤炭储量以及开采进度依次测算掌握煤炭企业的煤炭总量和产量,做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目的。
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
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煤炭资源作为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环境以及维护煤炭市场的规范化,我国实施了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下面就是对其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征税对象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煤炭税费征缴对象,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人员:1.煤炭资源法定开采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2.其他非法定开采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3.出售煤炭产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居民等。
这里所说的法定开采单位指的是依法独立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其它非法定开采单位指的是未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单位。
二、征收范围煤炭资源在征税的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资源税:依据煤炭资源的类型和规模计算的资源税,按吨计算。
2.生态环境保护税:对于一定的采煤量及采煤方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征收的生态环境保护税。
3.出口税:对煤炭的出口,根据我国出口税法进行征收。
三、征缴标准1.资源税标准煤炭资源税的征税标准是按吨计算的。
根据煤炭矿山的地理位置、类型、储量等实际情况而定。
2.生态环境保护税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标准是按吨计算的。
根据煤炭矿山的地理位置、类型、储量等实际情况而定。
其中,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煤炭矿山,还需额外缴纳生态环境保护税以作为补偿。
3.出口税标准出口税的征税标准是按煤炭产品的出口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具体征税标准根据我国出口税法所规定的。
四、征缴管理为了确保煤炭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中进一步规定了征缴管理的具体细则。
1.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依据资源税、生态环境保护税等各项税费项目,对煤炭资源法定开采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等进行征缴管理。
2.同时,对于未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非法定开采单位及出售煤炭产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应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信息比对、检查等鉴定,确认其应纳税费项目及纳税人身份,然后进行征缴管理。
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煤炭作为我国能源消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发展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为煤炭行业之中的企业,其作为税收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煤炭企业税收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加强我国煤炭企业税收管理。
一、加强税收管理力度针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应该从多个方面加强力度。
其一是要加大信息收集力度,形成全面的信息库和层层筛查管理机制,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掌握企业纳税情况,从而加强各类纳税信息的获取和分析。
其二是加强税收监测力度,建立起科学精准的数据分析体系,实现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信息处理的反应速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漏洞和问题,实现税收的规范稳定。
其三就是加强税收审核力度,加大对核算纳税的企业的审查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深入核查,坚决查处逃税、偷税、漏税和虚假申报等行为,严格使用税务规章制度和技术手段来进行查缴,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对于煤炭企业税收管理而言,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是至关重要的。
税收政策要贯彻集中力量打造精品项目,优化煤炭产品结构,为企业提供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使得煤炭产品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可供纳税的税收基础。
同时要在税率方面定期评估和调整,防止恶性竞争和政策歧视,维护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性。
优惠政策的实施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合适的条件和范围。
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该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煤炭企业的发展状况,国际政策和国内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平衡地制定税收政策。
三、优化税收征收流程在税收征收流程上,应该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流程,完善纳税申报的制度环节和技术手段。
目前的征税计算方式要紧跟时代步伐,采用智能化的计算方法,及时更新最新的广义增值税策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效率,避免税费承担方在办理纳税日常事务中的繁琐流程,确保税费的合法和合理。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2篇)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煤炭生产及销售情况,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管,防止煤炭税费流失,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____税收征管法》、《____矿产资源法》、《____安全生产法》、《____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采矿企业。
第三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以及涉煤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管理和税费征管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企业产量申报、审核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产量管理、监督和税费征管工作。
第二章监控系统____、管理和维护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县财政出资建设和维护,县经济信息委牵头____实施和管理。
传输线路由营运商承建,管理办公室租用。
为整合资源,实行瓦斯、产量数据共网传输,企业、县财政分担传输费用的办法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条产量监控系统“一次____、普遍使用”,所有采矿企业均必须____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六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id卡读卡器、lcd屏、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后备电源、服务器、交换机、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称台计量设备、企业光纤线路及辅材等)属国有资产,由县经济信息委对监控设备管理服务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矿档案化管理。
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加以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
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
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企业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综合治税,减少税费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六证齐全”合法煤炭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煤矿等)、煤炭洗选企业(主要包括洗煤厂、储煤厂等),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纳入驻矿管理统一销售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
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炭生产的税费管理,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本企业的税费缴纳方式。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要求,确保自身纳税行为合规。
第二章煤炭资源税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矿矿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向国家支付煤炭资源税。
第七条煤炭资源税的计算和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炭资源税的预付缴纳办法,按期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和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三章增值税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办法,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资格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其他税费第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修订和补充税费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关税费的核对和审核。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及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公平公正;(二)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信息共享,协同治理。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煤炭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纳税。
第五条煤炭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第六条煤炭行业企业应使用合法的发票,不得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煤炭行业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煤炭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煤炭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第九条煤炭行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形,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税务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二)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三)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四)企业是否存在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煤炭行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询问有关人员;(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减免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企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煤炭生产过程中的税费管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生产企业。
二、税费征收:1.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税法法规对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进行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
2.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纳税义务,将税款及时缴纳至相应的税收机关。
3.税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并作出合法、合理的税收处理决定。
三、税费使用:1.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
2.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款可以用于保障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以及用于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3.税收机关应对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款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其被合理使用。
四、税费管理:1.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税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税费征收的规范进行。
2.煤炭生产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税法法规的变化,遵守税法法规的要求,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税收机关应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确保税费的合法、准确征收。
4.税收机关应积极开展税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
五、税务稽查:1.税收机关有权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查验企业的财务账簿和相关证明材料。
2.煤炭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税收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
3.税收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应依法依规操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奖惩措施:1.对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机关应予以奖励,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机关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追缴欠税,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税法法规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保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有效,如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其他文件,以本制度为准。
现行税收制度下煤矿企业的税收筹划
现行税收制度下煤矿企业的税收筹划现行税收制度下,煤矿企业作为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税收筹划方面,煤矿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税收,减少税收风险,提高税收效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煤矿企业需要缴纳各类税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企业所得税是煤矿企业所需要重点关注的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并且需要根据实际利润进行纳税。
煤矿企业还需要缴纳资源税,按照《资源税法》规定,煤矿企业需要缴纳适用税率为3%-10%不等的资源税。
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现行税收制度下,煤矿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税种较多,税收负担较重。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煤矿企业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务支持。
税收筹划对于煤矿企业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税收风险: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煤矿企业可以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2. 提高税收效益:通过税收筹划,煤矿企业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的效益,为企业节约大量的财务成本。
3. 规范经营行为: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税收排挤行为,帮助企业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
4.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税收筹划可以提高煤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为了有效进行税收筹划,煤矿企业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策略和方法,从不同层面进行税收规划。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1.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煤矿企业可以结合税收政策,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例如根据政策规定,适时选择合并纳税或分步分期缴纳税款等。
2. 合理利用折旧费用: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加速折旧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三篇)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矿产资源费。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确保矿产资源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和稳定性,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规章和政策。
一、矿产资源费征收的背景与意义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也是社会的财产,对其进行合理征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和意义:1. 公平合理征收:矿产资源费征收的目的之一是公平合理地对矿业企业收取费用,确保矿产资源的公平利用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2. 资源保护与环境效益:通过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可以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推动绿色矿业发展,提高矿业企业的环境效益。
3. 财政收入增加: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可以为国家提供重要的财政收入,支撑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二、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程序1. 矿产资源费的计算与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费的计算以及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产量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评估体系,确保征收的公平合理。
2. 矿产资源费征收主体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主体一般是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政策。
3. 矿产资源费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业企业和个体户,根据其实际开采量和资源类型确定应缴纳的费用。
4.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程序(1)开采许可审批:矿业企业必须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方可进行开采活动。
(2)矿产资源可行性报告:矿产资源开采前,矿业企业需提交矿产资源可行性报告,对资源进行评估和预测,以确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3)矿产资源费的申报和缴纳:矿业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矿产资源费,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4)矿产资源费的监督检查和追缴:国家相关部门对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追缴和处罚措施。
三、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创新与改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征收矿产资源费,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和改进,以强化矿产资源费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县煤炭骨干税源,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切实提高煤炭行业的税收贡献,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发展。
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X 大精神,按照“四五六”发展战略,以追赶超越为目标,以财源建设为抓手,加强煤炭行业税费征缴管理,不断夯实我县煤炭税源,确保我县X 年煤炭生产完成225 万吨,税费收入过亿元,实现逐年递增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日常监控,夯实征管基础。
强化内部管理,按照“分矿包联、分岗到人、一人一事”的原则,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日常监管力量,覆盖开采、加工、销售、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煤炭行业规范管理。
整合煤炭驻矿员和计量站人员,按照每矿 7 人分三个班组,每组两人,安排 24 小时驻矿,通过各煤矿司磅房计量实时记录企业生产和销售状况,结合企业当日生产报表核实当天产量和销量,并于次日上报煤炭局。
由煤炭局汇总统计每周一上报领导小组;建立运煤“内部核算票”,实行运煤车辆一车一票,核算煤炭销量;督促并监督全县各煤矿企业根据生产能力及建设情况,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责任单位:煤炭局)(二)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凡我县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炭销售时,必须含税销售;定期调研分析煤炭行业形势,加强信息交流和综合利用,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逐步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开展代理办税、共同分析利用数据、共同稽查、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挖掘增收潜力。
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等事项,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三)强化稽查督查,严防税收漏洞。
加大日常稽查力度,定期对各煤炭行业的内部管理、财务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文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二、纳税主体1.纳税人煤炭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机关三、税费征收标准1.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煤炭产品销售额或者生产成本,依法按照不同煤种、不同地区的税率或税额计算。
2.煤矿安全生产费煤矿安全生产费按照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征收。
3.固体废弃物费煤炭生产企业应按产量缴纳固体废弃物费,费用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4.排污费煤炭生产企业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等因素缴纳排污费,费用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5.其他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还需缴纳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税费征收程序1.申报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税费。
2.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税收计算、税率适用、减免政策等进行核算。
3.征收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向煤炭生产企业出具税费通知书,责令其缴纳应纳税费。
4.缴纳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缴税费款项足额缴至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
五、税费征收管理1.税费依法纳税原则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费。
2.税收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应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等相关信息,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稽查执法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税务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减免优惠政策煤炭生产企业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六、监督与处罚1.监督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及社会各界对煤炭生产税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处罚对违规的煤炭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由税务机关制定并公告实施。
最新整理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docx
最新整理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煤炭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随着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和复工复产进程的加快,煤炭行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对兼并重组煤矿和煤运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xxxx、省政府站在“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
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到底。
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
(一)明确征管范围,规范户籍管理。
各单位要密切xx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
.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XX〕号)一条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号)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二条二款的相关规定,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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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煤炭生产及销售情况,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管,防止煤炭税费流失,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采矿企业。
第三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以及涉煤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管理和税费征管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企业产量申报、审核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产量管理、监督和税费征管工作。
第二章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县财政出资建设和维护,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
传输线路由营运商承建,管理办公室租用。
为整合资源,实行瓦斯、产量数据共网传输,企业、县财政分担传输费用的办法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条产量监控系统“一次安装、普遍使用”,所有采矿企业均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六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ID卡读卡器、LCD 屏、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后备电源、服务器、交换机、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称台计量设备、企业光纤线路及辅材等)属国有资产,由县经济信息委对监控设备管理服务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矿档案化管理。
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加以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
第七条县质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所涉及的称重设备进行检测和定期校检,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第八条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煤矿企业相关参数的采集、标定和复核工作。
第九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故障得到及时维修和排除,为煤炭税费征管提供准确依据。
(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营运商对监控设备、传输线路进行维修和例检。
(二)未经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同意,企业、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调试。
(三)对人为断电和破坏监控系统的,县经济信息委要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和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四)县经济信息委要认真做好车皮自重等相关参数的采集和复核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参数误差超过3%时,必须进行重新采集和标定。
(五)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确定人员对监控室进行值守。
第十条县财政负责承担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租用、系统维护、监控运行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总额按煤炭“一费制”征收总额的10%核定按年划拨县经济信息委用于保障系统运行。
第十一条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辖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各煤矿企业必须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一)不得擅自打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机柜,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县经济信息委报告。
(二)严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连接其他任何设备,对架空或预埋的线路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碾压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损害。
(三)不得私自更换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及安装结构,确需要更换或更改的,必须及时向县经济信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营运商实施,并自行承担费用。
(四)严禁人为断电,人为破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煤矿停电时采用自备电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