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措施以及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一、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经由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取得的许可证书。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3.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条件1. 煤矿企业应制定并施行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
3.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设施,并设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
4.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用电设备和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空气流通。
2. 煤矿企业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放、瓦斯检测和瓦斯防治措施,并定期进行瓦斯抽放。
4. 煤矿企业应建立防尘措施,包括喷雾降尘、封闭采煤等技术措施。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1.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
3. 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进行整改。
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____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____米,回采工作面出口____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____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____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颁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五条煤矿企业申请、审核、颁发、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理、奖惩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的场地和条件;(二)设备、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三)煤矿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等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煤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进行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煤矿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等。
……(省略部分内容)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96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煤矿安监[1995]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变更、延续、换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检查煤矿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煤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煤矿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四)收集、整理和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情况;(五)开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机关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证和撤销实行煤矿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矿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核第六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煤矿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水文地质等情况;(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规划、设计、验收、维护等相关文件;(五)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情况;(六)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等。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煤矿企业,并在煤矿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重新启动审核程序。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给予批准,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核查和审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1.直接延期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其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篇)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许可证的种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两种。
1. 一般许可证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安全风险较小的煤矿企业。
2. 特殊许可证适用于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安全风险较高的煤矿企业。
三、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1. 申请资格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煤矿企业的法人资格;(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备独立核算和审计的能力;(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煤矿设备和设施。
2. 申请程序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审核程序(1)初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不合格者通知企业补正材料。
(2)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综合评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4)审核决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
2. 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评估,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3. 许可证持有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
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许可证的撤销与罚款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撤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煤矿企业的法人资格;(2)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独立核算和审计的能力;(4)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评估;(5)许可证持有人存在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的安全风险较高,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颁布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煤矿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制度。
首先,要求煤矿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安全生产准备工作。
同时,对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煤矿企业具备了足够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条件。
其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了颁发、续期和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并要求煤矿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通过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保障了煤矿生产安全。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
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我们相信,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指引下,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煤矿安全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复印件;(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办法;(四)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六)煤矿从业人员名册和安全培训情况;(七)煤矿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情况;(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处理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二)煤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冒用、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伪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指国家相关机构针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审核、评定、颁发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该办法明确了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次,企业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评定,证明其生产设施和管理体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一旦符合条件,即可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管理要求。
一旦获得许可证,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许可证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落实该办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证件,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一)煤矿企业必须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当地安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权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要求,当地安监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限(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和核准。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一)煤矿企业在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煤矿的安全运营。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张贴在煤矿企业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核对。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煤矿组织转让、合并、分立、改制或者歇业、关闭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变更发生30日内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煤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连续违法违规等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地安监部门有权撤销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一)当地安监部门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权暂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依法取得的证明其具备进行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能力的特殊证件。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煤矿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准入证明,是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是国家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审核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是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的必要凭证,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2. 是煤矿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据,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市场上会更具竞争力。
3. 是政府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推动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4. 是保障煤矿工人和社会公众安全的保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程序1. 颁发条件:(1) 煤矿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 煤矿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4) 煤矿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5)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2. 颁发程序:(1) 申请阶段:煤矿企业应向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审核阶段: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 决定阶段: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颁发阶段: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网站上公布。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1. 安全监督管理:(1) 定期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2)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煤矿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许可证书,是煤矿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平、便利和高效。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领取。
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续签,否则将失去许可证的效力。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八条煤矿企业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之后,应当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煤矿企业的工商注册证;煤矿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简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向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及时更新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郑州嵘昌集团宏鑫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工程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工程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工程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2017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