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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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
摘要:现在大学掀起了一股兼职热,社会上大学生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兼职期间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十分严峻。

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兼职市场的不规范,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学生自我的维权意识的缺乏。

为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不受侵害,需要引起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学校和兼职个人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侵权;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4-02
一、引言
大学校园里,用人单位招聘兼职的广告、海报、传单随处可见,但是其中的虚实、真假,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如何辨别?兼职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他们如何维权?在兼职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在尚未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改、学生兼职市场存在法规空白的情况下,在高校对大学生兼职还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况下,在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还得不到确实的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谁能为大学生打工维权撑腰?
二、大学生兼职原因
大学生兼职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它与社会现实直接密切相关,并且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社会经济的转型和高等教育制度的变革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了条件和动力,而家庭的过低收入、学生家长的支持以及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对大学生走上兼职的道路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必须要理清兼职的深层社会动因,才能准确把握、正确引导大学生在兼职当中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陈力于2005年《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发表的《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中的调查数据显示:
表1 各地区在校大学生参加过兼职比例统计表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区参与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比例都是相当可观的。

这不仅源于大学生的自我诉求,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关注与重视。

社会支持大学生兼职主要考虑到,首先是兼职有利于大学生更好的了解社会,提高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缩短毕业以后的社会适应期,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次是鼓励学生通过兼职获取报酬,适当缓解经济困难,同时培养学生对社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

但是,也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假借帮助大学生之名,实施违反法律之事:以各种堂而皇之的名义骗取在社会的好名声,吸引众多优秀的大学生资源,从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同时,大学生对兼职如此热忱也有自己的目的和追求。

一是为了获取工作经验,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并更多地了解社会。

二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生活补助,感受自我价值实现的乐趣。

从学习和兼职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做到两者皆不误。

三是为了在兼职中学以致用,在实践中思考自我的价值体现,当然,更多地是发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而加强锻炼。

表2 大学生兼职目的分析统计表[1]
从表中得出对于兼职的目的的认识是,“锻炼,提高自身能力”
(68.65%)和“体验,增加社会阅历”(69.64%)目的较高。

其次是谋生(29.04%)和打发空闲时间(23.10%)。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由此可见,大学生兼职不再是因为生活费、零用钱花光了或是为了不必要的消费而填补空缺的善后行为,而有了更多提升自我的追求。

目前中国大学生供给量相对于社会就业需求量过剩现象相当严峻,许多大学生希望以较高的素质、丰富的经验在今后的岗位竞争中占得先机,而选择通过兼职来锻炼提高自身能力,使自己尽早地走出象牙塔,并渐渐地接近社会,积累经验,为以后的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然而同样的,针对大学生迫切需要社会认同或是为了其他目的而急需兼职打工的心理,不法分子也会乘虚而入,以各种谎言诱惑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从事违法行为。

无论从社会还是大学生的角度出发,都是想通过兼职这一行为获得或多或少的帮助,但是在这种互相追逐着体现社会和自我价值的氛围之中,切不可急功近利,而应冷静的分析形势以及所要兼职公司的具体细节,避免让不法分子借机发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大学生兼职途径
1.兼职专业网站。

网站的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吸引了很多招聘兼职的企业;故岗位种类丰富,从高端到低端各个层次都比较齐全。

但是现在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即使是专业兼职网站上的信息,鱼目混杂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对于还未出茅庐的大学生而言,上当受骗的几率要大得多。

个人信息的泄漏,钓鱼网站的侵害等,需要兼职
者进行必要的鉴别、筛选。

2.亲朋好友介绍。

绝大部分大学生选择的兼职岗位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获得的,其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1)中介费低或者免收中介费,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这里的“熟人”一般是周围的老师或者好朋友,因此,收中介费的可能性比较小。

(2)安全系数高。

对于接收工作的学生来说,较为熟识的老师同学的介绍会提升此份工作的安全系数。

(3)联系直接方便,一般不用经过面试,而且可以更详细地了解兼职的各种情况。

纵使有如上种种优点,仍不可避免的牵涉到其他一些矛盾。

俗话说,人心隔肚皮,不可否认相当一部分犯罪都是熟人作案。

诈骗、拐卖,非法传销等行为虽然并不一定都是熟人所为,但是无疑在熟人面前单纯的大学生会放松警惕,继而遭到侵权的危害。

3.中介机构。

目前,社会上的兼职中介机构日益增多,部分大学生也会尝试通过中介机构去寻找兼职,但这通常是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

原因在于中介机构基本以纯营利性为目的,中介费用高、办事效率低、没有责任感,导致大学生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不高。

“黑中介”常用来骗取钱财的伎俩:(1)要求拿证件作为抵押或收取押金。

(2)实行会员制,一次性交半年或一年的“会费”。

(3)在广告中一味宣传高薪酬、待遇优厚。

(4)以服装费、培训费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5)中介公司所说的岗位与企业实际提供的岗位不相符[2]。

中介一般都会承诺,只要缴纳了会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就会不断地给求职者提供兼职岗位。

其实不然,在签约的初期,
中介时会提供一些例如推销之类的兼职工作,但是产品质量值得怀疑,多数情况下,大学生的兼职收入直接与推销的产品份额挂钩,由此,间接剥削大学生的剩余劳动力。

其不仅侵犯了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即兼职的收入不能按劳动所得),也带来了更大的社会负面效应,违背了社会的整体价值追求。

仅从大学生兼职的途径的研究中就发现,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能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

虚假招聘广告充斥校园,由于监管不力,各种招聘广告源源流入大学校园,真伪难辨,致使社会经验欠缺的大学生屡屡受骗;有很多打着“勤工助学”招牌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组织,这其中不乏以牟利为目的的黑中介,有些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勾结起来,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看待事物理想化、求职心切等弱点,故意设置障碍,使其遭受挫折而放弃打工,从而停止服务,骗取其中介费;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用人单位收取的押金一般不会全额退还,甚至根本不予退还。

新闻媒体报道的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据中国兼职网报道,2007年7月,江苏无锡一女大学生本打算暑期打工挣钱,不成竟落入传销公司的陷阱,被骗参与传销,被控制后失去自由。

可见,大学生兼职的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打工者的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最有效的求救方法莫过于向法律求助。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大学生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2007年9月22日《北京晨报》报道,一家中介公司以介绍家教为名,骗了141名大学生,而这些学生没有一个想到
报警,充分暴露了有一部分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四、如何利用法律在兼职中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关于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根据现行法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大学生兼职的性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更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兼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

就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调整范围内,在社会上打工兼职的在校大学生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其维权投诉,大学生要维权,只能上法庭打官司来维权,但是打工维权成本是大学生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专家认为,大学生群体在贫困生比例高达15%至20%的情况下,维权成本居然高出普通人一大截,实在不可思议。

通过学校介绍做兼职的这种情况,学生的权益基本上有保障。

但大多数同学自己找兼职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或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其中只有个别同学报案,绝大多数都放弃了。

因为一方面金额不是很大,最主要的原因是打官司所需的昂贵诉讼费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往往令贫寒学子望而却步,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前相关法律的滞后之处在于:在校大学生只能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打工权益,但是其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之高远远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

立法机关应及时完善相关立法体系。

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侵权的救济途径和程序[3]。

其有以下作用:(1)有利于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重视大学生兼职中的劳动纠纷,增强责任和义务推动大学生兼职行业向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2)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事前减少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权益的可能性。

(3)一旦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合法的救济途径。

(二)学校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和对维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大学生多数还是通过中介介绍和校园广告寻找兼职,但是面对高额的中介费和虚假信息,很多学生更希望通过安全免费有保障的途径获得兼职的机会,这就需要学校发挥自己应负的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和帮助责任。

1.成立专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学校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兼职介绍所,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向学生发布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交由学校来出面与用人单位来协调。

2.与某些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且重视与学生专业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交流,定期举办校园专场兼职招聘会,增加学生
与用人单位进行直接接触的机会。

3.实施大学生兼职的规划指导和维权教育。

学校应该给予一定的指导,开设辅导兼职系列讲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

同时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4.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充分利用校内的各种资源,逐步走向社会,寻求稳定的社会市场。

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达到容纳学生数量大、渠道畅通、岗位稳定的规模效应,以保障大学生勤工助学可持续发展。

(三)大学生加强自身法律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现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到的侵权现象,很多都表明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无法辨别用人单位信息的真伪,不知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无法识破合同中的侵权条款,以及出现安全事故问题无法实现救济。

所以,在兼职过程中,首先需要大学生加强自身法律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正当渠道寻找打工信息。

大学生打工找单位,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工单位。

如果必须自己寻找,也要找正式的企事业单位,或正规的信誉高的中介机构帮忙联系。

当中介机构要求先付费,后提供工作信息时,大学生必须要求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开出正式的收据,并注明必须工作介绍成功才收取中介费,切忌口头协议。

这样,当大学生在要求提供服务过程中
和中介方发生纠纷时,就可以有依据。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应聘成功,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权益,同时注意保留一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书面材料就会作为追讨损失、维护权益的证据。

谨慎对待用人单位要求缴纳押金和身份证等的行为。

因为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务工人员的押金和身份证。

在兼职过程中出现克扣工资等情况,可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具体的待遇问题。

五、结语
大学生兼职是其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心的外化体现,是大学生从学校过渡到社会的重要阶段。

现在大学生兼职却可能存在着侵权的矛盾,面对这些兼职中的尴尬问题,确需切实保障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利,增强其对和谐社会的信心,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兼职现状及影响研究——以珠海各高校为例.
[2]先交会费再入职大学生兼职小心中介陷阱[j].西安日
报,2010-09-06.
[3]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报,2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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