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48号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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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压力管道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由于压力管道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则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工作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察主体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监察,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监察内容1. 压力管道的设计阶段压力管道的设计是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基础,在设计阶段,监察部门应详细审查管道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同时,还要对管道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保证其质量合格。

2. 压力管道的制造和安装阶段在压力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监察部门应对管道的制造厂家和安装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监察部门还应对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3. 压力管道的运行和维护阶段一旦压力管道开始运行,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监测机制,对管道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还应对管道的维护管理进行监察,确保维修保养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并定期组织管道的安全检查。

四、监察手段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工作,监察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手段。

1. 定期检查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合格、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 不定期抽查除定期检查外,监察部门还应不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抽查,以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

3. 报告要求监察部门还应要求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报告管道的运行情况,包括管道的维护保养情况、维修记录等,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监察结果处理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进展。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引言压力管道是指承受压力的输送流体管道。

在化工、石油、天然气等工业领域中应用广泛。

由于其承担的工作环境和工况的特殊性,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内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压力管道的管理与检查、维护与修理等内容。

1. 法律法规和标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法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

”1.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在国内压力设备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规定了压力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强制要求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都要符合国家标准。

1.3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针对压力管道领域的技术标准。

其中规定了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监察的程序、方法、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职责、检验周期、检验内容和检验单位等要求。

2. 管理与检查2.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1.压力管道应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检修具体负责。

3.压力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管道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4.压力管道的使用目的必须符合压力管道所适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5.在压力管道的送气目的中存在不确定因素,或超过标准范围的操作或维修工作时,应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确保在安全风险可控范围内实施。

2.2 压力管道安全检查1.检查周期:一般压力管道应定期、不定期和特别检查三项进行。

2.检查内容:通过物理检查、安全技术检查、保护装置检查等方式,对压力管道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应避免重复质量监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应避免重复质量监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应避免重复质量监管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陈力摘要燃气管道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监督,燃气管道列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道安装实施安全监察,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应当尽早消除。

关键词城镇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监管1概论城镇燃气管道主要由市政输配管道和庭院户内管道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市政输配管道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庭院户内管道属房屋建筑配套设施。

国家实施西气东输、川气东送以来,沿线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步伐加快。

由于管道安装质量与燃气供应安全密切相关,如果管道存在质量问题,投用后可能引发燃气泄漏、中毒、火灾及爆炸事故,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用气,也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政府对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实施监管是完全必要的。

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燃气、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燃气管道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确保管道安全使用。

本文列举燃气管道建设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反映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和安装监督检验中存在重复监管的问题,提出改进质量管理的想法和建议。

2 市政管道建设管理市政公用管道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城市市政公用管道安装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相关活动进行管理,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及使用登记工作1.从现在起要积极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并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

2.工业管道的检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进行。

全面检验工作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在线检验可由使用单位2名以上持“在线检验员证”人员进行。

3.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

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

4.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公用管道,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到市或区县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已完成全面检验且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则》的规定到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安全评定或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可办理注册登记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严格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起重机械、气瓶、“土锅炉”等事故频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严重。

今年1至8月一次死亡3至9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提出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控制指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5月和8月,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提出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任务,促进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切实遏制各类事故频发的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一)加大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力度,无证生产查处率100%。

对于执法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法治秩序。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复函-质检办特函[2006]57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复函-质检办特函[2006]57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复函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复函(2006年11月10日质检办特函[2006]571号)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请示》(武质技监锅[2006]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立了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天然气管道属于压力管道范畴。

依据上述法规和决定的规定,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检总局“三定”规定(国办发[2001]56号),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批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通知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职能。

三、关于质检系统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能的问题,请你局向武汉市编办做进一步说明,必要时可请武汉市编办直接向中央编办请示。

——结束——。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正式版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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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20•【文号】质检特[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质检特[20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把关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证,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实施科技兴检,完善法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初步构建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各类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得到进一步遏制,力争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8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1.0人以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3•【文号】质检特设函[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最近总局收到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为便于各地统一认识和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以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及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

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部署,认真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

在普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重大情况报告总局。

三、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单位: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但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近年来,本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已分别完成了工业管道和长输、公用管道的普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

为巩固普查成果,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关于下发〈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5号)和《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要求,现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源头质量,提高监督效果(一)以开展监督检验为基础,确保管道优生今年,要继续抓好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的安装监检工作,并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100%监督检验,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准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二)以强化许可管理为保障,严把准入门坎1.各评审机构应坚持许可证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我局将定期对评审机构进行考核,从而确保评审质量,规范整顿市场秩序。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尤其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组织1次排查摸底,并对在建管道工程进行监督抽查,严禁无证设计、制造和安装,严禁无证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交付安装和使用,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底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三)以加强证后监管为抓手,完善退出机制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根据《关于对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特处[2007]19号)要求对辖区内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生产单位,发现1家,查处1家,毫不手软。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

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

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

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

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

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三)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D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B级、A3级、A4级或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也按此办理。

(四)关于许可条件。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相关知识

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相关知识

第二章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通用知识第二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

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

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国加入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二、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一)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我国正在拟定《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

如一些地方的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三)部门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这个层次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两种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是以国务院行政部门首长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行政管理内容较突出的文件(相关办法、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2001年9月17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 2001年12月2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 2002年7月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压力管道是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易发生爆炸危险的一种特种设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压力管道数量越来越多,分布越来越广,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压力管道安全,把压力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全面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工作。

压力管道所属部门、单位和企业是压力管道的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压力管道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三、认真落实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各项规定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制造活动,严禁无证生产压力管道元件。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膏腴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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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200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
相关。

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

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
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

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
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
职责。

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 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

各地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开展。

各监督检验单位、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工作及时、有效。

监督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并且以企业承受能力和维持监督检验人员人工成本为原则。

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 -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三、深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普查和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 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
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覆盖率。

工业管道的检验要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并将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在2006年底前,经核准的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企业自检机构,只要具备2名以上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即可试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手续。

总局拟对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工业管道,制定基于合乎使用原则的缺陷处理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对上述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缺陷处理提出试行意见,先行试点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当在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 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从事一般性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城市公用管道普查的重点是查清管道的分布和数量,采集地理信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

公用管道的整治主要是督促使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管道的筛查,组织进行管道风险评估和埋地管道的不开挖检验。

对在普查、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成并监督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予以消除。

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城市公用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后,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四、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单位保障压力管道安全的积极性,监督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管道的风险程度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检验
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定期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创新进取,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努力探索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的创新。

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实部门职责的措施,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把关责任,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拟定合乎使用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探索与国际通用做法衔接;既要重点突破,更要全面推进。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

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压力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要依法撤销许可。

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减少事故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监察意见抄送:中编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安全监管
总局、中石油、中石化。

总局:办公厅、特种设备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1日印发录入:沈世兰校对:修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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