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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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人们对于网络上相关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而随意。网络超强的流动性与自主性给创作量巨大、缺乏创作规范而商业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网络文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网络文学原著面对广大的抄袭市场和多如牛毛的剽窃者的侵害,声势渐微。《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被曝涉嫌抄袭,抄袭的网络文学占据了主流,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抄袭原因,如何认定网络版权抄袭,处理网络版权抄袭的司法倾向以及如何解决网络版权抄袭这几个方面进行逐一探讨。
一、网络版权抄袭概述与产生原因
韩愈曾说: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指古人文词皆为己出,后来的人做不到便抄袭。现如今抄袭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这侵害了原作者的版权。何谓版权侵权,有关学者认为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版权人权利或妨碍版权人权力实现的行为。”但这是对传统文学作品侵权的一般解释,而网络文学版权侵权,则有其特殊性。网络版权侵权在传统文学侵权的基础上,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方式,网上上载、转载和下载作品,超链接等看似平常的举动也可能侵权。许多网民拿着他人的文章改几个字转载,这实际上在无意之间便侵权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定义非常广泛,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界定也十分明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十六项具体权利和一项兜底权利,而其中涉及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便有十项,诸如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也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根据法学界通说观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不可谓不到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的网络作品剽窃事件呢?首先,网络化使每个计算机用户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做到快速高效的生产作品,抄袭无需成本,且方式极为简便。一方面,如此生产可以借鉴他人作品的闪光点,避免了自己头脑的“过度消费”以及苦思冥想而不得的焦虑感,将他人灵感“借”为己用,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本;而另一方面,现如今网络上的信息纷杂而丰富,且新旧更替速率极快,可谓瞬息万变,复制粘贴这种操作实在简洁而便利,就算抄袭也难以找到抄袭的原作者,其所具有的隐蔽性、匿名性和无痕性也使得剽窃行为被查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更有甚者,现在网络上还有专用于抄袭的软件,可以一键合成文章,于是这种“顺应时代而生”的发明自然深受某些“文学窃贼”的喜爱,有了这样的条件基础,使得剽窃者可以堂而皇之的无视《著作权法》的威慑,肆意侵权。其次,网络毕竟相对而言是一种新兴事物,各方面监管尚未健全,而网络上文学作品未经严格审核即可自由发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风潮。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人
的各项权利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无论是《著作权法》或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剽窃”这一行为都没有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这使得“剽窃”行为认定的实践操作性并不强,《著作权法》的权威得不到充分维护。就算大众或者原作者发现其有抄袭行为,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抄袭认定困难,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使得被侵权人因为“举证困难”、“诉讼麻烦”、“打官司也不一定认定得了”等客观原因和消极心态放弃维权。由此可见,网络文学剽窃是一项低成本、低风险的侵权行业,所以才使得各种企图不劳而获之辈趋之若鹜。
抄袭者对他人著作进行剽窃,究其原因无外乎“名”、“利”二字,作者摘取某些作品中的好词好段,通过“洗稿”“融梗”,之后冠上其大名,摇身一变由剽窃的文字变成了自己的作品。青出于蓝胜于蓝这种事并不少见,如此一来写中长小说也变得更为容易,然后便成为风靡网络的“写作大神”接受大家的顶礼膜拜,此为名。而由于网络抄袭成本太低,发表作品不需要支付出版费等费用,只需网络传播便将作品发布到国内各个角落。而刚好人们习惯了网上碎片化阅读,各类文学网站上的读者数量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他们大都愿意支付一定的金钱阅读喜欢的作品,庞大的读者基数给网络文学带来了高额利润,剽窃一部好的作品,加以修改,采取一定的营销推广手段,甚至能使其剽窃改编后的作品比原作更具影响力,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更加可观,此为利。于是,如此成本低廉而可名利双收的的行业便被抄袭者们视为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