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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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空管系统对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AP-83-TM-2011-01)和《安全管理手册(SMM)第三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9859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材料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运行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危险源范围: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服务运行活动中,可能导致空管责任原因的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航空器事故征候或其它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危险源。
本办法管理的危险源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其中对空管安全运行保障影响较为严重,经风险控制后风险等级仍为可容忍或不可接受的危险源称为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空管系统对危险源的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对危险源的管理主要包括危险源识别、风险评
价和控制、风险持续监控、危险源的记录与报告等四个阶段。空管系统应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源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空管系统各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确保员工了解运行中已识别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鼓励员工进行危险源识别和报告,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空管系统各级安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危险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对重大问题的责任分工和资源配臵。
第九条空管系统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危险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危险源的管理。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和参与相关运行部门危险源的管理工作。运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空管系统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运行单位在危险源管理过程中应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危险源的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风险管理小组人员需具备以下要求:
(一)从事空管相关专业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技能,熟知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定期接受安全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的方法等相关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和逻辑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危险源识别
第十一条空管系统各单位应从人为因素、软件、硬件、工作环境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分析各种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开展危险源识别工作。主要方法如下:
(一)工作体系分析。定期对影响安全运行的程序、环境等进行分析,发现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分析的内容包括:人为因素、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工作程序、空中交通流量等;
(二)员工安全信息报告。分析内部员工的安全信息报告,发现危险源;
(三)在日常运行中发现危险源。通过日常的监察、检查等方式,发现运行中存在的危险源;
(四)问卷调查、访谈、会议讨论。定期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员工访谈、专家讨论等形式查找运行中存在的危险源;
(五)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定期实施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系统查找运行中存在的危险源;
(六)内外部不安全信息的分析和挖掘。对本单位以及
单位外部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和分析,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
(七)安全信息综合分析中发现的危险源。
第十二条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危险源识别活动;空管分局(站)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危险源识别活动;运行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危险源识别活动。
第十三条当遇到下列重大变更情况时,相关单位应在变更前开展危险源识别工作:
(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
(二)变更管制方式;
(三)新技术首次应用;
(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重要管理规定、程序的制定和更改;
(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
(六)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
(七)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四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开展危险源识别工作:
(一)本单位(或业内)发生空管责任原因不安全事件时;
(二)本单位安全形势呈现下滑趋势时;
(三)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
(四)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风险评价和控制
第十五条空管系统各单位应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对不可接受的风险,应立即制定详细的风险控制计划,明确责任以及所需资源。必要时,对风险重新评估,修改风险控制计划。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步骤;
(二)责任部门及人员;
(三)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资源需求;
(四)实施时限;
(五)阶段性评估及最终评估的标准;
(六)过程监管及最终验收的责任人;
(七)相关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对于运行部门无法缓解的风险,应上报主管的业务管理部门或协调其他部门进行解决;对于本单位无法缓解的风险,应上报至上一级单位协调解决。
第三节持续监控
第十八条持续监控应包含在各单位制定的风险控制计
划中,持续监控主要包括:监控的频次或时间、负责人、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十九条运行部门应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持续监控;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行部门的持续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并重点跟踪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四节危险源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条空管系统从业人员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危险源信息时,应填写《危险源信息报告单》(见附件1),并及时向危险源所在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运行部门应将《危险源控制清单》(附件2)上报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危险源控制清单》内容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并确定本地区(单位)的重大危险源。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本地区(单位)的《危险源控制清单》,并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危险源控制清单包括危险源记录号、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持续监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危险源记录编号统一格式:WXY-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代码-运行部门代码-年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