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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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单一来源采购概述。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适用条件比较严格。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其他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的主要原因是:

(1)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自身的特点决定。一是采购单位所购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渠道是单一的,通常只有与惟一供应商签订合同。二是程序和手续相对简单,采购环节相对较少。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并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特点,在紧急采购时,这种方式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三是面对的供应商较少,时间跨度较短,有利于降低采购单位的采购成本。

(2)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决定。一是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由于技术、工艺或专得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和服务只能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和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不可能采用竞争性方式寻找供应商。二是发生了不可能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非因于签约机构,公开的限制性的其他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限制较多,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些合同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其一是附加类合同,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就工程合同而言,如果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增加原来预料到的额外工程的采购,而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要;就服务合同而言,如果确实是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完成所必需的服务,或者未曾预料到的服务;且这类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的,采购方式往往继续向原供应商提供未预料的产品、额外工程和额外服务,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式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二是重复类合同。这类合同是指需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且原合同是通过竞争程序授予同样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复合同具有经常反复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需要确立一种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规定的采购金额内,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严密的程序决定的。对于复杂和高成本的采购项目,还需要做以下工作:市场调查、选址、评估为产业发展所提供的机会等。从整个程序上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精密性,为在政府采购中运用该采购方式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2、单一来源的管理。

(1)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的范围。除极少数的产品和服务外,政府采购处于买方市场,对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应严格要求。

(2)要进行必要的审价。所谓审价工作是指有统一、规范的标准、要求、程序和规则,对采购中的计划、合同、生产、验收、结算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活动,通过审价,审减不应列入采购成本的开支。

(3)要严格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督和控制。一是要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主体的审查。对在单一来源采购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节轻重,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直至吊销其资格证书等方式进行处罚。二是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单一来源采购市场的监督。三是要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要发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督工作。四是应有针对性的对采购质量进行调查,将采购质量情况及时的反馈到有关部门,促进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的不断完善。

(4)应加强验收工作,以排除供应商提供的质次价高、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货物和服务,维护采购单位应有的权益。

3、供应商注意事项。一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供应商才有可能被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对象。二是单一来源采购并不代表采购机构一定会与供应商成交。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会成交。一是保证质量,即满足采购人的技术要求;满足采购人数量、交货时间、服务、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是价格合理,否则采购人可以通过变更采购需求的方式重新选择供应商。即不能突破采购预算;不能高于其他单位的采购价;不能比同类相近产品价格高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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