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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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四条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
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资金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有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4)投资受益:进行投资取得的受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务、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审计、公正等的支出,一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拍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等。
(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等等余额返还担保基金。(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分。
(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取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年度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取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有公司董事会决定。
(9)利息支出:指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1)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2)基金净收益
(3)其他
第十五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
中由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证金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长期责任准备金
(3)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度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务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10年
三、运输工具4年
四、电子设备3年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限额内留用,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月月银行对账,对未达账做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建立钱、物、账分管制度
(1)出纳人员专管货币资金的收支并进行序时登记。
(2)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减产物资的收发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3)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通过资产清查达到账实一致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凡是涉及财务收支及税务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办法,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办理。通过财务部核算,监督控制各业务环节的资金周转状况及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应收账款为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收入,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暂收、暂付款项为临时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