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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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循环用水和使用中水,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收费;(四)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五)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用水计量和收费等事项提出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六)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表故障报修申请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排除。

第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二日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来水公司供用水管理章程

自来水公司供用水管理章程

自来水公司供用水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规范供用水行为,维护供用水秩序,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安全、高效、经济、便民”的原则,提供安全、优质的自来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压力和流量向用户提供自来水。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热线,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报修。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费标准和水表显示的用量及时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用户认为水表损坏或者计量不准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申请检测和校准。

第十二条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盗用自来水。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自来水。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章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供水压力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
(四)未建立供水服务热线或者处理投诉、报修不及时。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供水作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项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供水行业的运营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和实施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成为必要之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供广大供水企业参考和遵循。

一、供水企业的资质要求1.供水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供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3.供水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工艺,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水服务体系,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供水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公开,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长期可用性和安全性。

4.供水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三、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科学规划供水设施的建设。

2.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隐患。

3.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设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四、供水水质的保障1.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确保供水水质的合格。

2.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用户公开检测结果。

3.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供水水质的污染和隐患。

五、供水服务的质量管理1.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2.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对供水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供水企业的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1-26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六条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备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户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一)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二)自备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者超采区域的;(三)自备水源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__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__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__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__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小区饮水管理规定(3篇)

小区饮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区居民饮用水安全,提高生活品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供水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饮用水源第四条本小区饮用水源为市政供水管网,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公布。

第三章饮用水设施第六条本小区饮用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管道、水表、水箱、取水口等。

第七条供水管道、水表等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水箱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水箱清洗消毒记录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第四章饮用水使用第九条居民使用饮用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二)不得私接、私改供水管道,不得擅自拆卸、损坏供水设施。

(三)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悬挂物品,不得在管道周围堆放杂物。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饮用水设施,确保其安全、卫生、可靠。

第五章饮用水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饮用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居民发现饮用水水质异常,应立即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饮用水费用第十四条本小区居民饮用水费用按实际用水量计算,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缴纳饮用水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私接、私改供水管道的。

(二)擅自拆卸、损坏供水设施的。

(三)在供水管道上悬挂物品、堆放杂物的。

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碧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岳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水户的生活、生产、经营性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六条岳阳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城市供水用水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供水用水行业管理;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用水规划,制定行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参与有关城市供水、用水工程的审查、论证和验收;4、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业用水量的水平衡测试,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用水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5、管理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水质和水压,定期上报水质资料和发布水质公报;6、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7、负责供水市场的特许经营审核、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二次供水单位供水设施管理工作;8、依法查处城市供水用水违法违规行为。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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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版)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规定

(全程版)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规定

(全程版)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饮水保证供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工程质量。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规划编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水资源条件、人口分布等因素,编制农村饮水保证供水规划。

第七条工程设计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规模和效益等因素。

第八条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运营与管理第九条运行管理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条水质管理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维修养护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收费管理合理制定农村饮水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政府监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和工程运行。

第十四条部门协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饮水保证供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供水、用水效率,保障广大市民的用水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供水范围与管理责任1.供水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供水单位和用户。

2.供水单位的管理责任:(1)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供水工作;(2)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计划,合理安排供水时间和供水量;(3)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和管理机制,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4)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备的维护养护工作,及时修缮供水设备,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5)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备的节能环保工作,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水资源利用技术;(6)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安全评估。

3.用户的管理责任:(1)用户应当按照供水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供水设备,避免浪费水资源;(2)用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规定办理供水手续;(3)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水设备和水资源,不得擅自损坏供水设备;(4)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节水活动,宣传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的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供水计划与供水调控1.供水计划的制定:(1)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水资源的情况、用户的需求和政府要求,制定年度供水计划;(2)供水计划应当合理安排供水时间和供水量,充分考虑供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供水能力。

2.供水调控的原则:(1)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供水调控措施,保证供水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2)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及时调整供水计划和供水量,合理分配水资源;(3)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供水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4)供水调控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将供水资源用于非法用途。

四、水费征收与管理1.水费的征收:(1)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或政府定价,向用户收取水费;(2)水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乱收费、乱涨价。

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制度

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水公司供水的安全、卫生、高效,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所有用水管理活动,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设施维护、用户用水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供水公司用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服务至上,用户满意;(四)节约用水,保护资源。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的稳定。

第五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水质监测第七条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监测频率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第九条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第十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发现设施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供水不受影响。

第五章用户用水服务第十三条供水公司应设立用户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用户咨询,受理用户投诉。

第十四条供水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用水问题,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用户进行用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水意识。

第六章节约用水第十六条供水公司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定期对用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措施。

第十八条供水公司应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对节约用水的用户给予奖励。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供水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供水事故或水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用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供水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行,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供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供水费用管理等方面,探讨城市供水的管理规定。

二、供水水源保护(1)水源保护区划设为了确保供水水源的安全和质量,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情况,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一切对水质有害的活动,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放等。

(2)水源监测与保护建立完善的水源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进行采样与检测,确保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对于发现的水源污染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1)供水设施规划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制定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供水管网、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布局,以满足城市供水的需求。

(2)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应符合相关建设和安全规范。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养护和维修,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1)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常规指标如PH值、浊度等以及特殊污染物的检测。

(2)水质控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对于发现的水质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居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供水费用管理(1)价格制定与调整根据供水成本、市场需求和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收费管理建立供水费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

加强对供水费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总结城市供水管理规范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以及供水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行。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第一章城市供水管理总则 (4)1.1 管理目的与原则 (4)1.1.1 管理目的 (4)1.1.2 管理原则 (4)1.1.3 管理范围 (4)1.1.4 职责划分 (5)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 (5)1.1.5 规划背景与目标 (5)1.1.6 规划编制原则 (5)1.1.7 规划编制内容 (5)1.1.8 建设目标 (6)1.1.9 建设原则 (6)1.1.10 建设内容 (6)1.1.11 改造与扩建目标 (6)1.1.12 改造与扩建原则 (6)1.1.13 改造与扩建内容 (7)第三章供水水源管理 (7)1.1.14 水源保护区划分 (7)1.1.15 水源保护措施 (7)1.1.16 水源监测 (7)1.1.17 水源评估 (7)1.1.18 应急准备 (8)1.1.19 应急响应 (8)1.1.20 应急结束与恢复 (8)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 (8)1.1.21 水质标准 (8)1.1.22 水质监测 (8)1.1.23 水质处理技术 (9)1.1.24 水质处理设施 (9)1.1.25 类型 (9)1.1.26 处理措施 (9)第五章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 (9)1.1.27 运行原则 (9)1.1 供水设施运行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原则,保证城市供水稳定。

(9)1.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供水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0)1.2.1 运行管理制度 (10)2.1 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交接班、设备维护保养、水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10)2.2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0)2.3 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10)2.3.1 运行监控 (10)3.1 供水设施运行参数实时监测,发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3.2 建立供水设施运行数据档案,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优化运行方案。

(10)3.2.1 维护保养原则 (10)1.1 维护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

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范文(4篇)

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范文(4篇)

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供水、用水工作,确保供水、用水的安全、高效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本单位供水、用水设施和资源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守国家水资源保护政策,保护公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本单位供水、用水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供水、用水的管理和维护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供水、用水管理制度,并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

第五条本单位供水、用水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研究、设备改进和管理创新,提高供水、用水质量和效率,减少浪费。

第六条本单位供水、用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水、用水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供水、用水的情况,分析调度和管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污染或损坏供水、用水设施和资源。

第八条本单位供水、用水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九条本单位供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条本单位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本单位供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本单位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抢修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供水设施出现故障能够及时处理和恢复供水。

第十三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居民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了解他们的供水需求和意见,提供及时的供水服务。

第十四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供水演练和应急演习,提高供水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减少供水的损失和浪费,制定并执行供水限额和节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和供水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本单位用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并执行用水计量和计价制度,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向用户收取用水费用。

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9日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二次供水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1年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规定

2021年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规定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六条郴州市城市管理局是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郴州市城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卫生、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规定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规定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规定 (完整版)一、总则本规定旨在确保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1. 饮水安全是首要任务,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多方合力保障饮水安全。

3. 打造科学、规范、高效的饮水供应体系,提供优质的饮用水。

三、水源保护1. 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建立水源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水源保护责任。

2. 禁止任何行为污染水源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符合标准。

四、供水设施建设1. 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投入,提高供水设施的数量和质量,确保供水设施覆盖到每个农村居民。

2. 强化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供水设施,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饮用水卫生1. 严格执行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 提倡饮用水消毒,加强居民饮水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饮水卫生意识。

六、监督与管理1.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供水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饮水安全监测结果和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饮用水污染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应与本规定相适应。

这是《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规定》的完整版,请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落实措施,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物业公司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本物业公司水、供水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小区内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业主的安全用水,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与居住质量,制定和实施。

物业服务公司和所有业主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水源及供水1、小区供水水源为公共自来水,业主应自行开通水表并自行缴纳水费。

2、小区内所有自来水管道安装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3、业主应自行负责自用水表的维修、更换及使用。

4、小区内所有非居住用水设施建筑(如喷泉、游泳池等)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均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投入正常使用。

5、业主禁止私拉乱接、乱改扩建、侵占供水设施、强行接取公共用水或者将污水排入供水管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况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二、用水管理6、业主应积极倡导勤俭用水的生活习惯,避免任意浪费用水。

7、业主应自觉遵守水价政策,严格按照自用水量缴纳水费,禁止恶意窃取公共用水或向物业员工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

8、业主禁止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排入供水管道,陆续排放有害物质,污染供水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惩罚。

三、节约用水9、物业服务公司应介绍水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技术和方法,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目标和严格的水管理措施,确保全体业主和员工都能深入了解使用水资源的重要性,减少浪费。

10、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常用设施节约用水运作程序,对小区公共绿化苗木、水草、花坛等设施进行定向浇水等安排,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推广设立二次供水设施等措施,赢得广大业主的支持和信任。

11、物业服务公司应设置有系统的垃圾清运车辆和运输设备,并建立黄水/蓝水/黑水/红水等各种污水的集中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有效净化废水,保持小区环境和公共卫生水平的高质量。

四、联合用水12、若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联合申请了一个硬件设施(如太阳能或供合用热水),物业服务公司有责任确保其正常运行,节约能源,减少浪费。

供水管理要求及标准

供水管理要求及标准

供水管理要求及标准1.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求1.1场所选定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要有防护设施。

1.2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必须无毒无异味。

1.3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并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1.4储水池溢水管要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通,溢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2、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2.1二次供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2储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和管理,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2.3未经许可,不得以淹没式方式向储水装置放水。

2.4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检修和清洗记录。

发现水池水受到污染或变质时,要及时通知卫生部门采样检测,并暂停供水,待水质处理达标后,放可恢复供水。

2.5二次供水设施的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发现有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和话脓性皮肤病、性病患者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不准急、慢性腹泻者带病操作。

清洗消毒程序、消毒药物的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3、清洗工作程序3.1所有清洗物品及人员装备均需要先消毒;3.2清除水箱内淤泥、杂物和锈块等;3.3清淤后投药消毒30分钟;3.4放清水冲洗2-3遍以清除异味;3.5重新灌水并恢复正常供水。

4.泵水卫生4.1各水箱、水池、管道、阀门及水泵周围不允许有蜘蛛网和积尘。

4.2水箱、水池内应保持清洁。

人离开时房门必须上锁。

4.3污水盖应盖好。

5.水泵房操作规程5.1水泵的正常启、停操作1)启动前应先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2)检查水泵轴承的油位、油质是否正常,转动双轮是否灵活,水泵运行指示灯是否完好,水库水位是否正常。

3)开启水泵的进口门、空气门。

关闭出口门,待水泵内空气排完后,关闭空气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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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标准版)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

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

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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