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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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往来核算和资金结算,适应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内部单位相互拖欠形成三角债,真实反映集团公司内部债权债务,明确管理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所属二级单位。集团所属二级单位指集团独立考核的项目部、区域代表处、分公司、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内部往来定义
内部往来是指集团公司本部、集团所属各级核算单位与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内部往来分类及核算
1、内部往来——借款及利息(含借款);
2、内部往来——日常往来,包括核算单位之间垫付的
社保、医疗保险、折旧费、保函手续费、财务手续费等代垫性质往来,本部为二级单位临时垫付或银行划拨的保函、承兑保证金和手续费等,核算单位之间因内部业务结算发生的应收应付款项;
3、内部往来——项目保证金,核算二级单位与集团公司本部间因项目投标、履约等需要通过集团公司基本账户支付和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4、内部往来——押金,核算二级单位因项目开立保函、担保、保证合同履约等因素向集团公司本部交纳和退回的押金等款项。
5、内部往来——应交利润,核算二单位应交和未交的项目利润、外经证费用或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票转集团公司本部抵减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在本科目核算。
第五条内部资金拆借管理
1、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处对集团所属二级单位资金拆借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不允许集团所属二级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2、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处应建立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池,二级单位经营闲置自有资金统一归集到本部资金管理池,
内部有偿拆借使用,资金拆借使用管理办法另订。
3、二级单位对所辖项目部、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三级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内部往来负责统一结算管理。三级核算单位与集团内部其他单位发生的内部往来,月末统一结转到二级核算单位清算。
第六条内部往来管理规定
1、集团本部、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办会计应严格执行集团内部往来核算管理制度,月末结账前必须及时进行内部往来对账签字。对账发生未达账项,应编制调节表,并在次月初按调节后核对无误金额支付结清账目。
2、二级单位管辖三级单位与集团内部其他二级单位的发生的内部往来月末统一转到其管辖的二级主管单位核算和统一结算。
3、集团本部与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之间内部往来中的借款利息(除BT项目外)、日常往来债权债务余额,必须每月及时清算结清,不允许内部单位相互拖欠,形成“三角债”。凡内部单位核对一致的借款利息(BT项目除外)、日常往来,次月初由债权单位会计发出内部往来欠款支付申请,由债务单位主办会计审核,按内部支付程序报批支付,二级单位不得以行政领导未签字为由等原因拒付,否则由财务负
责人直接审批支付。
4、内部往来核算的押金(保函、履约押金)、项目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内部借款、应交利润按公司规定或内部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和退还,支付时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二级单位应上交的上年度决算利润,应于次年3月31日前上缴到位,到期未缴的从次月1日开始转为集团内部借款,按公司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并每月上缴利息。上年决算利润上缴集团本部的比例另行规定。
第七条内部单位之间提供的建筑服务,应根据合同及时结算,并按合同支付。内部单位之间提供的建筑服务主要指内部单位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建筑劳务、设计等服务。按照合同到了支付期的内部工程结算款按照内部日常往来管理,应次月结清。
第八条内部往来管理责任
1、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本部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对集团内部往来款项核对和结清负领导责任。各核算主体主办会计对本核算单位的内部债权和债务核对和清账负直接责任。检查发现按本规定要求按月应结清的内部日常往来超过3个月仍未支付结清,对债权、债务单位的直接会计人员处以每次100元的罚款,财务负责人
每次50元的罚款,再发现一次,每次增加50元罚款。
2、二级单位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时,对所属三级单位的内部往来应予以抵消。集团公司编制汇总报表时,对二级单位间的内部往来应予以抵消,防止资产和债务虚增,提高财务报表信息质量。
3、会计人员应加强内部往来核算管理,做到及时结账、按月对账、清账。财务管理处要把内部往来核算准确性、清账及时性和报表信息质量高低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奖励评价的重要因数,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0天内,各核算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应组织完成内部往来清理核对,对以前的内部往来重新按本办法分类核算。以前形成的借款利息和日常往来本次不能支付结清的,经公司批准,办理借款手续后可转为借款本金。2016年8月及以后发生内部往来按本规定按月结清。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