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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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金华市

负责人:

职务: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一)甲乙拥有乡镇生产开发用地一块,该地块位于金华市镇上沈村,共计980亩。

(二)甲乙双方共同系在金华市金注册成立的专业项目开发经营公司,有充分前期资本投入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三)甲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法规的有关规定,村委会进行过集体讨论,获得一致通过。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且充分友好协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为推动本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本村镇群众的居住条件,发展地方经济,本着诚信原则,签定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同意以甲方自有的共计亩土地与乙方共同合作项目开发建设。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包括:

(一)宗地范围内甲方要保证乙方的项目开发唯一性;

(二)宗地范围内享有政府的任何政策;

(三)宗地范围内项目开发建设内容;

(四)宗地范围内相关部门的手续接洽报批等事件甲方应积极落实;

(五)宗地范围内的村内所有资源乙方独享,不得对外界开放(甲方做到保密);

(六)双方依据政府有关条文的规划确定的绿化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由村内承担;

(七)双方依本协议及其后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

(一)甲方出地:即甲方将共计亩土地全部投入合作开发;

(二)乙方出资:即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承担全部地价及建设资金;

(三)共同报建:即依本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向镇政府、国土、规划、建设及其他部门办理合作建设所需的一切手续、批文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共同作为合作开发的主体。

(四)分享收益及分担亏损:甲乙双方利润分享及亏损承担根据双方共同组建的项目运营公司进行分配。

第四条合作的具体步骤:

(一)本协议签定后日内,甲乙需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由本村村委大会讨论通过,获得通过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及项目办公室;

(三)本协议生效后日内,项目公司及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开始进行项目规划等工作;(四)项目公司建设办公室成立后,前期所需的各项资金,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依本协议约定分享的运营收益。

(二)甲方的义务:

1.合作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做好村内村民各项前期思想工作;

2.处理因项目建设开发引发的争议工作;

3.协助乙方搞好宗地范围内规划及建设工作;

4.和受益人达成合作协议并依协议派发收益;

5.本协议签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收益的分成比例;

6.本协议签定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 本协议签定后不得再与他人洽谈或签定协议,将本协议约定共同开发的土地交由他人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

8.在规划、拆迁及建设过程中,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9. 甲方及甲方的成员,包括村民中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无故拖延或以任何理由阻挠建设及开发过程。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提供规划、开发建设全过程的后期全部资金(乙方资金途径社会共同资本及各项融资渠道---甲方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应资源),期间资金在项目立项后分期介入;

2.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镇的要求对宗地范围内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3. 负责宗地范围内的各项运营管理工作;

4. 项目公司共同成立后,乙方有着绝对的独断决策权。

5. 本协议签定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6.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在规划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七条国家征收

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因公共建设需要、政府征收储备用地或其他方面的用途,本协议约定的宗地及宗地建筑物、附着物被国家有关部门征收或另行出让,征地部门所支付的本宗地及宗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

2. 如果国家征收土地过程中,另外划拨其他土地予以置换,对置换土地双方仍以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权利及收益。

第八条特别规定

(一)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甲方村委代表大会批准本协议。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控制的公司、乙方指定的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共同开发,参与开发的其他公司与乙方共享乙方权利,甲方不得主张其他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保证乙方合作的唯一性。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保证乙方合作的村内资源独享。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积极、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一方200万元人民币,并应赔偿应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属于根本违约:

(一)本协议签定后,甲方私自又与第三方协议,将乙方的权利让与第三方;

(二)本协议签定后,且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合作开发后,甲方拒不交出宗地,致使合作开发无法进行;

(三)甲方村民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的开发,致使合作开发无法进行或严重延期;(四);

(五)乙方拒不支付各期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致开发建设无法进行;

(六)乙方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七)乙方拒不支付甲方应分得的各项收益、政府补偿或截留甲方应分得的各项收益、政府补偿;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私自转给他人谋利。

如出现前述根本违约情形,守约方除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本协议属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后,对本框架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未有约定且补充协议未另行补充事宜,依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法律及政策均无规定的,依行业通常惯例执行。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及县国土部门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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