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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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公约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1972年伦敖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本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并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0年2月23日交存加入书。

本议定2书于1990年5月24日对我国生效。

考虑到1969年海洋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所通过的关于非油类污染物的国际合作决议,还考虑到,按照该项决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与一切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已加强了其在非油类污染物的各个方面的工作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本公约简称“公海干预公约”或“干预公约”,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并于1975年5月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0年2月23日交存加入书。

1990年5月2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意识到有必要保护他们国民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海上事故引起的海上和海岸油污危险的严重后果,确信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上述利益在公海上采取特别措施是必要的,并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公海自由原则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本公约1946年12月3日订于华盛顿,并于1948年11月10目生效。

1980年9月24日中国外长致函该公约的保存国美国国务卿,通知我国决定加入国际捕鲸公约及国际捕鲸委员会;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承认和加入的申请是非法无效的。

1980年10月20日美国国务院复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80年9月24日起成为本公约当事国。

防止所有种类鲸鱼的过度捕猎。

为未来世世代代子孙而保护鲸鱼族类这一丰富自然资源。

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以确保鲸鱼族类的适当养护和发展。

《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本公约》1994年2月11日订于华盛顿,并于1995年12月8日生效。

公约的六个成员国中国、日本、韩国、波兰、俄罗斯和美国均已核准该公约。

我国于1995年9月交存了批准书。

认识到为养护和管理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合作采取与国际法相一致的措施的紧迫性。

本公约的目标应为:1.在公约区域建立狭鳕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机制;2.恢复并维持可实现最高持续产量的白令海狭鳕资源的水平;3.就白令海的有关狭鳕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真实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进行合作;4.在各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将来可能要求的论坛,以考虑在公约区域确立养护和管理除狭鳕以外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本条约》1967年1月27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并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1975年12月17日生效。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本公约1970年11月17日订于巴黎,于1972年4月24日生效。

1989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本公约,并于1989年10月25日交存接受书。

本公约于1990年1月25日对中国生效。

考虑到各国间为科学、文化及教育目的而进行的文化财产交流增进了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了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激发了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考虑到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真正价值。

考虑到各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考虑到为避免这些危险,各国必须日益认识到其尊重本国及其他所有国家的文化遗产的道义责任。

只有各国在国家和国际范围上进行组织,密切合作,才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
《核安全公约》认识到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受良好监督管理和与环境相容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重申继续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核安全高水平的必要性;重申核安全的责任由对核设施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希望促进有效的核安全文化;认识到核设施事故有超越国界影响的可能性;确认一且正在进行的制订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基本原则的工作达成国际广泛一致,但立即开始制订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的必要性;承认进一步开展与核燃料循环其他部分的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十分有益,并承认这一工作迟早会有利于之前或未来的国际文件的制订;
《南极条约》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竖合众国政府,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认识到在国际合作下对南极的科学调查,为科学知识作出了重大贡献;确信建立坚实的基础,以便按照
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的实践,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符合科学和全人类进步的利益;并确信保证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和继续保持在南极的国际和睦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以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的权威性原则声明》、《21世纪议程》的有关章节,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态多样性公约》,认识到木材对于拥有产材森林国家的经济具有的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促进和适用关于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所有类型产材森林的可比较和适当的方针和标准,《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缔约方之中的消费成员在1994年1月21日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谈判《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后续协定的会议上关于承诺保持或争取于2000年前实现对各自森林的永续经营声明,希望加强成员之间的国际合作和政策制订框架,设法解决热带木材经济面临的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该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生效。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物种贸易公约”(CITES公约),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

1981年1月8日,中国政府向该公约保存国瑞士政府交存加入书。

同年4月8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其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订于哈博罗纳。

中国政府于1988年7月7日交存了接受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湿地公约”或“拉姆萨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并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1975年12月2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2年1月3日加入该公约,同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

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

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徒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的公约》该公约的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1994年6月7日在巴黎通过。

1994年10月14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

1996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

申明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时,受影响或受威胁地区的人类是受关注的中心,意识到国际社会,包括各国和各国际组织,迫切关注荒漠化和干旱的有害影响,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所有各级推行新的更有效的方法相信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战略只有基于完善可靠的系统观测和严密精确的科学知识并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最为有效,确认迫切需要提高国际合作效力并改善协调,以便推动国家计划和优先事项的执行,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采取适当行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1994年10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
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称为“第170号公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本建议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被称为第177号建议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14届会议于1987年6月17日在伦敦通过;1989年5月25日,经第15届理事会议修订。

该文件确定的规则一直是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交换资料的国际公认准则,事实上已成为该领域的习惯国际法。

并为以后有关国际环境立法奠定了国际实践基础。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该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或“PIC公约”)于1998年9月11日在鹿特丹通过。

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有害影响,决心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订于瑞士巴塞尔。

1990年3月22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国家主席批准该公约。

1992年5月5日该公约生效,5月20日,我国通知《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中国执行该公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局。

同年8月2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按来源分为18种,按成分分为27种。

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公约缔约方1994年通过一个决议,规定立即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以最终处置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从1998年起,以再循环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出口也被禁止。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本协定1983年11月18日订于日内瓦,并于1985年4月1日生效。

本协定1986年7月2日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必须适当而有效地保护和发展热带木材森林,以求保证其得到最适度的利用,同时又保持有关区域和生物圈的生态平衡,认识到热带木材对于各成员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生产成员出口和消费成员需求的重要性,希望建立一个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间的国际合作体制,以求解决热带木材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该公约1980年3月3日于维也纳和纽约同时开放签署,并于1987年2月8日生效。

198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

该公约于1989年1月2
日对我国生效。

确认一切国家有权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并合法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所产生的潜在利益,深信有必要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希望防止由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深信与核材料有关的犯罪行为是引起严重关注的事情,因此极需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务求防止、侦察和惩处这些犯罪行为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通报公约”,1986年9月26目订于维也纳。

198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

1986年9月26日,中国政府代表作了有待核准的签署,并同时声明:①不受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②在公约对其生效前,中国接受该公约第十三条临时适用条款。

本公约于1988年12月29日对我国生效。

意识到若干国家正在进行核活动,注意到已经采取并正在采取全面措施确保核活动的高度安全,旨在防止发生核事故和如果发生任何这类事故,则尽量减少其后果,希望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深信各国有必要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便能够使超越国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注意到交换这方面情报的双边和多边安排是有益的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援助公约”,于1986年9月26日订于维也纳,198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

1986年9月26日中国政府代表作了有待核准的签署,同时声明: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②在由于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死亡、受伤、损失或毁坏的情况下,中国不适用该公约第十条第二款。

本公约于1987年10月14日对我国生效。

意识到若干国家正在进行核活动,注意到已经采取并正在采取全面措施确保核活动的高度安全,旨在防止发生核事故和如果发生任何这类事故,则尽量减少其后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体制
《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本协议1988年1月8日订于曼谷,并于1990年1月11日生效。

中国政府于1988年1月8日签署本协议。

1990年1月11日,本协议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渔业作为亚太地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至关重要性,承认水产养殖在振兴和更好地利用渔业资源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承认在本地区建立和保持一个水产养殖中心网能够为水产养殖的发展作出相当大的贡献,认为这样一个网络成功与否将在根大程度上取决予地区性合作紧密与否,认为这一领域的合作最好通过建立一个政府间组织来迸行。

该组织与可能提供财政与技术协助的其他政府、组织以及团体进行协作来开展其活动。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通过、1988年9月生效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为保护臭氧而制定的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中国政府总理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卢签署该公约。

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

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批准书;同年12月29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护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6月4日通过的一项公约。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具体侧重点应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巴塞尔公约责任和赔偿议定书》意识到人类健康、财产和环境面临着因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和处置而遭受损害的风险。

对非法越境运输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问题表示关注,侧重于设法在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领域内订立适当的规则和程序,深信需要就第三方赔偿责任和环境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以确保对因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而造成的损害作出充分和迅速的赔偿
《生物安全议定书》2000年1月28日达成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将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

于2001年11月2日在第31届大会上正式通过并实行。

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

公约规定20个国家的签署后,公约即正式生效。

2003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在香港说,中国政府同意并支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并正在积极准备,争取尽早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鸟类保护公约》1950 年
《世界气象组织公约》1950年3月23日,《世界气象组织公约》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世界气象组织的成立。

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是:进设置气象台、站、网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进行气象、水文及与气象有关的地球物理观测;促进建立气象情报快速交换系统,促进气象观测的标准化;推广气象学应用于航空、航海、水利、农业和人类其他活动;促进气象部门与水文部门间密切合作;鼓励并协调对气象及有关领域内的研究和培训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 年
《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 修正本) 》1956 年
《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于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的四项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大陆架公约》)。

《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1966年3月20日生效
《东北大西洋渔业公约》1959 年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 年
《非洲植物卫生公约》1967 年
《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196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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