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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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治理,规范收费行为,爱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治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治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大收费治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进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一般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
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一般、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 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托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时期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同意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
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要紧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专门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托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按照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能够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坚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
括灾难缺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能够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治理方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畴内,按照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不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一般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治理方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不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治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不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治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降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治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治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方法,新生新方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刻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刻按每年10个月运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