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肇质监[2006]47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标准专家在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保证技术标准评审活动科学、公开、公正地进行,根据省质监局、省科技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精神,参照“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市质监局和市科技局联合牵头制定了《肇庆市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技术标准专家管理办法通知抄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6年4月10日印发肇庆市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保证技术标准评审活动科学、公开、公正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消除行业局限,结合肇庆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跨步门的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市质监局和市科技局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选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肇庆市质监局标准化科承担。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下设电子机械、轻工化工、食品医药、农业和旅游服务业等专业技术委员会,每个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在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设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并由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负责日常运作。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了解标准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或省财政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年龄)。
第六条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根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各行业职能部门向省内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下发推荐技术标准专家通知;
(二)被推荐入库的专家填写“广东省肇庆市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专家推荐意见表”;
(三)被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行业职能管理部门;
(四)行业职能部门初审后将推荐入库专家材料报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五)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市质监局和市科技局批准;
(六)评审专家库办公室根据批准结果书面通知专家、推荐单位和行业职能管理部门,并向专家颁发证书。
对于在标准评审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质监局和市科技局批准,可直接入选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享有表决权;
(三)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但应按照规定保守秘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审查组织单位给付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制定技术标准方面的政策、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组织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三)参与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为广东省肇庆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国内快速反应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结束时由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评审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当有评审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技术委员会时,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质监局和市科技局审批,由评审专家办公室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行业职能管理部门和本人:(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者;
(二)被通知参加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出席相关会议者;
(三)违返评审、验收规定者;
(四)受刑事处罚者;
(五)严重违返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者。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年会一次,研究制修订工作章程,检查上一年度组织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业务工作落实情况,制定当年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的专业规划和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通报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专家进出库等情况。
第十四条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对在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