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文件要求,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在今年年度前将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摸清,并完成将小作坊基本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联系人:何建涛电话:84611177-5601,84623242E-mail:hjt@bjtsb.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1.05.16•【字号】技监政发[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监政发[2001]172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纤检所、市质量技术监督燕山分局: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罚没凭证使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罚没物品保管制度、罚没物品处理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或占用罚没物品处理回收款。
第六条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环保、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时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凭证。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罚没凭证统一造册登记和编号,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5-07-21 09: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0 次】【打印本页】【收藏此页】【关闭窗口】文章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文章作者 dazish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以及国家、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的公告等。
风险监测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或疑似问题样品进行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区(市)局职责分工(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1.负责国家、省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全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并负责建立、完善相应后处理工作档案;3.组织国家、省和市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4.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5.负责对区(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7号)
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共101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每一册文本详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zcfg/jsgf/“技术规范”专栏。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2010年版)》产品目录(共101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2023年北京市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北京市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他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如下:直条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抽样前应检查钢筋标志,热轧带肋钢筋应有标识其公称直径、钢筋牌号和生产厂家信息的吊牌和表面标志,两者应均应清晰可见且相互对应;热轧光圆钢筋应有显示其牌号、公称直径和生产厂家的吊牌。
检查标志后随机抽取5支钢筋,在每支钢筋上距端头至少50Omm处切取长度为130Omm的样品(分别编号1、2、3、4、5),再把每段平均分为2支长度65Omm 的样品,分别标号(1-a、1-b,2-a>2-b,...):随机在已抽取的一根钢筋上再切取2400mm的样品(编号6),平均分为2支长度1200mm的样品,分别标记(6-a和6-b);标记a的为检验用样品、标记b的为备用样品。
盘条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抽样前应检查钢筋标志,热轧带肋钢筋应有标识其公称直径、钢筋牌号和生产厂家信息的吊牌和表面标志,两者应均应清晰可见且相互对应;热轧光圆钢筋应有显示其牌号、公称直径和生产厂家的吊牌。
检查标志后随机抽取5盘,距头部至少2000mm每盘随机截取1段I1OOmm钢筋(分别编号1、2、3、4^5),再把每段平均分为2支长度55Omm的样品,分别标号(1-a、1-b,2-a、2-b,…);随机在已抽取的一根钢筋上再切取240Omm的样品(编号6),平均分为2支长度120Omm的样品,分别标记(6-a和6-b);标记a的为检验用样品、标记b的为备用样品。
热轧型钢(热轧角钢、热轧H型钢/工字钢、热轧矩形管/方管)抽样前应检查型钢的标志牌或表面标志,其标志应清晰可见,标识出产品的规格型号、牌号等级以及生产厂家等信息。
检查标志后随机抽取1根产品,距头部至少20Omm处截取1段长度为1200mm的样品,再把这段样品平均分为2支长度为60Omm的样品,分别标号a和b,标记a的为检验用样品、标记b的为备用样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流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流程
一、抽查结果通知阶段
1.接收通知
(1)接收监督机构发出的抽查不合格通知
(2)确认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信息和原因
2.分析情况
(1)分析抽查不合格的原因和程度
(2)确定后续处理方案和责任人员
二、问题产品处理阶段
1.召回处理
(1)制定召回计划和通知方案
(2)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并组织召回工作
2.处置产品
(1)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如修复、更换或销毁(2)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三、责任追究阶段
1.查找责任
(1)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质检等环节进行调查
(2)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和原因2.追究责任
(1)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采取相应措施,如罚款、停产等
四、整改措施实施阶段
1.制定整改方案
(1)召开会议讨论制定整改方案
(2)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
2.实施整改
(1)执行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进度
(2)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并及时完成
五、监督检查阶段
1.监督跟踪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2)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结果
(1)分析监督检查结果
(2)如整改不到位,继续追加整改措施六、完结阶段
1.结案报告
(1)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完结报告(2)总结处理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2.归档存档
(1)将相关文件和资料归档存档
(2)确保处理流程记录完整并保存。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附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抽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件1)进行转办。
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
第七条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
第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后处理
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后处理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11期案情2018年5月,S省C市质监局在组织强制性获证产品市场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J省W市某企业生产的插座因外观尺寸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被判为不合格。
S省C市质监局遂将此情况以违法线索通报函的形式通报了J省W市质监局,W市质监局接到通报后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W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获知该企业已经收到了S省C市质监局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同时,W市质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欲搬迁至Z省而自行停产,其生产经营现场没有任何成品,行政执法人员因此未能实现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之后J省W市质监局认为该企业收到了S省C市质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而未提出复检申请,说明该企业认可该份检验报告的不合格结论,于是根据S省C市质监局移送材料中所附的检验报告,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以该企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插座为由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笔者认为,J省W市质监局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关于辖区内企业涉嫌违法的通报后,对该企业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是正确履行职责的体现,但在未能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再次抽样检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S省C市质监局监督抽查的结果和所附的检验报告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是值得商榷的,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作简要评析。
如何正确认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行为特性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少同志认为各级质监部门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一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行为,准确地说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定误区。
因为从行政部门法这一法律体系内的多部法律并结合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定义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首批产品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首批产品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京药监注[2008]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5.26【实施日期】2008.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首批产品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工作的通知(京药监注〔2008〕18号)各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的要求,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注册申请,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其他品种在通过技术审评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为此我局发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产品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工作的通知》(京药监注[2008]2号),制订了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为更好地把该项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我局对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我局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后及时转交申请人,同时将该批件的复印件转送有关分局。
二.申请人收到生产批件后如准备生产销售,应在完成生产后、上市销售前向所属分局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1)。
三.分局在收到《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后,应当按照《生产现场检查要点》(附件2)在30日内组织对该品种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如生产品种的处方和工艺与资料不一致,检查人员应在记录中详细描述;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同时抽取1批样品,抽样数量为全检的3倍量,填写《药品抽样及凭证》,并在“抽样说明”中注明“首次上市抽验”,交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检后处置规范-2023标准
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检后处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样品处置的术语和定义、目的、分类、基本要求、处置流程和核查。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以购买方式获得的质量监督抽查后剩余样品的处置,其他类似样品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由企业无偿提供样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样品的处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025—2019检测和校准机构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分类监督抽查后的样品处置分类分为销毁、拍卖、捐赠、任务下达部门留用。
5基本要求5.1实验室样品的管理实验室样品的管理应满足GB/T27025—2019中7.4.1和7.4.2的要求。
5.2销毁5.2.1销毁条件5.2.1.1样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销毁:——样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样品失效、变质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销毁的。
5.2.1.2样品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可予销毁。
5.2.2销毁要求样品销毁的过程应当制作影像资料并填写相应的记录表,销毁过程应采用合适且环保的方式。
5.3拍卖5.3.1拍卖条件样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仍有使用价值的。
5.3.2拍卖要求5.3.2.1拍卖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5.3.2.2拍卖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5.3.2.3拍卖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交,款项上缴凭证应存档备查。
5.4捐赠5.4.1捐赠条件样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项目,有使用价值但不宜进行公开拍卖,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会构成危害的。
5.4.2捐赠要求5.4.2.1捐赠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5.4.2.2捐赠时,双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取得受捐赠单位的书面确认书,载明捐赠样品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企业遵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
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进 行认定
量合格
复查:对整 改后的产品 进行复查, 确保整改效
果
提交整改报 告:将整改 结果和整改 报告提交给 相关部门, 确保整改工 作的完成。
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
收到抽查结果通知后,企 业应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向监 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 核实,确认整改合格后,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 S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和管理 水平
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 安全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 升级
公正、公平、公开 依法行政,依法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处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包括 罚款、停产等
整改措施:生产企业需制定整改措施, 并提交整改报告
公示:将抽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确定抽查结果:根据抽查 结果,确定产品质量是否 合格
分析不合格原因:分析不 合格产品的原因,包括生 产过程、原材料、设备等
制定整改措施:根据不合 格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 措施
律法规
对不合格产品 进行召回,确 保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流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流程1.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后,首先要及时将通知内容向质量管理部门通报。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of unqualified supervision inspection, the first thing is to timely report the content of the notice to the quality management department.2.质量管理部门要立即成立处理小组,对监督抽查不合格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The quali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should immediately set up a handling team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unqualified issues in the supervision inspection.3.进行问题调查分析后,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After conducting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a rectification plan and submit it for approval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4.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停产,对已经生产出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Unqualified products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should be stopped in time, and those already produced should berecalled and processed in a timely manner.5.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要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写写帮推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写写帮推荐)第一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写写帮推荐)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编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年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工作已经完成。
按有关规定,对从你单位抽取的合格样品做如下处理:,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
□已检验样品,请于检验异议期满后30日内持本通知书到我单位领取。
□备样,请于检验异议期满后30日内持本通知书到我单位领取。
□封存于你单位的备样,请于检验异议期满后,自行处理。
特此通知。
注检验异议期:自受检单位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我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公章)年月日(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交受检单位)第二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范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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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
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
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承担合格检验结果送达、异议检验、复查检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完成整改复查工作。
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
第四条检验结果汇总、整理检验机构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并按时将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报送市局。
市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违法生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转交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
第五条合格结果送达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在向市局报送检验结果后一周内向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
第六条不合格结果送达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使用送达回证向不合格企业办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的送达手续,告知法定权利和异议处理的方法。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七条企业确认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市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异议受理市局收到受检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等异议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和区县局,不受理的,应向受检企业说明理由。
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等项工作的执行。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异议处理时限市局应在受理企业提出异议后的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组织检验机构按照抽查方案进行复检或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复检机构的确认需要复检的,市局应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任务书》,确定复检机构、检
验项目和完成时限。
复检工作一般由原抽查承检机构承担,必要时,市局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开展复检工作。
第十一条复检实施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时间后,市局应通知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抽样经手人到指定地点核对复检样品,填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样品确认书》,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后交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十二条复检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市局。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决定市局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交区县局办理送达手续。
第四章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责令整改和立案处罚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企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不合格企业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整改工作。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
后处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存在问题的,应报请市局协调检验机构予以修改、更正。
第十五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抽查结果表明产品存在
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对其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未售出的问题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对已出厂销售的问题产品,区县局应责令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和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不合格儿童玩具、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等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产品需要依法实施召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
第五章整改复查
第十六条督促整改区县局应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正质量违法行为,按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
号的产品。
第十七条整改核查与组织复查区县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对确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复查委托书》,确定复查产品和完成时限,组织质检机构按照原抽查方案进行复查;对自行停产、转产或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应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局。
第十八条强制复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区县局应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十九条复查结果送达检验机构应按照复查委托单位的要求,完成复查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将复查结果报送市局。
检验机构和区县局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办理复查检验结果的送达手续。
第二十条复查结果的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市局应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复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后处理情况报送
第二十一条处理情况报送区县局应根据工作进展及时通过网上填报系统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情况报告市局。
不合格产品生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与不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的,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应将后处理情况抄报不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局。
第七章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管理市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及违法企业信息。
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汇总分析评估市局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拟定公告信息并征求区县局意见。
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市局还应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公告内容公告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
包括: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未能完成复查的;
、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
、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告时间公告分为定期公告和不定期公告。
定期公告原则上在本季度监督抽查结束后的下个季度内发布;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风险等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发布。
第二十六条公告发布途径公告可以通过市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告知社会各界和公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市局之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