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文件要求,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在今年年度前将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摸清,并完成将小作坊基本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联系人:何建涛电话:84611177-5601,84623242E-mail:hjt@bjtsb.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1.05.16•【字号】技监政发[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监政发[2001]172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纤检所、市质量技术监督燕山分局: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罚没凭证使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罚没物品保管制度、罚没物品处理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或占用罚没物品处理回收款。

第六条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环保、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时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凭证。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罚没凭证统一造册登记和编号,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5-07-21 09: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0 次】【打印本页】【收藏此页】【关闭窗口】文章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文章作者 dazish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以及国家、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的公告等。

风险监测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或疑似问题样品进行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区(市)局职责分工(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1.负责国家、省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全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并负责建立、完善相应后处理工作档案;3.组织国家、省和市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4.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5.负责对区(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7号)
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共101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每一册文本详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zcfg/jsgf/“技术规范”专栏。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2010年版)》产品目录(共101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

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

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承担合格检验结果送达、异议检验、复查检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完成整改复查工作。

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
第四条检验结果汇总、整理检验机构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并按时将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报送市局。

市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违法生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转交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

第五条合格结果送达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在向市局报送检验结果后一周内向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

第六条不合格结果送达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使用送达回证向不合格企业办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的送达手续,告知法定权利和异议处理的方法。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七条企业确认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市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异议受理市局收到受检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等异议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和区县局,不受理的,应向受检企业说明理由。

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等项工作的执行。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异议处理时限市局应在受理企业提出异议后的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组织检验机构按照抽查方案进行复检或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复检机构的确认需要复检的,市局应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任务书》,确定复检机构、检
验项目和完成时限。

复检工作一般由原抽查承检机构承担,必要时,市局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开展复检工作。

第十一条复检实施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时间后,市局应通知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抽样经手人到指定地点核对复检样品,填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样品确认书》,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后交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十二条复检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市局。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决定市局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交区县局办理送达手续。

第四章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责令整改和立案处罚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企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不合格企业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整改工作。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

后处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存在问题的,应报请市局协调检验机构予以修改、更正。

第十五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抽查结果表明产品存在
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对其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未售出的问题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对已出厂销售的问题产品,区县局应责令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和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不合格儿童玩具、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等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产品需要依法实施召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

第五章整改复查
第十六条督促整改区县局应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正质量违法行为,按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
号的产品。

第十七条整改核查与组织复查区县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对确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复查委托书》,确定复查产品和完成时限,组织质检机构按照原抽查方案进行复查;对自行停产、转产或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应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局。

第十八条强制复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区县局应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十九条复查结果送达检验机构应按照复查委托单位的要求,完成复查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将复查结果报送市局。

检验机构和区县局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办理复查检验结果的送达手续。

第二十条复查结果的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市局应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复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后处理情况报送
第二十一条处理情况报送区县局应根据工作进展及时通过网上填报系统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情况报告市局。

不合格产品生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与不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的,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应将后处理情况抄报不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局。

第七章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管理市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及违法企业信息。

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汇总分析评估市局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拟定公告信息并征求区县局意见。

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市局还应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公告内容公告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
包括: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未能完成复查的;
、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
、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告时间公告分为定期公告和不定期公告。

定期公告原则上在本季度监督抽查结束后的下个季度内发布;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风险等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发布。

第二十六条公告发布途径公告可以通过市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告知社会各界和公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市局之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