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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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承担合格检验结果送达、异议检验、复查检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完成整改复查工作。
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
第四条检验结果汇总、整理检验机构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并按时将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报送市局。
市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违法生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转交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
第五条合格结果送达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在向市局报送检验结果后一周内向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
第六条不合格结果送达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使用送达回证向不合格企业办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的送达手续,告知法定权利和异议处理的方法。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七条企业确认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市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异议受理市局收到受检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等异议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和区县局,不受理的,应向受检企业说明理由。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等项工作的执行。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异议处理时限市局应在受理企业提出异议后的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组织检验机构按照抽查方案进行复检或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复检机构的确认需要复检的,市局应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任务书》,确定复检机构、检
验项目和完成时限。复检工作一般由原抽查承检机构承担,必要时,市局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开展复检工作。
第十一条复检实施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时间后,市局应通知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抽样经手人到指定地点核对复检样品,填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复检样品确认书》,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后交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十二条复检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市局。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决定市局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交区县局办理送达手续。
第四章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责令整改和立案处罚区县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企业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不合格企业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整改工作。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
后处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存在问题的,应报请市局协调检验机构予以修改、更正。
第十五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抽查结果表明产品存在
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区县局应对其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未售出的问题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已出厂销售的问题产品,区县局应责令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和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不合格儿童玩具、农业机械、强制性认证等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产品需要依法实施召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
第五章整改复查
第十六条督促整改区县局应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正质量违法行为,按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
号的产品。
第十七条整改核查与组织复查区县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确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开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复查委托书》,确定复查产品和完成时限,组织质检机构按照原抽查方案进行复查;对自行停产、转产或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应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局。
第十八条强制复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区县局应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十九条复查结果送达检验机构应按照复查委托单位的要求,完成复查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将复查结果报送市局。
检验机构和区县局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办理复查检验结果的送达手续。
第二十条复查结果的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市局应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