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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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2〕8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医疗器械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DB11T-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DB11T-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ICS 13.100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56: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2018–09–29发布2019–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评定内容 (1)3.1 基础管理要求 (1)3.2 场所环境 (1)3.3 生产设备设施 (2)3.4 特种设备 (3)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3.6 用电 (5)3.7 消防 (5)3.8 危险化学品 (5)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5)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3.12 医疗废物 (5)4 评定细则 (6)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7)附录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8)附录D (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2)附录E (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6)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0)附录G (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4)附录H (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2)附录I (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5)附录J (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8)附录K (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9)附录L (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1)附录M (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2)前言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56部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药品的质量管理和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由药学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中医(民族医)诊所可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或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含二级)级别的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等重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

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后,我市既往按照医学检验所标准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进行自查和变更,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2017年6月30日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以上医疗机构校验时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医学检验所设置批复但尚未执业登记的机构,应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在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登记。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有关规定与我市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临床基因扩增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北京市医学检验质控中心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纳入医学检验质控管理范围,加强各医学检验机构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工作。

在质控的基础上,推进医学检验实验室与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间的检验结果互认。

七、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同时,要结合辖区分级诊疗工作和医疗联合体建设情况,推进医学检验实验室与其他医疗机构间的协作。

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计量设备准确可靠,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计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设备、治疗设备、实验室设备等。

3. 医疗机构应建立计量管理组织,负责计量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校准工作。

二、计量设备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计量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状态等信息。

2.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对于关键计量设备,应实施定期校准,并记录校准结果。

三、计量设备校准1. 医疗机构应制定计量设备校准计划,明确校准周期和校准方法。

2. 校准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

3. 校准后,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在设备档案中记录校准结果。

四、计量设备使用1. 使用计量设备前,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方法。

2.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设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发现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计量设备报废1. 对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校准的计量设备,应及时报废。

2. 报废的计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不会造成安全和环境问题。

六、监督检查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3. 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计量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请注意,上述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第

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第

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第Revised on July 13, 2021 at 16:25 pm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18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18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于2018年4月9日实施;详见附件..附件:北京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3月9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JJF京3002-2018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京津冀共建规范替代JJF京30-20022018-03-092018-04-092JJF京3003-2018热量表配对温度传感器校准规范京津冀共建规范2018-03-092018-04-093JJF京52-2018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4JJF京53-2018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5JJF京54-2018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6JJF京55-2018电能表首检远程监控技术规范2018-03-092018-04-097JJF京56-2018数字化X线摄影设备量子检测效率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8JJF京57-2018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信号记录回放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9JJF京58-2018汽车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0JJF京59-2018逆反射标志测量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1JJF京60-2018四驱汽车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2JJF京61-2018碳平衡油耗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3JJF京62-2018汽车制动加载检验台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4JJF京63-2018微差压表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5JJF京64-2018建筑材料单体燃烧试验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6JJF京65-2018风机盘管机组热工性能试验装置现场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7JJF京66-2018门窗保温性能检测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8JJF京67-2018供暖散热器散热量检测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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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使计量工作更好地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支持服务,市质监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现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原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卫生单位计量管理规范(试行)》即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规定,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计量管理,实现医疗计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计量工作.并列入其职责范围和议事日程,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与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量管理部门或设专(兼)职计量员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计量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层、职能层、基础层三级计量管理网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专(兼)职计量员应经过计量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的职责
(一)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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