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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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2〕8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医疗器械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DB11T-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DB11T-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ICS 13.100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56: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2018–09–29发布2019–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评定内容 (1)3.1 基础管理要求 (1)3.2 场所环境 (1)3.3 生产设备设施 (2)3.4 特种设备 (3)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3.6 用电 (5)3.7 消防 (5)3.8 危险化学品 (5)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5)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3.12 医疗废物 (5)4 评定细则 (6)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7)附录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8)附录D (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2)附录E (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6)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0)附录G (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4)附录H (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2)附录I (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5)附录J (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8)附录K (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9)附录L (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1)附录M (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2)前言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56部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药品的质量管理和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由药学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中医(民族医)诊所可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或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含二级)级别的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等重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

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后,我市既往按照医学检验所标准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进行自查和变更,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2017年6月30日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以上医疗机构校验时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医学检验所设置批复但尚未执业登记的机构,应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在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登记。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有关规定与我市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临床基因扩增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北京市医学检验质控中心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纳入医学检验质控管理范围,加强各医学检验机构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工作。

在质控的基础上,推进医学检验实验室与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间的检验结果互认。

七、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同时,要结合辖区分级诊疗工作和医疗联合体建设情况,推进医学检验实验室与其他医疗机构间的协作。

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计量设备准确可靠,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计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设备、治疗设备、实验室设备等。

3. 医疗机构应建立计量管理组织,负责计量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校准工作。

二、计量设备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计量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状态等信息。

2.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对于关键计量设备,应实施定期校准,并记录校准结果。

三、计量设备校准1. 医疗机构应制定计量设备校准计划,明确校准周期和校准方法。

2. 校准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

3. 校准后,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在设备档案中记录校准结果。

四、计量设备使用1. 使用计量设备前,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方法。

2.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设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发现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计量设备报废1. 对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校准的计量设备,应及时报废。

2. 报废的计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不会造成安全和环境问题。

六、监督检查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3. 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计量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请注意,上述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第

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第

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第Revised on July 13, 2021 at 16:25 pm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18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等18个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于2018年4月9日实施;详见附件..附件:北京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3月9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JJF京3002-2018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京津冀共建规范替代JJF京30-20022018-03-092018-04-092JJF京3003-2018热量表配对温度传感器校准规范京津冀共建规范2018-03-092018-04-093JJF京52-2018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4JJF京53-2018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5JJF京54-2018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6JJF京55-2018电能表首检远程监控技术规范2018-03-092018-04-097JJF京56-2018数字化X线摄影设备量子检测效率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8JJF京57-2018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信号记录回放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9JJF京58-2018汽车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0JJF京59-2018逆反射标志测量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1JJF京60-2018四驱汽车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2JJF京61-2018碳平衡油耗仪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3JJF京62-2018汽车制动加载检验台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4JJF京63-2018微差压表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5JJF京64-2018建筑材料单体燃烧试验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6JJF京65-2018风机盘管机组热工性能试验装置现场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7JJF京66-2018门窗保温性能检测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18JJF京67-2018供暖散热器散热量检测装置校准规范2018-03-092018-04-09。

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

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
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有关单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法定依据,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的有要战略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86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市法制计量监督和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运行。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将持续作为考核项目,纳入每年对各区的质量工作考核。

各单位要做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提高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效能。

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目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社金2用材矍杼油(用孑免到桧定工行计受器应•)臣禄是旁俊。

录(弑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制定、
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4〕40号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现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修订项目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报批,宣贯项目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1、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
2、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7日京政发〔1987〕140号文件批转)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公布。

二、市标准计量局对全市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本区、县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三、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北京市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强制检定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检定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执行跨区、县以及全市专业性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和授权。

执行区、县或部门、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和授权。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有困难的项目,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

五、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检定机构,应给予授权证书,无授权证书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5版).doc

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5版).doc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5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208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相关三级医院,北京市体检中心:为促进北京市健康体检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提高体检质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并于2014年和2015年对全市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通知到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相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5版)内容说明《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制定主要依据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适用于健康体检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一、《指标》(2013版)自2013年执行后,对全市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更易于医疗机构学习掌握,更易于专家现场检查,更易于卫生计生行政、监督部门对检查结果的监控应用,持续提升我市健康体检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改进,我们在《指标》(2013版)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指标》(2015版)。

二、《指标》(2015版)保留了“必备指标”,并纳入“机构管理指标”中,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政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也表达了行业的“红线”不能越。

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机构“必备指标”项存在一项不合格,所有计分项分数无效,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计生行政监督部门。

三、《指标》(2015版)对检查指标名称进行了重新规范、对检查方法进行了明确、对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详细列出每个检查点的扣分标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开展全员培训。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将《规定》纳入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奠定好《规定》执行工作基础。

二要完善制度机制。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门诊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积极推动机构内多部门、多学科协同工作,结合《规定》要求建立符合本机构实际的管理组织架构、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利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做好机构内门诊质量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三要加强专业支撑。

北京市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和各区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要加强督促指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落实《规定》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规定》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各相关直属分局,各区卫健委:为加强我市体外诊断试剂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市药监局、市卫健委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

现将《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体外诊断试剂涉及诊断、治疗方案选择、疗效评价等疾病诊治的全过程,需求量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全面了解我市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总体情况,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查找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保障首都医疗器械公众用械安全。

二、检查范围全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阶段(自方案发布之日至8月16日)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和备案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的企业)。

应对产品注册或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回顾性自查,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核对在药监部门开展的产品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是否全部完成整改,并填写《2019年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通过“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交互系统”平台上报所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卫医字[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1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促进北京市健康体检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提高健康体检质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区县卫生局通知到辖区各医疗单位。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指标内容说明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据为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适用于健康体检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二、“必备指标”出自《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最低要求,一项不合格,需直接进行整改,后继项目不再进行打分。

未纳入此部分指标的,但在《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的内容,如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样需进行整改。

三、“必备指标”中“乙肝检查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其“相关文件要求”是指“人社部发〔2010〕12号”、“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京卫医字〔2010〕144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人社部发〔2011〕25号”、“京卫医字〔2011〕66号”等文件。

JJF2020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技术规范 编写说明

JJF2020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技术规范 编写说明

JJF XXXX-202X《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编写说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小组2020年6月JJF《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编写说明一、任务来源2019年4月起草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向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了《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申请书。

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市监计量(2020)38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任务下达到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同时,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主要起草单位下达了MTC1(2020)2号关于委托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函。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接受了《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任务,归口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草组于2020年5月开始启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严格按照JJF1001、JJF1059等文件的要求,确保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关于技术规范申报的名称变化说明:2019年4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TC4/P9 发出了OIML D 10:20XX 第一稿1st Committee Draft《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ecalibration intervals of measuring equipment used in testing laboratories》,所以申报书就采用名称:《实验室用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

2020年4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出了第2稿(投票版本),名称修改为《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ecalibration intervals of measuring equipment》,所以起草组也是和国际文件统一名称,采用《测量设备校准间隔的确定导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组织专家编制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对职业健康体检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尚未列出的特殊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致职业性皮肤病、致中毒性肝病、致中毒性肾脏病等的化学物质)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日
附件: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结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京市监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31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首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4.0版为重点,结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相关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两区”建设,在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营造高质量供给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质效、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持续加强探索研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增强监管效能、提升服务便利度,提高改革协同性,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民、质量高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民、质量高效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第七条综合医院综合医院是以开展各种医疗技术、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是以中医药学专业技术开展中医保健、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维护和促进健康为主要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方便居民就近就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要求:(一)设有符合医疗机构规模和特点的各级临床科室,科室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设有医务人员合理配置的门诊部、病房、急诊科、手术室等必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和部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五)开展临床诊疗工作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和标准化要求,需要开展住院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配备注册护士和其他职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环境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七)具备明示医疗服务收费及管理制度的资金收费制度,并进行公示,并发放有效的医疗服务收费凭证;(八)具备持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管理、组织等条件。

北京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0
1年
带表卡尺
(0〜300)mm

50
1年
数显卡尺
(0〜150)mm

50
1年
钢卷尺
5m以下(含5m)

8
1年
钢直尺
500mm以下(不含500mm)件 Nhomakorabea13
1年
钢直尺
500mm~1000mm(不 含1000mm)

18
1年
I
2g~ 500g

370
1kg~20kg
I
> 20kg

450
II
100g~ 500g
工作
HA

200
1年
气体质量流量计
0.5%
0.5级以下
(0.01〜2500)m3/h

890
用于贸易结算的为 1年,其它的一般不 超过2年。
气体流量计
2.0%
2.0级以下
(0.03〜2)L/min

400
一般不超过2年
转子流量计
1.0%
1.0级以下
(0.01〜120)m3/h

180
一般为2年
标准玻璃量器
(0.1〜2000)mL

35
1-3年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真空表
0.1; 0.16

(-0.1〜60)MPa

135
1年
0.1; 0.16 0.25;
0.4 0.6级
> 60MP

200
0.25; 0.4 0.6级
(-0.1〜60)MPa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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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使计量工作更好地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支持服务,市质监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现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原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卫生单位计量管理规范(试行)》即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规定,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计量管理,实现医疗计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计量工作.并列入其职责范围和议事日程,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与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量管理部门或设专(兼)职计量员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计量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层、职能层、基础层三级计量管理网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专(兼)职计量员应经过计量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的职责
(一)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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