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

合集下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京建材[2007]1162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是指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由生产企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告知性备案,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为首都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采购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并依法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

其他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

国外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

外埠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可以委托其在京的代理单位代其办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表一)。

登记事项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表二),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部位、监督内容、巡回监督最少次数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资料讲课稿新资料规程

资料讲课稿新资料规程
资料讲课稿新资料规程
一、工程资料的重要性及要求
(一)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工程资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体现,工
程资料的验收必须及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 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 竣工验收。
一、工程资料的重要性及要求
(二)工程资料基本要求: 1、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工程资
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4、需要复式的材料,除防水材料、结构实 体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 度)须100%见证外,其他见证比例不少于 30%,但对于进场只做一次进场复式的,必 须进行见证试验。
五、其他要求
5、膨胀螺栓或植筋拉拔试验 1)试验数量,不同规格1/1000,且不少于3

(吊顶吊具膨胀螺栓;墙面干挂体系(干 挂石材、干挂瓷质砖、干挂铝单板、纤瓷 陶瓷板、搪瓷钢板)膨胀螺栓。)
二、工程资料签字、盖章相关规定
3、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中施工单位必须由项 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或总监 代表签字。持培训证监理员除可在旁站记 录、见证记录上独立签字外,原则上不得 在其它工程资料上签字。
4、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 录表(551页)表头中技术部门负责人、质 量部门负责人必须手签,不能机打。
第三级交底是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审核人是项 目部专业技术负责人,交底人是专业工长,接受交 底人为专业施工班组人员。
三、具体表格填写要求
混凝土强度评定除标养试块强度评定、结 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外,还有监理平行 检验,检验数量,选择主体结构中梁、板、 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每个强度等级抽 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 少于5个。
三、具体表格填写要求
7、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385页),目前 卫生间、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施工单位 均按要求进行了蓄水或淋水试验,但污水 池、废水池未做试水试验检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1999]435号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1999]435号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1999〕435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材市场,促进建材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准用证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99年11月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建筑产品质量通病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证管理。

其中因不同建筑部位对材料性能有不同要求的,实行A、B类准用证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主管机关。

实行准用证管理的品种由市建委确定,准用材料目录见附件。

准用材料目录调整由市建委发文公布。

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行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和建材行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用证的申办程序第五条列入准用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按规定程序申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8)附件 1 (11)附件 2 (12)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7)一、水泥 (17)二、砂 (18)三、石子 (18)四、轻集料 (19)五、常用掺合料 (19)六、混凝土外加剂 (20)七、砌墙砖和砌块 (22)八、防水材料 (23)九、钢筋原材 (28)十、钢筋接头(连接) (32)十一、混凝土 (34)十二、砌筑砂浆 (41)十三、配合比申请 (43)十四、回(压实)填土 (44)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7)五、焊缝质量 (48)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9)一、墙体节能工程 (49)二、幕墙节能工程 (51)三、门窗节能工程 (53)四、屋面节能工程 (54)五、地面节能工程 (55)六、采暖节能工程 (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63)一、塑料管材管件 (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4)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08、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08、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管理,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的要求,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建材采购备案试点工程的范围为本市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与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

三、试点工程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鼓励使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应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施工工艺。

四、试点工程中实行建材采购备案的建材品种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非黏土)、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筑扣件、散热器、建筑门窗、电线电缆。

五、建材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包括:(一)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二)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的质量信息;(三)建材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试点工程的建材采购备案工作由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以每份建材采购合同为备案单元。

建材的采购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将采购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见附件)通过北京建设网()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颁布日期】2007-08-06【生效日期】2007-10-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

市建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

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

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第七条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向市建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告知性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网址:)向社会公布。

告知性备案的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建设工程材料提供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告知性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条对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采购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对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供货单位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四)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名单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

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

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就地扣押封存处理决定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看管封存的“三无”产品、假冒产品。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

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国家和本市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二)采购单位备案规定的执行情况;(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四)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六)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规定的执行情况;(七)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

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企业信息在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

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市建委在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

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三)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四)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应当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

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和协助看管查封建设工程材料义务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上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