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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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京建材[2007]1162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是指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由生产企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告知性备案,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为首都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采购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并依法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

其他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

国外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

外埠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可以委托其在京的代理单位代其办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表一)。

登记事项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表二),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部位、监督内容、巡回监督最少次数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资料讲课稿新资料规程

资料讲课稿新资料规程
资料讲课稿新资料规程
一、工程资料的重要性及要求
(一)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工程资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体现,工
程资料的验收必须及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 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 竣工验收。
一、工程资料的重要性及要求
(二)工程资料基本要求: 1、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工程资
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4、需要复式的材料,除防水材料、结构实 体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 度)须100%见证外,其他见证比例不少于 30%,但对于进场只做一次进场复式的,必 须进行见证试验。
五、其他要求
5、膨胀螺栓或植筋拉拔试验 1)试验数量,不同规格1/1000,且不少于3

(吊顶吊具膨胀螺栓;墙面干挂体系(干 挂石材、干挂瓷质砖、干挂铝单板、纤瓷 陶瓷板、搪瓷钢板)膨胀螺栓。)
二、工程资料签字、盖章相关规定
3、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中施工单位必须由项 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或总监 代表签字。持培训证监理员除可在旁站记 录、见证记录上独立签字外,原则上不得 在其它工程资料上签字。
4、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 录表(551页)表头中技术部门负责人、质 量部门负责人必须手签,不能机打。
第三级交底是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审核人是项 目部专业技术负责人,交底人是专业工长,接受交 底人为专业施工班组人员。
三、具体表格填写要求
混凝土强度评定除标养试块强度评定、结 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外,还有监理平行 检验,检验数量,选择主体结构中梁、板、 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每个强度等级抽 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 少于5个。
三、具体表格填写要求
7、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385页),目前 卫生间、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施工单位 均按要求进行了蓄水或淋水试验,但污水 池、废水池未做试水试验检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1999]435号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1999]435号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1999〕435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材市场,促进建材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准用证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99年11月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建筑产品质量通病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证管理。

其中因不同建筑部位对材料性能有不同要求的,实行A、B类准用证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主管机关。

实行准用证管理的品种由市建委确定,准用材料目录见附件。

准用材料目录调整由市建委发文公布。

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行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和建材行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用证的申办程序第五条列入准用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按规定程序申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8)附件 1 (11)附件 2 (12)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7)一、水泥 (17)二、砂 (18)三、石子 (18)四、轻集料 (19)五、常用掺合料 (19)六、混凝土外加剂 (20)七、砌墙砖和砌块 (22)八、防水材料 (23)九、钢筋原材 (28)十、钢筋接头(连接) (32)十一、混凝土 (34)十二、砌筑砂浆 (41)十三、配合比申请 (43)十四、回(压实)填土 (44)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7)五、焊缝质量 (48)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9)一、墙体节能工程 (49)二、幕墙节能工程 (51)三、门窗节能工程 (53)四、屋面节能工程 (54)五、地面节能工程 (55)六、采暖节能工程 (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63)一、塑料管材管件 (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4)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08、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08、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管理,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的要求,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建材采购备案试点工程的范围为本市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与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

三、试点工程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鼓励使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应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施工工艺。

四、试点工程中实行建材采购备案的建材品种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非黏土)、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筑扣件、散热器、建筑门窗、电线电缆。

五、建材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包括:(一)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二)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的质量信息;(三)建材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试点工程的建材采购备案工作由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以每份建材采购合同为备案单元。

建材的采购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将采购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见附件)通过北京建设网()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1]13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木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

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

第五条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四)产品鉴定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对实行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67887498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6071805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81296045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11 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65022155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京建法[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3〕1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机关内部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工作方案、直接转发上级文件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相应文件的公开、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后续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文件备案等工作。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建委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7]113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7]113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7]1137号)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委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京建法[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
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质[2007]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建质[2007]6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完成2007年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现将《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建委200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强化首都工程质量意识,推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着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科技含量,着力提高工程节能环保施工质量,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住宅质量问题,全面提高首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奥运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质量达到市结构长城杯标准,竣工工程达到竣工长城杯标准,国家体育场和国家游泳中心等重点工程要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

(二)住宅工程实现100%分户验收,新开工的住宅小区做到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

施工资料培训

施工资料培训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程资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体现,是反映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在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工程资料可被作为追查责任的依据之一,因此,希望通过对工程资料的严格监督检查能起到提高工程实体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工程资料的完整、齐全、有效又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监督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国家及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如:(1)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 年4 月4 日建设部令第78 号发布,根据2009 年10 月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2)京建施[2006]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3)京建质[2006]1097号•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4)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5)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6)京建发[2010]326号•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7)京建法[2007]72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8)监督总站[2009]73号•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预制梁生产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9)京建施[2009]140号•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10)京建质[2010]11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1)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2)京建发【2010】34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13)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的2个标准,要求大家注意学习:(1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2010年7月1日实施(1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2010年12月1日实施3、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文件4、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二、工程资料的一般要求1、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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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颁布日期】2007-08-06【生效日期】2007-10-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

市建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

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

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第七条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向市建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告知性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网址:)向社会公布。

告知性备案的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建设工程材料提供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告知性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条对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采购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对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供货单位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四)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名单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

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

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就地扣押封存处理决定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看管封存的“三无”产品、假冒产品。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

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国家和本市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二)采购单位备案规定的执行情况;(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四)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六)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规定的执行情况;(七)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

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企业信息在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

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市建委在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

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三)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四)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应当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

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和协助看管查封建设工程材料义务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上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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