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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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9〕16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4‟124号)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铁垫片紧贴墙面,应用双螺母拧紧,螺栓伸出螺母长度不得小于3扣。

要求:1.墙体绑扎钢筋的同时下放直径80mm以上PVC套管,应与墙体钢筋夹角成45°左右,用14#铅丝绑扎牢固,确保浇筑混凝土时套管不发生位移。

2.套管内应用锯末填实,浇筑完混凝土拆除模板后将套管内的锯末掏空。

3.将钢丝绳头用钢丝绳卡进行连接后,穿过PVC套管伸入室内,将长500mm、直径48mm的钢管穿入从PVC套管伸进来的钢丝绳头内(如图1所示)。

4.将另一根长500mm、直径48mm 的钢管与穿过钢丝绳环的钢管垂直焊接,防止穿过钢丝绳环的钢管脱落(如图2所示),焊接位臵应在竖直钢管的中间偏上位臵。

5.安装或提升卸料平台时,先用塔吊将卸料平台稍稍吊起,使钢丝绳程、市政工程。

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3、核准招标文件;4、核准标底文件;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6、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题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字第号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年号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对施工现场范围的规定系指:新建工程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非新建工程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商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地域,经批准使用的工程建设用地以外为本工程服务的施工单位的生活区、库区(料厂),加工场区等临时用地均视为施工现场。

第三条《规定》第四条对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市系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建委)。

市建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要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对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抽查;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一、二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区、县建委主要负责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三、四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在本市具体规定如下: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图,应按基础、结构,装饰装修等施工阶段分别绘制。

施工组织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实行“总包统一管理、分包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由编写单位的上一级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主持进行,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参加会审,对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部分提出并签署意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建筑安全、质量、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并按照资质或者执业资格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申请建筑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竞争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承包单位。

第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造价、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四章工程监理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等。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法的执行,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规划文件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监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应当依法划分,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建筑市场监管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建筑承包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建筑法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非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拆除,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应当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得《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门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担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得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得《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是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得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囤(一)适用时点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得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扌召标文件得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得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得方法。

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釆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得就低投标价法评标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2)有可操作得与科学合理得投标报价就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得评判方法;(3)有可靠得评标组织与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得评标委员会成员得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得,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得职责分工与各自所承担得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得,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得职责分工与各自所承担得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得,改变后得联合体得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得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资格预审釆用“有限数量制”得,改变后得联合体得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许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得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得,改变后得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得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得其她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4〕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发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4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范围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供应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全部、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监管模式根据投资性质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分为三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其中:(一)非国有投资类1、适用范围: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招标人自主依法组织招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结束后只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时应提交招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

鼓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

(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类1、适用范围:使用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完成后办理一次性集中备案。

鼓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

(1)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规划监督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从开工放线、建设过程及竣工的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核验,并依法确认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为加大对本市的重要地区、道路两侧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等的规划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督的作用,确定如下分工原则:下列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八里桥,西至首钢厂东门)两侧临街的建设工程;(二)规划南北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北起大屯路,南至南苑机场北门)两侧临街的建设工程;(三)规划建筑高度60米(含60米)以上的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四)涉密建设工程、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市规划委认为应该进行监督的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及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督。

第五条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具体实施规划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审批与规划监督的衔接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明确对该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的工作部门,同时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建筑师的权益,加强建筑安全和质量控制,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所有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罚。

第四条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做到诚信经营。

第六条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二章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七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并经过专业人员审核。

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使用者的需求,注重人性化和功能性。

第九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注重节能和环保,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和防火安全。

第三章建筑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规划文件进行,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使用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规划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建筑工程的监督和验收第十六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工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款为了保障建筑安全,规范建筑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款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款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筑规划第三条建筑规划的编制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规划,制定建筑规划方案。

第二款建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风貌,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四条建筑用地规划第一款建筑用地规划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建设用地面积等要求申请建筑用地。

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的资质要求第一款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款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一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编制。

第二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平面布置、结构体系、防火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内容。

第四章建筑施工第八条建筑施工许可证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二款建筑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建筑施工的资质要求第一款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款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建筑材料和产品第十一条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款建筑材料应当经过质量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建筑产品的检测和认证第一款建筑产品应当经过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建筑产品前查验检测和认证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安全和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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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在办理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时,只需出示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电子印章的扫描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重要文件上未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5、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公告发布1、国有资金投资且预计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1)房屋建筑工程: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市政公用工程: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4)生活垃圾转运站。

2、符合上述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关于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无立项批复时),作为判断是否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据。

三、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一)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审办法中,并同时注明“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1、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3、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4、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编制(一)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标办法中,并同时注明“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

施工招标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当将《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的废标条件集中单列。

(二)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废标条件: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7、拟派项目负责人缺席开标会的;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当集中单独列出: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中;2、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暂估价表中。

(四)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1、所谓“合格制”就是通过制,即评标办法中不设置技术部分量化评审标准和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评审因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即为通过。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至少应当设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五项评审因素,其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三项因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即通过合格制评审。

2、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中应当独立评审,发现上述三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未通过合格制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未通过合格制评审的原因。

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除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以外,其他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1、由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2、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3、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等选派,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主动弃权的除外。

相关文件中应设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栏”,未经建设单位审批盖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六)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涉及到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针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单独设加分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技术评标项中,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出作为评审因素,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监理费。

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标准计取。

其中: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按照给定的人工单价和暂定工日数量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响应招标人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监理费报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八)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1、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2)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建造师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安全B本)、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3)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其中: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不低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

2、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投标人变更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后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3、资格预审采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4、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标人递交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的电子申请文件,并保存回执;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向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回复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书面意见,并保存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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