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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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

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采购备案系统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应在三日内告知工程所属的采购备案管理机构。

未开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进行采购备案申报完结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八、按照“101号文件”,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总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在进行采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形式和合同编号。

九、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和招投标应招未招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年内因违反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备案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发现采购备案信息与本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举报。本市将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信息申报系统。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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