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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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京建材[2007]1162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是指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由生产企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告知性备案,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为首都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采购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并依法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

其他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

国外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

外埠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可以委托其在京的代理单位代其办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京建法[2011]1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1/25【颁发文号】京建法[2007]101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材料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要求、有制度、有审批、有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进场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旁站监理等规定。
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要认真查阅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原件,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不一致时,立即与质检部门和供货单位核实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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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材和设备采购备案用户操作手册(企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材和设备采购备案用户操作手册(企业)

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用户操作手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前言建设工程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推进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

建材质量诚信问题,一方面是产品生产和供应单位的诚信问题,另一方面是建材采购和使用单位的诚信问题。

当前在建材采购和使用领域,不合理压价和低价中标、刻意采购假冒建材和不合格建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比较突出,严格建材采购和使用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是解决建材使用领域质量问题的关键。

加大对使用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和曝光力度,建立不合格建材报告制度,在建材使用领域建立建材供应和采购企业质量档案和信用信息记录,完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市场清出机制,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质量失信“黑”并向社会公开,是建材使用领域质量诚信建设的重点。

施工单位无法提供所购建材合法来源有效证据的,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2011年12月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规定2012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应进行建材采购备案。

同时,还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信息和加强信息审核,不得瞒报、漏报,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采购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014年9月1日,采购备案系统升级,增加了不同结构类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标准量与工程材料使用申报量对比及预警、监理单位对采购备案申报信息的查询与对采购备案完结信息的审核、建材供应单位数据库整理与模糊查询等功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施组中常用的编制依据

施组中常用的编制依据

1.3主要规范、规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表中提供的规范、规程(更新时间2012.4)。

类别名称编号国家《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行业《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0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BJ01-61-200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地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1-20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 《全钢大模板应用技术规程》DBJ01-89-20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01-93-2004 《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2005 《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97-2005 《厨房、厕浴间防水技术规程》DBJ01-105-2006 《建筑内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T01-107-200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T383-2006 《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2006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T513-2008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1.4主要标准类别名称编号国家《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矿渣、火山灰质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钢筋混凝士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8 《钢筋混凝士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 《聚氨酯防水涂料》GB19250-2003 《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蒸压灰砂砖》GB11945-1999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03 《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9-20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行业《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地方《轻隔墙条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9-2000 《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标准》DBJ01-30-2000《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53-2001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DBJ01-63-2002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01-69-2003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01-70-200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01-72-20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企业《建筑路桥市政工程施工工艺标准》QCJJT-JS02-2004 1.5主要图集图集名称图集编号编制单位《建筑构造图集》88J、08BJ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建筑设备安装图集》91SB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砼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出版社《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11G329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出版社《建筑电气通用图集》09BD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1.6主要法规、规定名称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第91号1997.11.011998.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22号1989.12.26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10.28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0号2002.06.292002.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2011.12.312011.12.31《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2009.04.292009.06.01《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2]649号2002.9.16 2002.9.16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两项北京市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3]22号2003.01.142003.02.0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政府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安部公消[2011]65号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市人大公告第17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京食安发[2006[第13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10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2011-11-2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1-11-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版房屋建筑部分2009.101.7其它内容编号日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城建二公司管理程序和管理手册(三合一版2011.04 本)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体系文件北京城建2000版2000.10 注:编制依据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具体工程相应调整及补充、更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京建法〔2018〕1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管理和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提高建材采购、使用环节诚信水平,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采购的主要建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站点(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采购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填报。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采购信息填报系统的建设,组织对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住建委应明确相应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信息填报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实行采购信息填报的建材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部品、墙体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给排水管材管件、散热器、电线电缆、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暖通空调设备;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品种为:水泥、砂、石、外加剂、粉煤灰、矿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信息填报的品种和内容。

四、填报的采购信息包括:材料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名称、供应企业注册地、材料名称、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技术指标以及材料进场验收人员等相关信息。

设备材料自查报告

设备材料自查报告

【导语】⾃查报告撰写过程中,要把握客观性、陈述性叙述。

以下是整理的设备材料⾃查报告,欢迎阅读!【篇⼀】设备材料⾃查报告 时光飞逝,转眼间,2015年已经进⼊尾声。

⼀直以来我部以公司年初⼯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作,急公司所急,想⼯程所想,克服重重困难,战资⾦短缺,积极与各项⽬部配合,精⼼安排,科学组织,以完成“降低采购成本、确保⼯程进度、⼯程结束结算完成”为⼯作⽅向,以“真诚服务,主动服务、严细不怠”的⼯作精神深⼊开展管理⼯作,不断加强部门的执⾏⼒建设,紧紧围绕保项⽬建设⼯作为原则,不断提⾼基础管理⼯作,以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确保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各⼯程项⽬所需材料及时、准确、保质、保量供应,保证了⼯程建设的完成。

⼀、建⽴健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精神 1、建⽴健全了组织机构,在设备物资⼈⼒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总承包部设⽴了设备物资部,并要求⼯区设⽴了相应的部门,明确了职责范围,使得总包部和⼯区之间分⼯明确,责任清晰。

2、我们认真学习武清BT项⽬⼀些好的管理经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总包部根据公司程序⽂件和三个⽬标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抚顺BT项⽬的.特点,我们编制了《设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部⼤宗材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系列管理制度⽂件,使得设备物资管理⼯作有章可循。

3、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精神,对上级下达的精神坚决执⾏。

要求各⼯区设备物资等相关⼈员认真学习公司下发的各类制度和⽂件,并跟踪落实。

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程简报,积极响应公司、分公司发出的各项指令。

⼆、加强设备管理 加强设备的动态管理,根据设备变动及时更新设备台账。

根据公司设[2015]10号⽂件要求,我们对抚顺总包部的所有设备资产进⾏重新16位数编码,并完成全部设备及物资材料的POWERON系统的录⼊⼯作。

⽬前所属总承包部固定资产127台/套,包含⼟⽯⽅机械3台,其中⼤型设备1台(凯斯挖掘机),混凝⼟拌和站1套,路⾯稳定⼟拌和站1套,特种设备1台(蒸汽锅炉),总计设备原值1305多万。

总结关于混凝土监理通知单

总结关于混凝土监理通知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工作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配备独立的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资格应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优先择用具有建筑施工、非金属材料(硅酸盐、复合材料专业)高级职称,且从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2.混凝土中水泥最小用量、矿渣粉和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冬季施工中混凝土水泥最小用量不应低于280kg/m3。

3.应选用质量可靠稳定的水泥和砂子,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不得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砂的含泥量、级配和砂含石等指标。

4.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应可追溯,生产数据应保证真实、唯一、准确,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5.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授权。

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

6.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4]9号)进行供应信息上报。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促进材料的合理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导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工作导则要求。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958943)。

附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20日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1.总则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1]13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木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

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

第五条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四)产品鉴定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对实行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建委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1.总则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其中: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修工程的,应至少派驻2名(含)以上;承接轨道交通工程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

2.材料的采购2.1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并监督指导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并将材料采购信息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负相应监理责任。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京建发〔2017〕225号

京建发〔2017〕225号

京建发〔2017〕225号附件1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实施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分为市区联合检查及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两部分。

(一)市区联合检查。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区在施工程项目。

(二)施工集团系统检查。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抽查各施工集团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1 -上半年市区联合检查为2017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为2017年7月4日至7月1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下半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一)建材管理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政策执行情况。

2.《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及国家相关“禁限”使用产品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3.《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贯彻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建材相关文件的留存情况,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外窗、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5.施工现场建材实物抽查,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粉刷石膏、管材管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二)墙材革新1.基金欠缴。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核实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行为,重点核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2.按图选材。

核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是否采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重点核验墙体材料采购合同、购货发票、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4
【摘要】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64-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J], ;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J], ;;;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京建发〔2020〕1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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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

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
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采购备案系统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应在三日内告知工程所属的采购备案管理机构。

未开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进行采购备案申报完结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八、按照“101号文件”,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总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在进行采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形式和合同编号。

九、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和招投标应招未招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年内因违反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备案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发现采购备案信息与本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举报。

本市将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信息申报系统。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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