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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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问题文献综述

1前言

根据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WTO《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视为构成倾销。”

在加入世贸后, 中国产品由于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国外对中国发起的所谓“倾销指控”的数量之多,数额之大,频率之快是前所未有的,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中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学术界对中国反倾销情况作了大量的研究,但他们的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和中国的应对策略,并不重视中国对待反倾销的应诉情况。以下就是最近几年中国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

2反倾销的理论依据

胡少华(2009)认为反倾销的存在与倾销概念是密不可分的,随着倾销概念经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的扩展,逐步失去了经济学理论依据,反倾销也就没有了理论的支撑。在传统经济学理论已无法对反倾销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政治经济学、博弈论理论被引入反倾销领域。这样,反倾销理论由“维护公平贸易”经过“特殊保护”发展到现在的“战略行为”阶段。

反倾销理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维护公平贸易,抵制不正当竞争”;第二阶段,是一种“特殊保护措施”;第三阶段,是国家间的一种“战略行为”。实践中,反倾销几乎完全脱离了第一阶段,如果我们的认识依然停留在第一阶段,实践和理论认识就会脱节;在面临反倾销指控时,将很难正确应对。

3中国反倾销的现状

商品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包括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长期倾销。偶然性倾销一般是为了销售出口积压品等实行的倾销,一般不会招致反倾销诉讼。对于长期倾销除非有政府的补贴,否则不会存在,而国际上的反倾销主要是针对掠夺性倾销。

Admin(2010)认为中国目前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遭受反倾销诉讼的频率高:自1979年中国出口糖精及盐类首次遭受欧共体反倾销以来,中国出口产品一直频繁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调查,目前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已近500起,居世界各国之首。

(二)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商品范围广:不仅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频繁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智利、秘鲁、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印度、韩国等也对中国发起了反倾销诉讼,涉案产品包括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农产品等4500多种。

(三)遭受反倾销诉讼的胜诉率不高,损失大。在已经发生的5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而在近年来应诉率虽然提高到了70%,但是胜诉率却一直在30%左右徘徊。

4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

王胜伟(2010)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其它国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制度,最终导致中国大量出口产品被认定为低于成本销售,构成倾销,进而被征收反倾销税。

而申健,贺海波(2010)则认为“中国制造”是屡受西方国家倾销调查的主

要原因。因为中国制造业大多处在价值链的低端环节,严重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最大优势就是廉价的劳动力。中国制造业主要从事低技术要求的加工组装生产,对外不具有定价、议价权,对内则对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特别敏感,极低的利润空间使制造业无力投入较多资金进行研发,也无力实现产业化升级。

李大伟(2010)则认为首先,少数企业盲目低价竞争客观上给了别国发起反倾销案提供口实。其次,国有企业在部分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事实也常被发达国家用来发起反倾销案。再次,中国政府支持出口的一些政策措施也常被一些国家所利用。

贺亚茹(2010)把反倾销和金融危机联系起来,并认为全球经济不景气是导致当今世界反倾销扩大化趋势的外因,而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贸易顺差引起国外一些国家的报复。

吴国伟(2010)认识到当前中国政府和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对反倾销的应诉不积极,导致反倾销的形势不乐观。

5中国反倾销的对策

针对中国屡遭反倾销的情况,有关方面研究出了很多对策,以下是最近的研究情况:

刘娅絮、丁蕾(2009)认为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各国间的沟通,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沟通并且促使企业优化自身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诉。

吴莉丽(2009)认为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中国应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而且政府应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政府间的交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中国还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式从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影响,要求外国政府改变原有对中国持续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歧视性不公正做法,并可以在WTO框架内加强中国与其他各成员国的沟通和协调。同时,应当积极搜集信息,掌握国际市场动态,准确及时地为企业提供咨询,形成一整套完善

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力避反倾销的发生。

王胜伟(2010)认为应利用WTO的多边贸易机制,增强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法治化程度。中国应当积极参与WTO的多边谈判,联合其它受害国家,提出对当前WTO反倾销制度的改革方案,尤其是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要求在WTO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标准、程序,增加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适用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从而增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的法治化因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提出撤销非市场经济规则条款的方法,彻底解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井元魁(2009)认为应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当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可以转换国际市场进人方式,从“出口进入”过渡到“投资进入”,绕开反倾销壁垒进人发起国市场。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须全面了解进口国的有关反规避法规,研究制定合法规避的方法。如在欧共体的反规避法规中,企业必须遵守“25%规则”和“60%规则”,如果零部件的价值未达到总价的60%就可以免除反规避税。企业也可根据不同国家选择不同对外直接投资的策略,若反倾销发起国是发达国家,则侧重于就地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来规避反倾销。

郑楠(2010)认为应对中国反倾销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增强其操作的实效性,并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协调。这样,中国在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件中就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支撑。

而李钢和王小刚(2009)则认为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中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情,行业协会能够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出口战略,实施向“优质优价,以质取胜”的转变。此外,要实施贸易多元化战略,改变中国主要针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单一市场局面。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前提下,努力开拓第三世界的新型市场。

徐轶(2010)认为根据中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成本核算和产品定价,可有效规避反倾销风险。基于此,企业应严格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利于在可能出现的反倾销之战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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