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财政厅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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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沪财会〔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3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

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1. 登录路径。

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

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查看“操作手册下载”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流程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流程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流程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
进行申报和评审,以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过程。

其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资格审查阶段
1.报名资格审查:申报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

2.资格初审:专业评审机构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核实,如学历、工作年限等是否符合职称评定条件。

3.资格复审: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人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工作业绩材料,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

二、评审答辩阶段
1.评审委员会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交的工作业绩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人。

2.评审答辩:经过初审的申报人需进行现场答辩,阐述自己的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以便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三、公示和授权阶段
1.公示:评审委员会对通过终审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职称评定结果。

2.授权:经过公示并且获得评审委员会授权的申报人,可领取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和聘书。

以上是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流程的主要步骤,每个环节均需符合
相关规定和要求,方可顺利通过职称评定。

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财会〔2015〕1083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15〕108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规定,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2013、2014年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执行。

三、评价方式主要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答辩主要测试申报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水平;考察主要了解申报人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

四、申报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交同底板彩色照片1张);2.《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用A3纸打印)一式15份;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6.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5个模块)原件及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原件(表样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职称外语参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执行;7.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年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报人还需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请于8月10日起登录安徽会计网学习)。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黑财会〔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3〕55号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3〕16号)要求,现就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和评审标准(一)评价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11号)执行。

(二)申报渠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上述文件均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或黑龙江省会计网“职称考试和评审”栏目查阅。

(三)按照全国会计考办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达到省线合格标准,当年评审有效。

(四)评审费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二、申报要求(一)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3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二)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核查推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避免简单地将问题和矛盾上交。

(三)严格执行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传的奖励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五、审查推荐要求
(一)严格执行申报推荐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公开”(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要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有关佐证材料等,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严禁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或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1年及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中央在甘单位人员或外省企事业单位在甘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评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中央在甘单位经其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员经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向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档案托管地一致的,通过工作单位或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市场进行申报;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经档案托管地的人才市场书面同意,通过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申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摘要:一、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性二、2023 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1.学历与资历2.工作业绩与能力3.学术成果与论文4.继续教育与培训三、评审流程与注意事项1.评审申报与材料准备2.考试与面试安排3.评审结果与公示四、评审通过后的职业发展正文: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是衡量一位财务人员职业素养与能力的重要标准,对于提升个人职业地位与薪酬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2023 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历与资历具备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工作满5 年;或具备本科学历,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工作满7 年。

二、工作业绩与能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为企业或单位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如在成本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三、学术成果与论文在财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体现出较高的研究水平与实际操作能力。

四、继续教育与培训参加各类财务培训与继续教育课程,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与技能水平,以适应财务领域的发展需求。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评审流程进行申报。

首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会计师职称证书、工作业绩证明等。

随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与面试,以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与实际操作能力。

最后,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评审通过后,正高级会计师在职业发展上将有更大的空间。

除了提升薪酬待遇与职业地位外,还将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管理决策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企业或单位的发展贡献更多的价值。

总之,2023 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涵盖了学历与资历、工作业绩与能力、学术成果与论文、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多个方面,申请人需全面满足条件,并通过评审流程,才能获得这一崇高的职业荣誉。

苏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苏财会〔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本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1]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申报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认真贯彻省评审文件精神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要求、申报流程、评审条件、收费标准等请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1]12号(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6月1日9:00至6月30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也有相应的链接)进行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清晰扫描正向上传。

纸质评审材料(原件)请在网络初审通过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报送。

二、纸质评审材料报送的时间与地点1、苏州市区(姑苏区、工业园区、新区)材料报送时间:2020年6月23日至30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 ,下午? 13:00——16:00。

逾期不再受理。

2、苏州市区材料报送地点:苏州市财会发展中心1号楼101室(苏州市西中市127号)。

报送期间咨询电话:65113179,其他工作日电话:68616751。

3、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申报人按照所在地财政局指定的时间、地点报送。

4、疫情期间,报送材料请配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我省将于2018年10月中下旬开展2018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为做好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人需满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财规[2018]9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一)申报对象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不得参评),达到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所在单位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方可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1.申报时间: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和其他委托评审的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摘要:一、正高级会计师的定义与意义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历4.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5.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三、各地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差异1.不同地区的学历资历要求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3.破格申报条件四、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流程1.参加全国高级会计职称考试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3.提交申请参加评审的材料4.评审委员会评审5.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正文:一、正高级会计师的定义与意义正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正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上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会计专业能力的人才,以推动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

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正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循公允、诚实、公正、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积极投身于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3.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历: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有一定的会计工作经历。

此外,还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

4.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正高级会计师应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如在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担任会计师、审计师等职务。

5.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一定的业绩成果,如主持或参与完成重大会计项目、发表高质量的会计论文等。

此外,还需具备撰写论文、分析报告等能力。

三、各地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差异由于地域差异,各地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略有所不同。

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材料填报指南

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材料填报指南

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材料填报指南申报人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客观如实填报,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填报要求如下:一、申报材料清单(一)在职在岗材料。

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社保凭证时间截至2023年12月。

(二)证书证明材料。

即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身份证等材料。

(三)业绩成果材料。

即相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材料。

非个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

(四)学术成果材料。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和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专题研究报告等个人代表作。

1.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

包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采纳证明文件、研究报告全文。

其中:证明文件须说明申报人所发挥的作用并加盖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研究报告应为文字为主的全文。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

包括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著作封底,申报人应在著作原件附封面[注明申报人排列名次(如独立、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等)、完成章节和编写字数],将著作原件随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并寄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3.公开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

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标识本人论文题目)、正文全文和封底。

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

省高评委办公室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评审评委会审定,经确认文字复制比≧30%的,在职称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关于开展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评审工作通知:一、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19)8号)和《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吉财会(2017)544号)(点击下载)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的人员。

三、申报要求(一)单位公示。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在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之前,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者,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申报材料。

(二)评聘分开。

经评审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情况决定聘用事宜。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采用网上申报评审方式进行。

申报人员登录吉林省会计网进行申报。

申报网址:*******。

(一)需要现场提交的送审材料。

1、纸质《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下载)一式3份,原件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打印,中线装订。

2、纸质《保证书》。

申报人员须出具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保证书》(吉林省会计网下载),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二)需要网上提交的电子版及扫描件材料。

1、电子版《评审表》。

2、电子版《自评表》。

3、电子版个人业务报告。

要求3,000字以上,主要阐述本人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黑财会〔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0〕29号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9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一)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黑人社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三)评审费用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二、申报要求(一)各市(地)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依据黑人社发〔2011〕43号以及黑人社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对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二)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

(三)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

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或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四)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荐要求,履行推荐程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公平、公正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渝财会〔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1〕191号),结合会计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现就2021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请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具备条件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有效提高本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或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连续执业满5年。

6、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考试成绩合格,且在3年有效期内(2018年至2021年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参评)。

7、按规定完成每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具备条件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能在会计理论或会计实务方面有一定建树,能参与一个行业或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苏财会〔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2〕23号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政策(一)2022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执行。

(二)申报人员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军队的会计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

(三)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四)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依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规定,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500元/人。

(六)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撤销其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一)申报时间2022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形式。

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9:00至8月1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河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整理了“河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供您参考!希望帮助到您!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祝您顺利通过考试!豫人社职称〔2016〕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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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财政厅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3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13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AA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3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凡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大中型企业和规模相当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12月31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者禁止申报。

(二)单位受理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之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三)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1.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

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
合申报程序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正。

市级财政部门还须将申报人情况报同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整理汇总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统一填制《AA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3.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申报人,由本单位填制《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4.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经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报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AA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委托评审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三、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9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室)。

联系人:周婧,电话:***-********。

四、评审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材料要求及收费标准
1.申报人应按照《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附件2)提交申报材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2.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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