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十大农产品评选方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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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

暨地标性农产品评选活动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产品品牌化进程,加大对优质农产品的宣传,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第十一届长春农博会期间组织开展“长春最具特色的十大名牌农产品暨地标性农产品”评选活动。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暨地标性农产品”评选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群众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打造城市产品名片。

二、参评条件

在长春市境域范围内生产,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

1、有固定的生产厂地,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2、产品直接用于生活消费。

3、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其中加工食品类产品必须通过QS认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产品质量通过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知名度。

5、产品具有一定的地域独特性。

三、工作步骤

1、召开新闻发布会(8月7日)。公布活动方案,宣传活动意义、目的,公布参评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2、组织推荐参评产品(8月8日-8月13日)。通过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群众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参评产品,参评单位报送参评样品和相关材料。

3、参评产品集中展示(整个农博会期间)。在农博会显著位置,集中设立参评产品展柜,集中宣传和展示。

4、评审(8月14日)。在推荐基础上,由专家评审组确定10个产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5、召开推介会(8月18日下午)。在农博园举行“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暨地标性农产品”颁奖仪式暨推介会,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评选结果,请市委、市政府领导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四、奖励办法

1、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创名牌,市委、市政府对当年评为十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

2、经评选为“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可以在三年内使用十大名牌农产品称号,三年期满后须重新

申报认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取得“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十大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3、市政府在参加国内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中,将重点推介“长春最具特色十大名牌农产品”,各级政府将获奖产品做为重要定点对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郑文芝、副市长陈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善国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农博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和农博园,具体工作由冯善国、宋荫卓、张金超同志负责。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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