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渝农发〔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7〕154号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市“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品一标”发展的重要性“三品一标”是重要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
近年来,全市“三品一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存在总量不足、规模不大、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和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率低等问题。
新形势下,发展“三品一标”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众消费升级需求,增加安全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品牌战略的主要抓手。
全市农业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快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三品一标”发展的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以标准化生产和基地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三品一标”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无公害农产品立足安全管控,在强化产地认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产地准出功能;绿色食品突出安全优质和全产业链优势,引领优质优价;有机农产品彰显生态安全特点,因地制宜,满足公众追求生态、环保的消费需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突出地域特色和品质特性,带动优势地域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创立。
关于《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以及对策等三个部分进行解读遥
品袁则必须要同时具有以下八项条件院其一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一尧叶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曳政策分析
法规和产业政策方面的规定曰其二是必须在我国境内开展生产袁
为切实抓好对我国知名农产品所实施的评选以及认定等 具备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袁 且实施大批量生产至少要三年以
相关工作袁推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向高端化尧品牌 上的时间曰其三是必须要在境内进行注册袁并且还应当拥有归申
荐以及监管等工作遥
社会开展公示袁全面征集有关各方的意见与建议遥 名牌农产品推
渊二冤申请方面的政策
进委员会会议应对公示结果实施全面审查袁 并认定当年度名牌
凡是要求申请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袁 必须要同时达到以 农产品的最终名单遥对已经认定的本年度中国名牌农产品袁最后
下五个主要条件院 其一是申请单位必须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 要由农业部授予其荣誉称号袁并发放证书遥
关键词院名牌农产品曰管理曰政策曰对策
为更好地执行好党中央和国务院所做出的全面打造知名农 者社团法人这一基本资格袁 并且规定了其注册的地点一定要在
产品品牌之部署袁农业部于 2007 年 12 月面向全社会公布了叶中 我国国境之内曰 其二是要形成能够更好地创建知名农产品内部
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曳遥这一办法对名牌农产品管理的各个方 质量控制制度袁并且要创建出农产品质量追溯机制曰三是要依据
产品的管理工作完全依据公平和自愿之原则遥 通过农业行政管 品等由权威部门授予的高规格称号曰 其八是至少是省级名牌农
理机构推动对此类农产品的品牌打造袁并通过各个方面予以支 产品遥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机构提出具体申请袁并上
持遥
报申报材料遥
渊一冤组织管理方面的政策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渝农发〔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关单位:《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农委2018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渝农发﹝2011﹞8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审批与颁证第五章延续与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质检机构经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质检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质检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质检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五条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重庆市开州区现行有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0月2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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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州城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0〕36号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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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7〕16号
区政务管理办
12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开州府办发〔2017〕108号
区水利局
1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94号
区教委
1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7〕32号
区司法局
4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开州府发〔2017〕18号
区司法局
42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安全居住房屋搬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208号
区水利局
4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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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的实施意见
开州府办发〔2017〕47号
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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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99号
区卫生健康委
4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70号
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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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渝财农〔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渝名农发[2006]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名农发〔2006〕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34号)精神,经过五年工作努力,我市有效名牌农产品到目前为止已达181个,这对树立重庆农业品牌形象,增强重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重庆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重庆农产品走向全国、走出国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部分修订,并经各成员单位确认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管理办法《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创造名牌农产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推动全市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扩大特色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优质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农市发[1999]15号)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名牌农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名牌农
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1.03
•【字号】渝名农发[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名牌农产品认
定结果的通知
(渝名农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后,最终确认59个产品为2007年重庆名牌农产品,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名单
二○○八年一月三日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渝府办发〔2019〕111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5日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和《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为统揽,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将发展智慧农业作为推动“智慧名城”建设和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大力推广山地特色智慧农业新技术新装备,持续巩固大数据智能化为现代农业赋能和网络扶贫成果,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领,发挥市场主导。
全市各级政府牵头抓总智慧农业发展,积极出台鼓励政策,落实扶持资金,为智慧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智慧农业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农业发展,加快智慧农业成果转化和普及应用。
坚持创新驱动,突破关键环节。
积极推动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
加快智慧农业标准规范制定,规范产业数据收集和AI数据模型打造,做好关键领域智慧农业新技术研发、引进、改造、组装、熟化和推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乡村振兴贡献奖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乡村振兴贡献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渝人社〔2023〕412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乡村振兴贡献奖的通知渝人社〔2023〕4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农林局,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在渝单位,相关高校、科研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上下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全市乡村振兴领域干事创业动力活力,推动现代化新重庆“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农业强国展现重庆担当、贡献重庆力量,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重庆市乡村振兴贡献奖推荐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区县(自治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承担乡村振兴领域工作的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村级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农业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相关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
曾获得同类型或相似类型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集体,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原则上不再参与此次评选。
2.先进个人:以上单位中从事乡村振兴工作的有关人员。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获得者待遇人员(含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同类型或相似类型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原则上不再参与此次评选。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结果的通知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各名牌农产品生产单位:
按照《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农发〔2010〕431号)规定的程序,经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推荐、专家评审、评选认定委员会审定,59个产品被认定为2012年度重庆名牌农产品,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有效期为:2012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
附件:2012年度重庆名牌农产品名单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
2012年度重庆名牌农产品名单。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对市内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对市内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进行授牌的预备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渝农发[2005]30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对市内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进行授牌的预备通知(渝农发[2005]30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电)局、蔬菜办、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培育和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我市优势和特色并为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农产品,发展壮大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了一批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已获国家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达79个、绿色食品59个、有机食品11个,逐步形成了一批代表重庆特色和水平的农业品牌。
为了树立我市农业品牌形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证品牌(产品、产地、企业)的知名度,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拟于近期对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进行统一授牌。
现将有关事宜预备通知如下:一、授牌条件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报名,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农业局汇总审定后授牌。
二、授牌种类及使用规范(一)“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铜牌,落款为“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该牌设置于企业的办公区域,用于企业加强宣传和接受监督。
(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宣传牌,落款为“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名牌农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名牌农
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4.17
•【字号】渝名农发[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名牌农产品认
定结果的通知
(渝名农发〔200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于2006年3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在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认定通过“山城”牌黄花园酱油等64个产品为2005年重庆市名牌农产品。
现予以公布。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附件:。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市名牌
农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号】渝名农发[2006]9号
•【施行日期】2006.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市名牌农产品
认定结果的通知
(渝名农发〔20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于2006年12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在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认定通过“饭遭殃”牌调味品等18个农产品为2006年重庆市名牌农产品。
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附件:2006年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到期名牌农产品续报及2006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到期名牌农产品续报及2006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渝名农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到期名牌农产品续报及2006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名农发〔2006〕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为了搞好我市到期名牌农产品的续报及2006年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到期名牌农产品续报工作根据《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为三年,对申请延展“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须重新申报。
由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2003年组织认定的我市名牌“名牌农产品”(名单见附件),其称号的使用期限到今年底已满三年。
因此,需继续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应重新按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否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能再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
二、关于2006年申报工作各续报和申报单位,请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名牌农产品栏目下载,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今年11月5日前报送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电话:89072295;联系人:郭萍、陈义康;单位地址:重庆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9-1号;邮编:400020。
三、在2005年9月-2006年10月期间,没有有效产品检测报告的生产企业(应由重庆市市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可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联系检测事宜。
联系电话:62552934、62558001。
四、各地要做好名牌农产品申报的组织、宣传、指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在申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与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产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品牌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富硒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名牌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
其中: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合格并获得认证证书,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有机农产品是指经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经农业部评审登记,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品牌评选 称号
农产品品牌评选称号
农产品品牌评选称号是对农产品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质量、口碑等方面进行评定的荣誉称号。
评选称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产
品品牌的发展,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品牌的认知和信任度,同时也
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营销策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肯
定和激励。
评选称号通常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媒体
举办,评选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保标准、
社会责任、品牌知名度、销售额等方面的指标。
在评选农产品品牌称号时,通常会进行公开征集提名、初评、
复评、公示等环节,评选的流程相对严谨。
评选的结果会通过各种
形式进行公布,比如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官方网站公示等方式,以便让社会公众了解评选结果并对获奖品牌给予认可和支持。
获得农产品品牌评选称号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可以提升产
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增加消费者的购买信心,拓展销售渠道,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获得评选称
号的农产品品牌通常意味着更高的品质和更可靠的选择,有助于引
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
总之,农产品品牌评选称号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对农产品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的认可,也是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0]43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0〕431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委(局)、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2月2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升重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在重庆市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统一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农委成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申报及到期产品续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申报及到期产品续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渝名农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申报及到期产品续报工作的通知(渝名农发〔2008〕1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主管局:根据《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渝名农发〔2006〕6号)文件规定,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为了做好2008年名牌农产品申报和到期名牌农产品的续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品牌”精神和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总体安排部署,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要加强对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工作机构和保障措施,精心组织。
要结合各地农业产业和农业机械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农业品牌化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积极扶持和帮助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品牌建设;要积极组织学习宣传《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名牌农产品申报和续报的组织发动、指导和材料审核工作,并加强对“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1、凡符合《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的申请人均可申报及续报重庆市名牌农产品。
2、《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申报书》(见附件二)和其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三)可从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下载,由申请人填写。
3、2008年申报和续报产品要求一个产品一套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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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渝农发[2010]4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0.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0〕4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委(局)、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2月2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升重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在重庆市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统一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农委成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选认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