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
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通告
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
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和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国家对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的防疫条件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的业主,在投产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收取费用。
三、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猪瘟实行仔猪阉割首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鸡,新城疫的
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种禽场、存栏200只以上的规模养禽场、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渝农发[2010]15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办法》,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又吸收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贯彻实施《办法》的同时,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动物检疫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从抓宣传入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动物检疫工作。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律框 架 下 ,结合 重庆 市动 物 防疫 工作 实 际情况 以及 成 功实 践 , 就 群 众和 社会 高度 关注 的动 物疫 病 防控 、 动物 产 品安全 等 事关 公共 卫生 安全 的热点 问题 制定 了针 对 性 、实用 性 、操作 性 以及 引导性 较 强 的措 施
权 责 、重 实效 、促 发展 的新 台阶 。 该 《 条 例 》是 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 许可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处 罚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强制 法 》等法
单位 和个 人要 进 行整 改 。动物屠 宰场 所经 营者 在屠 宰过 程 中要 回收 畜禽标 识 ,每 日对 圈舍进 行 空圈清 洗消 毒 。突 出 了动 物饲 养场 、屠 宰加 工厂 ( 场 )、 销 售 动物及 动 物产 品经 营者 等生 产经 营主 体 的动物 防疫 责任 ,对 可 能引发 疫病 传播 风 险的行 为作 了禁 止性 规定 ,并 设定 了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以利 于动物
中图分类号:¥ 8 5 1 . 3 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 :1 0 0 5 — 9 4 4 X ( 2 0 1 4 )0 3 - 0 0 5 1 - 0 2
2 0 1 3年 7月 2 日,重庆 市第 四届人 民代 表大
制免 疫密 度和 质量 未达 到规 定要 求 的 ,饲 养动 物 的
和规 范 , 明确 了相关 单位 、社 会 团体 以及 个人 的权
利 、义务 和 责任 。 1 进一 步强 化 了动物 防疫 和动 物产 品安全 责任
动物 疫病 防控 的关键 是生 产经 营者 要 提高 防疫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渝农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0〕45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已于2010年1月15日颁布,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区县兽药经营企业(含动物防疫机构)情况调查表(略)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兽药GSP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保证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通过对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兽药GSP条件审核,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性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提供质量合格兽药产品,使兽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标准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渝农发〔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关单位:《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农委2018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渝农发﹝2011﹞8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审批与颁证第五章延续与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质检机构经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质检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质检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质检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五条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86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为切实做好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思路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引,依据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以降低畜禽养殖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为导向,逐步压缩我区现有畜禽养殖规模,实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效益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地理位置并结合我区的发展思路,巩固禁养区内已全部搬迁、关闭的成果,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出现反弹应依法取缔;对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规划内容根据文件规定,我区无适养区,辖区内的观音桥、石马河、大石坝、华新街、五里店、江北城、寸滩、铁山坪、郭家沱街道、鱼嘴镇等街镇为禁养区,复盛镇、五宝镇等为限养区,具体划分如下:(一)复盛镇1.禁养区范围:银盆、秋坪、协睦、庙坝、新城、高峰及庙坝社区等6个村和一个社区;义学大山森林林区全部区域,渝宜、渝怀、御临河交通干道两旁100米区域;石庙村曾家湾、养老院,华山村宋家湾、朱家湾、御临山庄、养老院等居民集中居住点200米范围内;未列明但受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渝农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1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最近,农业部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要求于2010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动物疫病防控基本措施。
《办法》的颁布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动物防疫法》,强化兽医主管部门事前行政许可责任,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事后监督行为准则,规范和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增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扎实推进,认真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办法》的规定及要求,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守法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
《条例》对畜禽养殖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激励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对进一步整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综合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条例》,要结合重庆实际,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等方面入手,推动畜禽养殖业提高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环境质量整体提高。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一)严格区划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4号)要求,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
免疫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6.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
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当事人仍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农发〔2017〕168号)_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农发〔2017〕168号)【发布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文号】渝农发〔2017〕168号【发布日期】2017-06-3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topicId=686132&ci=501&psi=32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6-10月,分为三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1.强化宣传。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
要以区县为单位,面向基层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
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领用、发放程序,动物检疫证明使用管理“六严禁”要求,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畜禽标识佩戴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
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严格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督查和全程信息化管理。
集中整治阶段全面掌握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生产、发放、使用等基本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8号 )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8号)《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2月16日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全市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按照国家无疫区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通过对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使规定动物疫病达到国家控制标准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动物疫病。
第三条无疫区内规定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无疫区内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免疫、检疫、监测、净化,以及对染疫动物采取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进行控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卫生计生、林业、公安、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街道和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无疫区建设第七条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疫区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全市无疫区建设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渝农发[2009]351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351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8月17日起施行。
《办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畜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的重要意义畜禽规模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建立养殖档案,有利于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改善规模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有利于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市农委成立由王健副主任任组长,畜牧业发展处、防疫检疫处、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畜牧、兽医防疫部门要各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按时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渝办发[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全市各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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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1、做强柑橘产业。
按照市场引导、农民主体、适地适种、连片发展原则,坚持鲜食与加工相结合、新建与改建相结合,重点发展早熟品种√2、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由政府农业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3、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畜产品和水产品中的违禁化学物质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100%,禁止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
X 4、以民生保障为重点,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面,并重点向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倾斜,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X 实现城乡师资优化配置,普通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师资配置比例实行农村优先标准,并向贫困地区倾斜。
√5、启动实施“农村居民收入超万元计划”,到2015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元、达到1.2万元以上√6、重庆主城内环以内全面禁止畜禽养殖,内环至二环之间区域逐步退出养殖业。
X7、建立农作物种子救灾储备体系,种子储备总规模达到市场需求量的20%左右。
X 8、“十二五”规划实施后,由于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因此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9、削减农用化学品使用,可减少土壤中重金属、农药以及其他持久性有机物残存量。
X10、畜禽粪便的利用,可以加重土壤中过多的氮、磷造成的土壤富营养化。
√11、农田废弃物回收处理可以减少土壤环境中农膜残留。
X12、增施无机肥过多可能造成土壤盐分积累及地下水硝酸盐的积累。
X 13、规划的实施可提高农业废弃物利用率,减少固体废弃物向污染物转化的机会。
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污泥囤积、秸秆气化设施运行产生的飞灰积累也会对环境产生不小的影响。
√14、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X 15、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售、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16、“十一五”期间的农村五大改革是:土地、户籍、产权、社保、医保制度改革√17、玉米是重庆市重要的粮食、饲料和工业原料兼用作物√18、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畜牧法X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共八章七十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8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5]88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
你们《关于审批重庆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请示》(渝发改文〔2005〕219号)收悉。
市政府原则同意该规划。
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起至2008年,要建立完善动物疫情测报监控预警体系、动物防疫屏障和隔离体系、动物疫情信息网络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等五大体系。
二、同意该规划总投资15355万元,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请你们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该规划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结束——。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农发[2010]10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30【实施日期】201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0〕100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我市是动物产品供沪的传统省(直辖市、自治区)之一,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动物及其产品重大安全事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实现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的目标,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世博会顺利举行。
附件:1.重庆市2010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名单2.重庆市供沪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世界博览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62号)精神,结合我是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以保障供世博会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行为,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世博会期间全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渝农发[2014]241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4〕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2014〕66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14年新型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4年9月15日附件1: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央、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2014]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在全市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全市农业现代化和特色效益农业发展,以提高农民生产者专业技能、经营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训和转型职业农民水准认定管理服务“三级贯通”的培育制度及一主多元及模式、方法创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大力提高培训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现代化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步伐提供人才支撑。
为了人民的重托
性; 建立村级 动物疫情 报告制度 , 层层 形成
为了人 民的重托
文/ 本刊记者 廖 灿勇
今 年是 实施 “ 一 五” 十 规划 的第 一年 。 在 1月 1 】日至 1 6日短 短 5天半 的时 间
治污企业在 “ 三废 ” 处理 中可能造 成的二次
员资质 、 培训教育 、 健康体检等要求 , 建立
污染 , 要求不明确 。 规范监督不力 。
建 立重大动 物疫病控制储备 金制度 ;每个 乡镇至 少应 明确一 名农 技员 负责 养殖业 ,
环经济 , 生态环境 , 保护 加快建设 资源节约 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可持续 发展要求 。 该条
例着重规范 了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 , 而忽
监管 的死 角 ,人 民群众 对食 品安全 放心不
性、 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现随机点击其 中十
种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的力度, 并把他 们作为环保工作的着重点。应当鼓励 、 支持
和提倡那 些用 “ 三废 ” 为原 料 , 技术 先 作 且 进、 没有二次污染 的企业和处理方式 , 止 、 禁 惩 罚浪费资源 、 落后 、 技术 造成二次 污染或
健 全和提高企业 认 征和准入制 度 ,并加 大 【 议】 建 应当把《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 对 流通 环节 的监 管 ,同时建立 生产企业诚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一个 五年规划的建议》 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农村及
中有关发 展循 环经 济 , 护生态环境 , 保 加快 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论述 , 作为条例立法的根本 指导思想写入总则 , 并 将此精神融入各个篇章得 以体现。 加大对各 城 镇周边地 区食 品安 全管理力度 。净化农
重庆市农业委员关于做好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确保国庆期间动物产品安全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关于做好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确保国庆期间动物产品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渝农发[2009]284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关于做好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确保国庆期间动物产品安全的通知(渝农发〔2009〕284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及早做好全市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动物卫生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暴发流行和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现就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从近期国内外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分析,下半年我国局部地区散发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变异病毒引发疫情风险较高、境外动物疫情对我构成较大威胁、一些人畜共患病疫情呈上升势头等情况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动物重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要切实落实好以下各项防控措施:一是提前开展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疫突击行动。
各地要抓紧开展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监测,对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和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早部署,提前开展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疫突击行动,重点做好集中免疫、消毒工作,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
市农委适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疫突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各地在定时定点监测的基础上,要重点对交易市场、流通环节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尤其是加强高风险地区A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以及养猪集中地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
要加强对各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分析,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尽早尽快予以处理。
三是完善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
各级兽医部门要制定国庆期间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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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渝农办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5〕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市农委特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市农委动物防疫检疫处和市动监所(市农委联系人:熊梅;联系电话:89133152;传真:89133157;电子邮件:
89016185@。
市动监所联系人:黄勇;联系电话:89133789;传真:89133789;电子邮件:gk89133789@)。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附件1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实施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5年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渝人办发〔2014〕11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我市“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强化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检查,力促《条例》得到进一步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有效保障畜牧产
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维护公共卫生。
二、检查内容
(一)《条例》宣贯的基本情况。
包括:《条例》宣传情况;政府、部门、业主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情况;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饲养场自主免疫和自行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标后的整改制度执行情况;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执行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无主动物尸体处置制度执行情况;备案制、指定道口准入制和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条例》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条例》的评价、反映。
(三)《条例》中设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
(四)与《条例》实施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