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殖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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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NY/T 388 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 5027 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GB 16567 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 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按照GB 16549 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 天。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一、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二、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孕猪2 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仔猪满45 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无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四、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保存。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五、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六、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用的药物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二、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猪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三、加强所在圈舍的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猪的消毒,在出现个别猪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此处理。

四、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猪出栏后,应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五、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猪。

加强环境卫生整洁,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蚊、防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郧西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四、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五、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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