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
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常常会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疑问。
本文将从常见疑问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纳税人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时,常常会关心自己是否符合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首先明确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然后帮助纳税人对照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某项政策可能针对小微企业,我们可以向纳税人解释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和要求,并帮助纳税人核实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和材料纳税人在了解到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常常会关心如何申请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提供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
同时,我们还可以建议纳税人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延误申请时间。
此外,我们还可以告知纳税人一些常见的申请注意事项,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减免方式和标准纳税人在了解到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常常会关心具体的减免方式和标准。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解释政策的具体减免方式,例如免税、减免税等,并说明减免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在解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实例来说明,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和有效期纳税人在了解到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常常会关心政策的时限和有效期。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明确政策的时限和有效期,并提醒纳税人及时申请和使用。
同时,我们还可以告知纳税人政策的变动情况,以帮助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优惠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和风险防范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常常会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风险。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向纳税人解释政策的合规要求,并提醒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我们还可以告知纳税人一些常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以帮助他们规避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的一种税收。
它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税率、税基、税法等方面较为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二、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税务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进项税额与已扣减免税项目后的销项税额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然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并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税率的选择。
解决方法: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地区的税率进行计算。
可以通过查阅税务局发布的税率表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来获取准确的税率标准。
2. 税务机关的税前扣除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政策进行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税务机关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可问题,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面临困扰。
解决方法:企业在申请税前扣除项目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同时,可以请税务顾问或专业人士协助进行申请,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
3. 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是税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减免政策的不适用或申请遭到税务机关的否决等问题。
解决方法: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在申请过程中,可以请税务顾问或专业人士提供协助,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4. 跨地区税务申报问题对于在多个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税务申报可能涉及到跨地区的问题。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政府针对小微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这些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政策实施的情况和企业需求出发,分析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政府改进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一些参考。
问题一:优惠政策不够明确问题二:权益不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益不足,政策的实施范围、标准、比例等方面都应该进一步完善。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减免比例、扩大政策受益对象、不断更新政策内涵,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权益和吸引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逐步推动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配套,为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打造完整的政策体系。
问题三:申报流程繁琐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从申报、核实到缴税等环节经历十分繁琐的流程,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在申报方面存在抗拒心理。
政府应该建立更加简单、贴近企业的申报流程,例如实现线上申报和审批,建立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等,减少人工参与,提高流程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问题四:中小企业税收统筹不足政府在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关注到小微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积极创新,但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统筹却并不足够。
这些企业在税收扶持方面也应该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例如对中小企业可以修订税收政策标准,提高减免比例,支持企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政府也可以在一些税收统筹领域实施政策,例如完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的明确性、权益、申报流程、中小企业税收统筹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可以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进行合理优化,提高政策的切实可行性和优惠效益,为小微企业创造更为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以期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问题分析1.税收政策不够精准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精准度不足。
具体表现在对小微企业的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出现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对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精准,存在政策衔接不畅、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尽管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际效果上并不够显著。
一方面,一些小微企业并未完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税收优惠,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漏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被削弱甚至失去。
3.税收政策与财务制度不衔接当前,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些企业甚至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而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却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核算和报税能力。
这导致一些小微企业虽然符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享受或者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议和解决方案1.精准定义小微企业为了解决税收政策不够精准的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概念,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并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对小微企业的认定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认定的标准和程序,避免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的存在。
2.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解决税收政策效果不够显著的问题,建议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执法力度,对那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惩处,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
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对策
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1.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1)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复杂,企业难以申请。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繁多,条件较多,很多企业面对这些政策不知所措,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流程繁琐,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难度大,难以监管。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甚至存在虚假申报、造假危害税收秩序。
(3)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明显。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部分企业虽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是真正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的资金并不多,甚至有一些企业将税收优惠当成“红包”来看待,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和发展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提升。
二、对策建议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的一种激励手段,为了更有效地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有必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申请条件为了让企业更容易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对政策进行简化和明晰,降低申请条件,减少企业的申请成本。
可以通过整合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更清楚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利益。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为了避免企业虚假申报、造假行为,应当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严肃查处,遏制不正当行为。
3.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跟踪机制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跟踪机制,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通过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了解政策的效果,发现问题,加以改进,进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
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在哪里
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在哪里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薪酬管理不仅关乎员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人才竞争力,还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
如果企业在薪酬管理中未能妥善处理税务事务,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隐患,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那么,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隐患究竟在哪里呢?一、薪酬结构设计不合理薪酬结构的不合理设计是导致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有些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可能会给予高额的现金薪酬,却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这样一来,员工面临较高的税负,实际到手收入可能不如预期,影响员工满意度;同时,企业也可能因为未合理规划薪酬结构而增加人力成本。
另外,一些企业在薪酬中设置了过多的福利项目,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这些福利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企业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二、奖金与绩效薪酬的税务处理不当奖金和绩效薪酬是企业激励员工的常见方式,但在税务处理上容易出现问题。
例如,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没有合理地选择计税方式,可能导致员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年终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或者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不同的计税方式对税负的影响不同,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收入情况进行合理筹划。
此外,对于绩效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发放标准,或者在发放时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会引发税务风险。
三、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随着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薪酬激励方式。
然而,股权激励在税务处理上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对于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时可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员工对税务政策不了解而未按时申报纳税,都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对于企业来说,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考虑股权的授予方式、行权条件、转让限制等因素对税务的影响。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_证券.doc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_证券论文「摘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调整范围狭窄,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外资企业实质上在享受超国民待遇;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
应采取的改革措施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从广义上讲,是对所有企业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从狭义上讲,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统一,不公平,造成税收征收上的歧视性待遇,实质上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
2、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反而提高了企业偷税的积极性,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的调整空间大为缩减。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对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调整,其实已无必要。
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里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往,我们可以享受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种好处。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原则等我们一定要遵守,给予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同等条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们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
至于说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可以扩大吸引外资方面,实际上也无必要,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很大及很有发展潜力的产品生产场所和商品销售市场,明智的企业家会非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投资市场并进行投资,吸引外资并不是只有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这一个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为外资企业提供同内资企业一样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国有化,若必须为之,则应给予相应补偿。
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
如何妥善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疑问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的一种政策手段,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
然而,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享受优惠政策时常常会遇到各种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就纳税人常见的疑问,探讨如何妥善解答。
一、税收优惠政策与适用范围1. 纳税人疑问: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哪些人或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经济发展和个人创业,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来激励他们的一种政策措施。
主要适用于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纳税人。
2. 纳税人疑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涵盖多个方面,比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消费税优惠等。
具体适用范围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二、常见疑问解答1. 纳税人疑问: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首先要了解具体的政策内容和申请条件。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具体申请办理方式和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2. 纳税人疑问:个人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如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的条件限制。
例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般适用于创业者、高新技术人才、科研人员等,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优惠。
3. 纳税人疑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申请。
比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扶持方式和地区等不同情况,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4. 纳税人疑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面临风险?虽然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但有时可能出现一些滥用和违规申请的情况,这可能导致相关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纳税人应严格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行为,以免影响企业信誉和经济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
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
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
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
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
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民政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进展,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
通过连年的运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济形势巳不相适应,并在税收原则、税收管理上的矛盾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致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不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此,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一、存在问题(一)税收原则的“三违背”1.违背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割裂税法完整性。
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民政福利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给予优惠,遗在税收政策上是不多见的,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事业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税法普遍性上的例外条款,对税收公平原则意义上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是不相适宜的。
作为民政福利企业它享受的税收优惠甚至超过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因而在相同行业中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竞争,对民政福利企业岀现低价倾销的行为,甚至还可能起到保护落后产业和行业的消极作用,另外,这种特殊的免税规定越多,税法整体的效率就越低下,税法的完整性就越不充分。
2.违背国家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因为国家财力不足,无法使所有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因而集台全社会力昼来办福利事业作为一项权宜之计提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国家放弃这部分税收权,让本来属于国家的税收资金流入了民政福利企业,目的是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台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据有关数据统计,2002年度,浙江省宁波市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所得税亿元。
这么庞大的数字,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就能解决150 万若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
而且,国家这么多的财力是否都用于残疾人事业了呢?事实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企业个体成分的不断递增,VCT()加入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关联企业、挂靠企业的无孔不入,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
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
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引言: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对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然而,尽管所得税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升,但其争议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并对其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一、减免政策的争议所得税减免政策作为一项财政政策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一政策也引发了争议。
其中主要的争议点如下:1. 公平性问题所得税减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公平性问题。
一方面,减免政策可能使高收入群体享受更多的减税福利,加剧贫富差距。
另一方面,减免政策对于低收入人群的减税效果相对较小,无法真正帮助需要减税帮助的人群,导致社会公平的问题。
2. 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政府财政收入。
在政府面临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减免政策可能会加剧财政赤字,影响经济稳定和社会福利的保障。
3. 滥用和逃税问题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还在于滥用和逃税问题。
某些纳税人可能通过滥用减免政策来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税收的规避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利益,还破坏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
二、减免政策的影响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经济发展减免政策的争议可能导致纳税人的信心受到影响,减少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可能会因为对减免政策的质疑而减少投资,削减企业发展动力,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 社会公平减免政策的争议对社会公平造成影响。
如果减免政策不能达到公平减税的目标,可能会加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加剧。
因此,减免政策应该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所得税减免政策争议带来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措施政府应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管,避免减免政策的滥用和逃税问题的发生。
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加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打击逃税行为,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引言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税收,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税收逃避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着税收逃避行为的问题。
这些企业通过虚报本钱、偷漏税款等手段来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从而到达逃避纳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还造成了公平竞争环境的扭曲。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纳税数据的透明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自查自纠意识,引导企业遵守税法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问题二:税收优惠政策滥用近年来,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逐步完善,一些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现象也逐渐增多。
这些企业通过虚构业务或者虚假报告以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大幅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严格的申请和审核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处分,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同时,也需要提高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引导企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三:税法规定不明确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过程中,税法规定的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企业在遵守纳税义务时存在困惑,不清楚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这导致了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错误或者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税法规定的解释和宣传,向企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意见。
同时,也可以建立起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鼓励企业在遇到问题时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问题四:税收筹划灰色地带存在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税收筹划的灰色地带。
一些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合法地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
然而,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着违规或者不道德的行为,逾越了税法的底线。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范本】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翠国税局局长于庆勇残疾人群体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支持安置残疾人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国家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企业对政策理解不透、钻优惠政策的空子、骗取减免税等问题。
本文结合辖区福利企业实际,对福利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残疾人证件的真伪无法及时核实.残疾证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安置了残疾人的唯一合法证件,但是现在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审核,并且上述两证均由手工填制,在没有其他档案资料证实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真伪,这也给一些使用伪造残疾人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残疾人比例的界定难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由于残疾人比例是决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按安置残疾人比例来确定优惠界线,凡残疾人比例有差距的企业,就想方设法或弄虚作假,以获取税收优惠,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难以操作。
1、存在虚养残疾人问题。
2007年调整后的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卫、食堂、保安、及其他岗位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致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
以威海为例,威海规定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加上四项社会保险350元,全年支付一名残疾人大约13000元左右,而其享受的优惠有:退增值税35000元,所得税加计扣除13000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近3250元左右,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38250元左右,远远高于养一名残疾人的费用支出。
2、存在残疾人安置条件不符问题。
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课件
案例三:某跨国公司税收筹划风险规避
• 税收政策差异导致筹划风险
• 某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因各国税收政策差异,导致税收筹划出现问题。 • 处理方式: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对各国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 • 风险规避:跨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各国税收政策,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税收筹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定期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应对政策变化和市场变化的风险。
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主要涉及到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因、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以及复议 决定的作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关注税务行政复议 的程序和标准,以及纳税义务人应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和 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问题七:税务行政诉讼问题
总结词
税务行政诉讼是涉税争议的常见问题之一,涉及到纳税 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 起的诉讼。
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涉税争议问题。
详细描述
诉讼解决是涉税争议处理的最终途径,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行政复议解决 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解决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为当事人 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03
常见涉税争议问题风险规 避
完善税收法律法 规
总结词
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是规避涉税争议 风险的基础。
详细描述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到税务登记、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在处理 此类问题时,需要关注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纳税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
问题二:纳税期限问题
总结词
纳税期限是涉税争议的常见问题之一, 涉及到税务机关对纳税期限的确定和纳 税义务人按时缴纳税款的要求。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是税务机关经常遇到的。
准确解答这些常见问题对于纳税人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含义和运用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纳税人最关心的几个方面来介绍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一、限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许多纳税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表示关注。
在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应首先向纳税人解释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明确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范围,包括企业规模、行业类型、技术水平等要求。
同时,我们可以引用具体案例或实际解答,以便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
二、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纳税人通常会提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减免的税种。
为了回答这类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相关免税额度、免税时间、税率优惠等具体细则。
在解答时,我们还可以以图表、详细说明等形式清晰而准确地呈现,以增加阅读体验。
三、解答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纳税人有时会询问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以及所需材料。
为了回答这类问题,我们应提供具体的申报流程,包括需要提供的申报表格、相关证明文件等。
同时,我们也要向纳税人指出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以便纳税人在操作过程中更加顺利。
四、重点解答税收优惠政策的核查和审核纳税人常常担心税务部门核查和审核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在解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应向纳税人解释税务机关核查和审核的目的和程序,明确核查的依据和标准。
同时,我们也可以告诉纳税人核查过程中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帮助纳税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
五、引导纳税人主动学习和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可以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和参考书籍,建议纳税人参加税收优惠政策的培训和讲座活动。
同时,我们可以指导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和媒体平台,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
总之,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任务。
如何妥当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如何妥当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纳税人在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就如何妥当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进行讨论,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 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而制定的税务政策,包括减免税、税收抵扣、长期分期纳税等形式。
它的目的是降低纳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和关税优惠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的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地方税收优惠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的有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般纳税人简化征收等;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对特定商品实施关税减免或者关税配额。
3. 有哪些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各不相同。
例如,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需要符合小微企业的相关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符合租房相关条件;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化征收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纳税信用等。
纳税人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仔细查看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条件符合。
4. 如何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
在申请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供准确且完整的申报资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
个人纳税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资、证券交易等相关证明。
纳税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以免影响申请的成功。
5. 如何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疑问?(1)详细了解政策: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充分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对政策的细则进行充分解读,以便向纳税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解答。
(2)耐心沟通:纳税人在询问问题时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和理解,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倾听纳税人的问题,并与其进行耐心的沟通,确保双方在沟通中达成共识。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5-10-25 13:1中国审计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国家针对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减免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践证明,此举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审计情况也表明,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落实、福利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十分突出,最终反映出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亟需完善和改进。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税收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窄。
审计调查反映,至2004年底某地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149163名,而全市568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残疾人19266人,集中安置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2.92%,近87%的残疾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进行救济。
2.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体现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5%和50%,可分别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
以安置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与否,不尽公平合理,会产生安置“四残”人员多反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矛盾现象。
3.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
2004年该市568家社会福利企业共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115623.88万元,其中,残疾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18561.96万元,人均年收入0.96万元,用于残疾人职工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16.05%,另外超过80%的退税额被私营企业主占有。
4.税收优惠政策难于执行到位。
审计情况反映,一是部分区、县(市)税务部门未按规定即征即退,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办理退税,存在不及时,甚至截留的情况。
二是减免税额集中提留使用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
如部分区、县(市)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总额的15至25%上交所在政府部门。
5.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程序不正常,存在中介机构强制代理的现象,且收费超标。
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审核某医光器械总厂2003年223.32万元增值税退税业务时,收取审核费21万元,超出该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标准的11倍,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
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乱用
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乱用近年来,福利企业在中国快速发展。
这些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广泛的公益服务,如教育、医疗、老人照护等。
为了鼓励和支持福利企业的发展,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确实对福利企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一些企业却滥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和社会的不公平。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乱用,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其使用。
首先,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福利企业的适用范围、资格条件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盈利性企业冒充福利企业以获取不应得的税收优惠。
同时,在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审核,确保企业的合法资格和真实运营情况。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是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的关键。
政府税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申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同时,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其按规定使用优惠政策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
此外,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进行举报,以保护税收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宣传和公众监督,可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限制条件,让公众了解政策的真正目的和合理使用。
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公布福利企业的税收申报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
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揭露滥用优惠政策的行为,促进政策的合理运用。
此外,政府还应鼓励福利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提高其自觉遵守税收规范的意识。
政府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良好纳税行为和社会贡献的福利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鼓励其他企业效仿。
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保护税收和社会公平。
福利费涉税问题
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
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天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
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己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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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
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因此,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不在列举之内,且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已经不再有效。
第三,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依照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只有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没有提及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优惠。
依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属于所得税优惠内容。
第四,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生效时间是2007年7月1日,而《企业所得税法》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新法与旧法是以法律的生效时间先后为标准分类的,所谓“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含义是,当新法(新的规定)和旧法(旧的规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新的规定)的效力优于旧法(旧的规定),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法律内容终止生效、不再适用。
因此,财税[2007]92号文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从实施时间先后来看,应属于旧法(旧的规定)。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效力优先,在新法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旧法内容自动失效。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财税[2007]92号有关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仅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有效,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予废止。
二、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而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更是对财政性资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为:“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从上述相关政策可以看出,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对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有无对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税款规定了“专项用途”。
比如,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如,财税[200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有关政策的规定看,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虽然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相关政策中没有对福利企业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明确规定专项用途。
因此认为,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对“免税收入”进行正列举,而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在规定之列,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
三、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其实,参照本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关于财税[2007]92号文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已经不再有效的问题同样也适用这个规定。
因此,财税[2007]92号文“关于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应于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废止,即不再适用。
而现行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扣除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那么,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对此笔者认为,从上述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看,很显然《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加计扣除的规定。
这里,可能有些人会问,这些规定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不是大同小异吗?其实不然,新税法并没有像财税[2007]92号文那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等内容,也就是说,新税法并没有讲到加计扣除的限制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正因为财税[2007]92号文“关于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政策”的规定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而失效,新税法才需要就有关问题重新作出规定。
新税法虽然没有讲到加计扣除的限制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但是笔者认为,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可以比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规定执行。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企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仅列举两项,其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二就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