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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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员工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公司各项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

第四条员工上班时间三班制:白班7:45—16:00 ,中班15:45—0:00,夜班23:45—8:00;两班制:甲班23:45—12:00,乙班11:45—0:00。

(一)上班迟到15(含)分钟的罚款5元。

(二)上班迟到30(含)分钟的罚款10元。

(三)上班迟到1(含)小时的罚款15元。

(四)上班迟到2(含)小时的罚款20元。

(五)上班迟到2小时以上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有事必须先请假,(凭请假条),请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车间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由厂部批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二)由于特殊情况在4小时内未补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旷工处理为:按本人平均每天基本工资三倍罚款。

(4)、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5)、交上级要求,指令和注意事项。

五不交:

(1)、生产、设备情况不明,事故隐患不明不交。

(2)、原始记录不清不交。

(3)、工具不齐全不交。

(4)、岗位卫生不好不交。

(5)、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一)严格执行对口交接与书面交接。

(二)凡违反以上其一者,处以10元罚款。

(三)对交接不清造成事故一律由当班者负责。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在生产车间会客,不准将小孩带入生产区。

(一)因工作需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按《进入生产区管理制度》执行,或由公司相关部门领导陪同方可进入。

(二)对私自放入非本公司人员进入生产区的,门卫每次罚款10元。

(三)对私自放入非本公司人员造成事故的,一律由门卫与被会人负责。

第十条操作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一)操作工上班期间,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带铁掌鞋,不准穿背心,短袖,短裤,裙子等危及安全的衣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二)操作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好公司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伤害的自负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另追加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操作工当班期间不得看书,看报,干私活,串岗,离岗,睡岗等。

(一)凡有违反以上其一的每次罚款10元。

(二)对有违反以上其一造成事故的,另追加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操作工当班期间必须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按时填写操作记录。

(一)工艺更改必须凭上级签发的更改通知书。

(二)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自作主张更改工艺及操作规程的违者每次罚款20元,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另作处理。

(三)操作记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投料时或有不正常现象应随时记录,违者每次罚款10元。

第十三条操作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有原料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桶、袋、罐必须有明显标签。

(一)对乱堆乱放产生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10元。

(二)对无标签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每次罚款10元。

(三)对乱堆乱放无标签发生事故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公用工程:水、电、汽、冷冻、化验为正常生产提供保障,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停供,确需停供由生产部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及时通知有关车间或班组负责人方可停供,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汇报生产部。违者每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另追加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区严禁吸烟,除指定吸烟区外,违者每次罚款300元,并公开检讨,造成事故者另追加责任直至辞退。

第十六条禁火区内严禁动火,如需动火必须申领动火手续,经EHS部门检测、审核批准,并有专人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方可动火(指定动火区除外),擅自动火者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另追加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操作工上班前不得喝酒,违者一律停止当事人工作,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保护环境,注意节约,反对浪费。

(一)保护环境,“三废”按指定地点排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10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另作处理。

(二)对造成经济损失3000(含)元以下的,每次罚款10%。

(三)对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偷拿公司或他人财物,每次罚款该物的十倍,情节严重者开除离厂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使用工具经生产部同

意以旧换新。

第二十一条遵守社会公德,不说脏话,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寻衅漫骂,不侮辱他人人格。

(一)凡在工作期间相互漫骂,搬弄是非等每次各罚款20元,先漫骂侮辱他人者另加10元。

(二)凡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动手者每次罚款50元,先动手者另加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离厂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服从领导按排不听从指挥人员(涉及安全除外),每次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另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月(当月1号至月底)罚款超过三(含)次以上,作待岗或留岗察看1个月处理,期间基本工资按9折计,情况严重者辞退离厂。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尽职、敬业;不做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不聚众闹事、罢工等。

(一)对做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每次罚款20元。

(二)聚众闹事、罢工者开除离厂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维护公司利益者,公司将给予经济奖励。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本条例的按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江苏威耳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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