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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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50/202-2004ICS130.220P16备案号:16342-2005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中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3 术语3.1 消防安全标志(fire satety sign)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场所指示标志、障碍物标志、消防设施设备标志、疏散指示意图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

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3.2 电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electric fire satety sign)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或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标志。

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

3.3 光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seif-iuminescnt fire satety sign)用蓄光色漆印刷、喷涂或用蓄光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

蓄光材料表面能够吸收照射光的能量,当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数值时,能够发出可见光。

4 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完整、准确。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与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四个能力”建设中消防安全标志的图例与设置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关要求。

3 标志的类别与构成3.1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或者图示:a)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b) 消防设施标志;c)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d) 危险场所标志;e) 消防宣传标志。

3.2 各类标志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构成。

a) 识别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能够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与指向性标志。

b) 提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能够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与指向性标志。

c) 警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与告知公众务必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能够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

4 标志设置要求4.1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4.1.1 单位要紧出入口醒目位置及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设置下列标志:a) 总平面布局图标志;b) 消防车道标志;c) 防火间距标志;d) 消防扑救场地。

4.1.2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1.3 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与必要的文字说明。

4.1.4 总平面布局标志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

最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最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
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
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5.9没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4.4林区、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设置原则
5.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直击隐患-隐患附带标准:消防安全专项

直击隐患-隐患附带标准:消防安全专项

消防安全
圈占消火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通用)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1号)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 正并督促落实,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通用)
消防安全
消防水带损坏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1号)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 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通用) 2.《消防水带》GB 6246-2011第4.1.1条: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 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通用)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2.2.3.15条:消防水带的织 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 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通用)
消防安全
室外灭火器未采取保护措施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4条: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 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 相应的保护措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4.3条:设置在室外的灭火 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 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3条:日常巡检发现灭火 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 置。(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

根据电气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

根据电气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

根据电气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本文档旨在提供根据电气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的相关信息和要点。

以下是关于该标准的基本内容:1. 标准概述GB 是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电气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标准。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旨在规范电气安全标志的设计和应用。

2. 标志种类GB 包含了不同种类的电气安全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等。

每种标志都具有特定的形状、颜色和图案,以便传达特定的安全信息。

3. 标志的设计要求根据 GB 的要求,电气安全标志应具备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识别的特点。

以下是一些设计要求的要点:- 标志应采用明亮的颜色,如红色、黄色、蓝色等,以增加视觉吸引力和注意度;- 标志的形状应与其所传达的安全信息相符,如三角形表示警告、圆形表示指示等;- 标志上的图案和文字应清晰可见,字体应具备较大的尺寸和对比度;- 标志应具备耐候性和耐磨性,以保证长期可读性。

4. 标志的应用规范根据 GB 的规定,电气安全标志应合理布置,以确保人们容易发现并识别。

以下是一些应用规范的要点:- 标志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或与之关联的位置,如电气控制柜、电源开关等;- 标志的放置高度应适中,以方便被人们注意到;- 标志应设置在视线清晰、无遮挡的位置,以便快速识别;- 标志应与其他标志或标识相互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视觉效果。

5. 标志的更新和维护根据 GB ,电气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新和维护,以保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以下是一些更新和维护的建议:- 定期检查标志的可见度和完整性,如有磨损、破损或污损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标志的更新应考虑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其与电气设备的安全状态相匹配;- 对于长期存在的标志,应定期审核其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如需要进行调整或改进,应及时进行更新。

以上是对根据电气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相关内容的简要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标准原文。

标准2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

标准2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
5.9 没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 发声警报器 标志 5.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 火警电话 标志 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 电话亭) 也可设置 火警电话 标志 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 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 应设置 地下消火栓 地上消火栓 和 消防水泵接合器 等标志 5.12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 禁止烟火 禁止吸烟 禁止放易燃物 禁止带 火种 禁止燃放鞭炮 当心火灾──易燃物 当心火灾──氧化物 和 当心爆炸─ ─爆炸性物质 等标志 a.具有甲 乙 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 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 乙 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 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 燃气锅炉房 油浸变压器室 存放 使用化学易燃 易爆物品的商 店 作坊 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 乙 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 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 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 禁止用水 灭火 标志 5.14 在旅馆 饭店 商场(店) 影剧院 医院 图书馆 档案馆(室) 候车(船 机) 室大厅 车 船 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 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 应设置 禁止吸烟 等标 志 5.15 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10.4.2 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 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 51x 时 应能在 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 当发生火灾 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 电源中断的情况下 应在 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 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 明的情况下 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 17 34cd m2 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 80cd m2 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15cd m2 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干 5 1

GB 15603-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03-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发布时间:1995年7月19日实施时间:1996年2月1日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引用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3.1观察距离viewing distance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

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设置原则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发布时间:1996-2-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引用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3.1观察距离viewing distance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

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设置原则5.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GB 15630-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95)

GB 15630-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2004-8-1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发布时间:1996-2-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引用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3.1观察距离viewing distance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

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设置原则5.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7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7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图形标志1)的使用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息、安全、交通等各种图形标志。

文字标志亦可参照使用。

注:1)本标准中如未写明“标志牌”,则标志指“标志”或“标志牌”。

2引用标准GB 1252图形符号箭头及其应用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5565图形符号术语3术语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按GB/T 15565的规定。

4使用场所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主要适用下列a—c所列场所;安全标志主要适用c—h所列场所;道路交通标志适用h所列场所;消防安全标志适用全部场所。

a.旅游景点、公园、机场、码头、车站(火车、汽车、电车、地铁站)、市区街道等公共场所;b.宾馆、饭店、旅馆、购物场所、会议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医院等服务设施;c.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电车、地铁等运输工具;d.工矿企业、仓库、货栈等;e.工程施工现场;f.林区、矿区、油田、钻井平台等;g.科研院所、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高层公寓等;h.道路两旁、桥梁、隧道等;i.其他场所。

5 设置原则5. 1安全5. 1. 1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5. 1. 2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5. 2醒目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

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5. 3便利5. 3. 1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流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5. 3. 2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5. 4协调5. 4. 1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5. 4. 2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统一。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点击:142 次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of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gns2004-12-30发布2005-05-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规范第4.2.1、4.2.2、4.2.6、4.3.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

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邹鹤王德智李玉强王玉涵肖志国目次前言 (Ⅰ)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1)4.1一般规定 (1)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4.3设置要求 (3)5施工要求 (3)6验收要求 (3)本规范用词说明 (5)条文说明 (6)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根据水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

根据水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

根据水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根据水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本文档旨在介绍与水安全标志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对该标准的简要概述:1. 背景水安全标志是为了保障人们在使用水源和相关设施时的安全而设立的。

它起到提醒、引导和提示作用,帮助人们正确使用和保护水资源。

2. 标志种类根据 GB 的要求,水安全标志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水质标志水质标志用于表示水的品质和适用范围,包括饮用水、游泳水等。

这些标志通常具有特定的图案和文字,用以提醒人们水的用途和特性。

2.2 水源标志水源标志用于标识水资源的类型和来源,包括自来水、河流水、地下水等。

这些标志帮助人们了解所使用的水源,并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2.3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用于提醒人们水源或水相关设施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

这些标志通常包含警告图案和文字,用以引起人们的警觉和注意。

2.4 管理指示标志管理指示标志用于指导人们在水源或水相关设施中的正确行为和操作。

这些标志通常包含指示箭头、禁止图案等,帮助人们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3. 标志设置要求根据 GB 的要求,水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3.1 显著性水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易于被人们注意到的位置,确保其显著性和可读性。

3.2 一致性水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和大小应一致,以便人们能够迅速识别和理解。

3.3 稳固性水安全标志应设置在稳固和安全的位置,以免被破坏或变形影响其有效性。

3.4 及时更新水安全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其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4. 其他要求除了上述的标志设置要求外,根据 GB 的规定,水安全标志还需要符合其它相关要求,例如标志的材质、制作工艺等。

以上是对根据水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的简要介绍。

具体要求和细节请参考该标准的正式文件。

请注意,本文档整理了 GB 15630 的要求和规定,但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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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2007-1-9 阅读:448 出处:karen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引用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3.1观察距离viewing distance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

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设置原则5.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

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

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没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设置要求6.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6.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D确定。

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标志的偏移距离X应尽量缩小。

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最大不应大于15°。

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6.9.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6.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6.10.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6.10.1.1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如图2所示。

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如图3所示。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如图4所示A或B的位置。

标志脾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Al不应小于0.5m。

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以在图4中C、D的位置设置标志,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h3应在1.3m─1.5m之间。

6.10.1.4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如图5所示。

6.10.2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6.10.3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4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

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6.10.4.1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10.4.2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1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

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

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明的情况下,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z,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m2,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z,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干5:1。

6.10.4.3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提示标志牌及其辅助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m2。

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2。

6.11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6.11.1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6.11.2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6.11.2.1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脾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

如图6所示。

6.11.2.2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脾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如图7所示。

6.11.2.3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6.11.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

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x,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

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反光方式参考附录B(参考件)。

6.12对于地下工程,“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如图3所示)。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干10m。

标志的照明应满足6.10.4条和6.13条的要求。

6.13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

7设置方法7.1方式7.1.1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和图4中B、C、D所示。

7.1,2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

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

如图5所示。

7.1,3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如图6所示。

7.2间隙7.2.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如图8所示。

7.2,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如图9所示。

7.2.3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

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如图10所示。

7.2.4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

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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