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扫黑除恶 部分题目及答案
扫黑除恶部分题目及答案备注:以下答案不完全正确,但按如下答案答题能保证90分以上。
1:【不定项选择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什么时候开始?() A.20xx年12月20日B20xx年1月23日C.20xx年1月20日D20xx年2月13日2 【不定项选择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年A.2B.5C 3D.43【不定顶选拌题]扫黑除恶考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A20xx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羅突出题得到有遏B.20xx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戚、满意度明显提升。
C.20xx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瓜倒性胜利。
D20xx年:动员。
营造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4 【不定顶选抻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 A事关生态环境保护B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C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D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5【不定项选择题】西藏自治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举报电话有酃些?()A.0891-12389B.0891-*******C.110D.12337举报平台6【不定项选拌题】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我区扫黑除恶打染治乱考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有()类?A.18B.21C.24D.367【不定项抨题】下列哪些属于我区扫黑除恶打非治乱21类重点打击对象?( ) A.戚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B.与达赖集团相互勾联,接受遥控指挥参与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黑恶势力C以寺庙为靠山,利用宗教控制、蛊意煽动、挟持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干预基层行政、司法、觳育等事务的黑恶势力D.涉邪教、涉“藏独”和涉传销等非法组织8不定项选掉题“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A租织特征,较稳定、人飙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法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套路贷”案件中“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年第3期2018年134********2019年940640273672020年52326353168案由刑事案由民事案由总数一、“套路贷”的界定及行为阶段1.“套路贷”的界定。
“套路贷”并非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而是从大量的案件中总结而来的。
关于“套路贷”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意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据此,“套路贷”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但“套路贷”本身并不等于犯罪,“套路贷”行为往往披着民事借贷的外衣,以民间借贷为假象,在貌似合法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套路贷”案件法院最后都仅仅对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并未对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处罚。
在套路贷案件中的软暴力行为虽不具有暴力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但仍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人身危险,因此,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1)狭义“套路贷”的局限。
首先,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中“套路贷”的含义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也就是说,“套路贷”仅仅是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存在区别,即“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路贷”中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并不等同于《刑法》中有关财产犯罪的非法性。
“套路贷”一般发生在金融领域中,而金融管理本来就采取特许制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就从事金融业务直接就视为形式违法并不妥当。
且《意见》并未说明非法究竟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还是行政违法。
其次,如果仅仅将“套路贷”等同于犯罪,那么“套路贷”构成何种犯罪?这样直接的认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高检会〔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年来,我国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风险。
为依法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印发后,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同时废止。
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摘要:要黑恶势力软暴力包括侵犯公民各种权利软暴力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秩序软暴力和其他软暴力,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济基础摧毁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露头就打”原则规制络暴力坚持综合治理与建立防控软暴力犯罪长效机制是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有效策略,据“软暴力”与“精神暴力”“硬暴力”与“肉体暴力”当属交叉概念而“软暴力”实质是精神强制摘要黑恶势力软暴力包括侵犯公民各种权利软暴力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秩序软暴力和其他软暴力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济基础摧毁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露头就打”原则规制络暴力坚持综合治理与建立防控软暴力犯罪长效机制是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有效策略关键词“扫黑除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络暴力图分类93 献标识码编007807(09)009908收稿日期0905作者简介崔爱鹏(970—)男河南滑县人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基金项目系“河南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专题研究课题“基层(村级)黑恶势力形成机制与治理对策实证研究”阶段性成项目编ZX0809;国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犯罪刑法规制研究”阶段性成项目编5BX056、软暴力概念析()软暴力进入刑事法律规溯随着济社会建设高速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也沉渣泛起并成威胁我国政治、济、社会安全突出问题暴力性是黑恶势力犯罪基特征黑恶势力济目标和政治目实现莫不与暴力犯罪行相关黑恶势力犯罪暴力就其表现形态而言分硬暴力和软暴力我国《刑法》对硬暴力规较严格且全面随着社会发展犯罪行方式发生较变化有效应对和惩治犯罪软暴力进入刑事法律规畴软暴力与其他形式暴力属刑法禁止暴力虽形式不尽相但从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结看并无质上差别特殊情况下软暴力可能会更甚直接施加人身传统暴力危害更因软暴力亦被称做“杀人不见血”暴力软暴力进入我国刑事法律规程是从对刑法有关条释适用到相关规性件出台程我国《刑法》9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特征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二特征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目攫取济利益方法实施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三特征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行方式首先是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其次是“其他手段”以上两特征涉及“其他手段”009年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通知指出有组织性、暴力和胁迫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方面首要特征但有行特征也表现“其他手段”这里“其他手段”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将暴力和威胁作其盾与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假“调”“协商”“谈判”或者直接采取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方式通上述非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其他相关人员甚至社会公众产生心理威慑或形成心理强制03年月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人信息犯罪活动通知》也有关滋扰型“软暴力”规定05年0月3日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特征首先对被害人或者相关人员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其基行方式;其次实施非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也是其重要手段而且非暴力手段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保障非暴力手段不能够达到目随实施暴力手段该《纪要》软暴力问题上重突破非暴力行方式被明确行特征而非暴力地包含着软暴力08年月6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见》四部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明确规定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软暴力及具有软暴力特征犯罪行属软暴力犯罪至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对软暴力犯罪行规定就比较详细明晰了09年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见》对何软暴力、软暴力具体表现形式、软暴力涉及到部分罪名作出了明确、具体规“软暴力”概念也正式进入我国刑事法律规性件软暴力作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重要行方式也规定到我国刑事法律规(二)黑恶势力软暴力概念有学者认软暴力是指除了直接施加到被害人人身肉体暴力外能够对他人心选择或者思表示产生影响、强制或者控制行软暴力质是精神暴力[]概念强调软暴力就是精神暴力并认精神暴力相对应是肉体暴力也有学者认软暴力相对应是传统有形物理力方式实施暴力是能够对他人产生心理上强制力足以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足以妨害正常秩序手段[]笔者认从语义说软暴力相对应是硬暴力量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硬暴力”多表现对被害人施加肉体暴力但硬暴力并非等肉体暴力软暴力也并非等精神暴力司法实践软暴力多表现精神暴力肉体暴力也多表现硬暴力但软暴力表现对被害人人身实施轻微暴力却能够产生足够心理强制情况并不少见据“软暴力”与“精神暴力”“硬暴力”与“肉体暴力”当属交叉概念而“软暴力”实质是精神强制黑恶势力行人对被害人实施软暴力手段目就是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恐惧、恐慌形成心理上巨强制从而不敢反抗被迫屈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08年月6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见》认黑恶势力软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济、社会秩序犯罪行实施者目是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其方式是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09年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见》对软暴力概念进行了界定软暴力是指黑恶势力行人了达到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目对被害人进行滋扰和纠缠对有关场所進行哄闹和聚众造势等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具有以下特征软暴力质是黑恶势力行人凭借心理上强制力而实施违法犯罪手段;二软暴力实施者主观方面是出故心理态其犯罪目相关非法利益或者对他人产生不法影响;三黑恶势力行人对他人尤其是被害人实施了滋扰、纠缠行对公共场所尤其是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场所实施了聚众哄闹和虚造声势行这些行和手段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营活动;四软暴力以暴力保障或者盾暴力手段是软暴力基础软暴力对被害人威慑和心理强制暴力手段随付诸实施保障即暴力性手段是软暴力手段支配性、定性盾保障力有学者认软暴力暴力保障包括先暴力、预备暴力、现实暴力[3]二、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行认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软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包括但不限以下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侵犯他人民主权利揭发隐私、诬告陷害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破坏、霸占财物等跟踪贴靠是指软暴力犯罪行人紧紧跟随被害人面追赶、监视被害人或者通贴身跟随以更紧密方式更加靠近被害人从而施加心理压力跟踪贴靠方式虽不动手施加硬暴力却是通硬暴力施加软暴力对被害人形成巨心理压力以达到某种犯罪目扬言传播疾病即通面对面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宣扬或故散布传播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如艾滋病、丙类传染病如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行揭发隐私是指威胁揭发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被害人关系密切人不愿他人知悉密图使被害人屈软暴力行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虚假告发图陷害被害人行这里诬告陷害行既包括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也包括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利益如职提升违法或不道德行破坏、霸占财物是指行人故毁损被害人或三人财物或者将被害人或三人财物公然占己有行如被告人王某系艾滋病患者王某纠集艾滋病患者梁某、郭某等人成立“五兄弟讨债公司”他们宣称是艾滋病患者03年9月起王某等采取跟踪贴靠方式人讨债9起;采取手持射针管扬言不还债就使债人染上艾滋病方式讨债起梁某伙郭某还以扬言让他人染上艾滋病方式实施敲诈勒次上述案件王某、梁某等犯罪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就是比较型软暴力犯罪行(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和营秩序软暴力扰乱正常秩序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包括但不限以下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软暴力贴报喷、拉挂横幅、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秩序软暴力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秩序软暴力通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营秩序软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违背他人愿不顾他人反对、劝阻或没有法律上依据侵入他人住宅或侵入他人住宅要退出而拒不退出行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是指行人故破坏他人生活设施如堵塞污水管道、破坏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或者被害人设置生活障碍如用胶水堵塞钥匙孔、将防盗门焊死他人门前挖沟渠等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生活、工作秩序软暴力手段如特定地张贴各种报特定地肆喷涂画公共场所或者他人特定工作场所拉挂肆歪曲事实横幅扩己不法影响或者吸引他人放鞭炮、播放哀乐故扰乱公共或者他人工作正常秩序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故扰乱公共或者他人正常生产秩序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行外《关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见》对故扰乱营秩序手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驱赶生产者、其他从业人员离开生产营场所、办公区域接控制有关营场所软暴力行通比较严重扰乱营秩序行如派驻人员据守等直接控制有关营场所软暴力行如0年商丘市夏邑县许某某纠集多名残疾人非法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某某组织、领导者专职讨债调纠纷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首四副会长骨干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许某某、户某某等人利用“残疾人协会”组织以弱示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许某某先通辱骂、堵门、殴打、随便、受害人门框上涂抹便、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问题按照不等年份债提取0%至50%处费终该“协会”发展到威胁乡镇政府受雇他人对抗政府部门执法对抗公权力(三)扰乱社会秩序软暴力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软暴力手段般表现行人聚集多人以聚众方式实施包括但不限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摆场是指行人聚集多人并且携带武器打架斗殴示强行架势是指双方摆开阵势准备较量或者以骄横气势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这里示威是指行人通某种方式公然显示身力量以恫吓他人行聚众哄闹滋扰是指聚集多人公众场合喧哗寻衅滋生是非扰乱社会秩序行拦路闹事是指阻拦交通、堵塞路段或者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瘫痪行如05年0月初被告人欧耀桓召集案被告人高某等人开会安排人员向村民进行虚假宣传煽动村民情绪并鼓动村民海螺厂拦路抗议提供了30多万元雇请社会人员混入村民里带头闹事给海螺厂造成严重损失期公安机关多次处警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责执勤警人员、执勤车辆、警用设备等遭遇不程损伤、损毁等[](四)其他软暴力犯罪行這里其他软暴力犯罪行是指除了上述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公共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工作营秩序、聚众肆扰乱社会秩序三种手段外足以对他人心理产生较恐惧、恐慌等影响力而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违法犯罪行如行人上实施“络暴力”情况就属软暴力违法犯罪行“络暴力”是指行人通组织或雇用“络水军”故颠倒黑白、捏造事实采用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就或者左右络舆论蒙蔽社会公众行如08年6月“南京虐狗事件”南京市江宁区童姓男子因虐狗被称“天下善”“爱狗人士”看到“爱狗人士”非常气愤童姓男子就被这群有动物爱心“爱狗人士”给“人肉”了“人肉”产生了无休止络暴力导致结是童姓男子老婆因受不了每日每夜威胁而选择杀他维系生活两门头生因“爱狗人士”侵扰无法继续营更让他不安是“爱狗人士”竟然人肉到他正上学孩子了到他孩子学校声称要助其“教育”孩子该案件结是童某破人亡[5]又如江某某纠集陈某某、蔡某某等人成立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通其相关公司客户进行删帖和处置面信息牟利该团伙公司化运作并明码标价删除收费800至3500元不等周期3至7工作日;屏蔽收费000至500元不等周期至5工作日;删除条评论收费50元左右截至警方破案该团伙已0多单位提供有偿删帖非法获利5万余元[6]三、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惩治()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济基础黑恶势力犯罪根目是追逐济利益而具备相当雄厚济实力是黑恶势力犯罪得以形成、存和发展坐乃至称霸方基础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济基础是有效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关键所09年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合印发《关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见》(以下简称《见》)明确指出“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根据《见》可以对以下黑恶势力犯罪涉及财产采取询、封、扣押和冻结是黑恶势力组织财产;二是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财产主要是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人所有财产、实际控制财产、出购买财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移到其他相关人员名下财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关犯罪所涉及财产这里关犯罪主要是指涉嫌《刑法》9条洗钱罪和3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三是其他财产凡是与黑恶势力组织、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财产都属采取上述措施围《见》还明确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缴、没收涉案黑恶势力财产是黑恶势力组织财产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财产及其孳息、收益或者通合法生产、营获取财产;二是黑恶势力组织成员财产黑恶势力组织成员财产包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组织成员通合法生产、营获取财产组织成员人所有却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财产组织成员人或者庭所有却用支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财产组织成员非法持有违禁品;三是其他单位、组织和人财产这类财产包括其他单位、组织和人主动助或者提供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财产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财产及其孳息、收益按照我国《刑法》有关共犯罪规定和《见》具体规定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对黑恶势力全部违法犯罪活动责追究其责任应当并处没收人全部财产;对黑恶势力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其他主犯可以并处没收人全部财产;对黑恶势力其他般成员根据其所参与、实施行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用财产刑值得是《见》四部分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应当合以下条件是有相应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二是涉案财产无法追回无法追回包括无法证向、下落不明或者被他人善取得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价值灭失等几种情况三是可以追缴、没收黑恶势力组织或其成员相应数额其他等值财产项规定对彻底全面摧毁黑恶势力犯罪济基础依法惩治、消灭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义(二)摧毁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黑恶势力达到定程和规模必然向权力渗透着力编织“关系”和“保护伞”;另方面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用强济实力、绑架权力盾使其关系更加复杂“保护伞”也更加稳固甚至少数官员直接参股黑恶势力企业形成“利益共体”当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与腐败问题交织起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黑恶势力犯罪行软暴力化认定、打击、惩处就会遇到更多困难和无形阻力如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伞”成员包括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政委、副局长、派出所长法官贸局工作人员地税稽局副局长等人可见拔除黑恶势力保护伞、斩断其关系是治理黑恶势力重要环摧毁黑恶势力“保护伞”是应当从根上进行有效治理将“扫黑除恶”行动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将“扫黑除恶”行动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坚“拍蝇”“打虎”深挖“保护伞”二是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要坚依法从严惩处除恶尽从根上铲除直接涉黑、袒护包庇、接助长等三类“保护伞”三是明确重打击黑恶势力利用村和社区“两委”换届拉票贿选、破坏基层选举秩序利用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插手民纠纷、非法高利放贷、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营黄赌毒等与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息息相关案件(三)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露头就打”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团伙犯罪样都有从产生、发展、势力逐渐强到称霸方程都是从般违法犯罪活动开始逐渐发展成黑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对黑恶势力犯罪应当坚持“打早打”“露头就打”原则防患然把黑恶势力犯罪消灭萌芽状态是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对些有定人身危险性不稳定分子有定犯罪倾向不法分子宜早不宜迟宜不宜防止其行进步发展向黑恶势力犯罪恶化二是对些案逃团伙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尽快抓获彻底破除其逃避法律制裁侥幸心理消灭患三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和有案底人员应特别关政府要积极引导他们主创业、多途径就业提升其劳动技能使其生活稳定防止其因生活问题而选择“成相对低廉”、相对容易黑恶势力犯罪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切断黑恶势力“人力”入口(四)加强络舆论引导规制络暴力络暴力是狂热、非理性情绪支配下部分民通发表络言论对证实消息肆歪曲或者故捏造事实渲泄情绪行络暴力是社会暴力络上延伸会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但络身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定了络暴力规制事性和高难性因应加强舆论引导教育民理性、平和对待络新生事物和现象不妨害他人言论由前提下对广民络行进行必要监管避免络暴力是加强对络事物理性引导对新鲜络现象和络行如直播、抖音、微信程序等及引导避免些络行发展演变络暴力引导其发挥积极、健康作用避免其无节制滥用二是净化络环境推进络健康发展建议络管理部门加强宣傳倡导言论明宣传正面形象发挥正能量推动络和谐与明铲除络暴力产生土壤三是及彻底地惩治络暴力犯罪行络监管部门发现络暴力苗头应及制止理性引导广民发现络暴力应及举报警接受报案要及制止立案侦保护民合法权益还片纯洁蓝天(五)坚持综合治理建立防控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长效机制黑恶势力犯罪防治是长期系统工程滋生黑恶势力因素虽然多种多样但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程不高有很关系社会治理手段方法欠缺治理能力不到位导致社会治理效欠佳进而黑恶势力犯罪亚生态、亚化圈就可能产生黑恶势力犯罪就可能滋长因坚持综合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是防控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治策是要治理黑恶势力犯罪、堵头方面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对娱乐场所、批发市场、建筑工地等进行合整治对重行业进行监管严防涉黑涉恶及有涉黑恶倾向高危场所缩黑恶势力生存空明确社区、公安、司法、工商、税、城管、执法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相关责任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二是建立社会治理动机制依靠党委、政府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公检法司及监委相关部门和上下动优势形成多、立体、合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隐患三是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和智慧发挥群众优势和积极性畅通举报治理黑恶势力犯罪渠道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加奖励力认真落实对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力鼓励、奖励与黑恶势力进行斗争公民弘扬正气发挥正能量四是引导农村宗族势力良性发展对农村有威望宗族“族长”进行理性引导和教育将其对族利益关引向对集体责任感将其宗族族权威化村民治所要权威防止宗族势力“尾不”“独”甚至发展黑恶势力外基层党组织、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应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村民理性治五是实现扫黑除恶良社会效各级政府、政法机关等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政策表明党和国坚铲除黑恶势力心提高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危害认识提振人民群众勇气和信心进而使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行动彻底掐断黑恶势力人员达到法律效与社会效高统通头上有效预防、高效系统化治理和依法严厉惩处构建扫黑除恶、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长效机制【参考献】[]周海浪“软暴力”新理[]检察日报08070(003)[]卢建平软暴力犯罪现象、特征与惩治对策[]国刑事法杂志08(3)89[3]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国刑事法杂志08(3)8385[]30万元雇人拦路闹事37人聚扰乱社会秩序案审开庭[BL]新浪所谓“爱狗人士”络暴力致虐狗者破人亡其做法如流氓何异[BL]易广东阳江破“络水军”案“有偿删帖”非法获利5万余元[BL]国新闻責任编辑王秀艳) r Vl b Blk vl r gbr vl blk vl r l vl rg vr rg z vl rb rl r l rrl rr r vl v rg rgl r b r b blk vl r r l r brll blk vl r r rl “gg rlgg ll” “gg ” rgl rk vl r rv gvr bl lgr rv rl vl r b blk vl rK r“ b g”;blk vl r; vl r;rk vl 相关热词黑恶势力暴力犯罪研究.。
《寻衅滋事解释》第2-4条的“多次”如何理解?
《寻衅滋事解释》第2-4条的“多次”如何理解?——赵恒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下简称《解释》)在对四类寻衅滋事行为类型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时,出现了三个“多次”,即: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多次”作如下阐释:《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意见》中的“二年内三次”很好理解,而“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比较好理解,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反向解释得出“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因为如果将“已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二年内三次”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重复评价。
唯一难以理解的是——“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学者观点】参考张明楷先生的《寻衅滋事罪探究》一文,对于“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应作如下理解:1.例如,以“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为例,行为人实施“一次追逐他人、一次拦截他人、一次恐吓他人”共计三次行为,应认定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策略初探
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策略初探作者:涂晓晗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1年第05期摘要:当前,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呈现一种新的形态,即由初期明显暴力手段,转变为软暴力威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深入剖析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现象,有助于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升公众的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软暴力;涵义;特征;困境及策略On the strategi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crack down on Soft Violence CrimesTU Xiaohan(Criminal Police Detachment of Xi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Xinyu 338000, China)Abstract: At present, the organized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presents a new form, that is, from the early obvious means of violence to soft violence deterrence, which forms illegal control and significant influence in a certain region or industry, and seriously damag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In depth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soft violence in the crimes organized by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will help to accurately crack down on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enhance the public’s sense of securi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words: Soft violence;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dilemma and strategy软暴力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并被使用的高频词汇。
“软暴力”将被严惩
2019年第08期数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4月9日起施行。
该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该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行为。
“软暴力”将被严惩新规新闻来源:人民网、法制网等未成年人节目有了细化规定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30日起施行,并落实“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
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有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
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
专家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
儿童青少年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
该通知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软暴力”及关联罪名认定标准综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软暴力”及关联罪名认定标准综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及关联罪名认定标准综述——详解《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
该意见共12条,包括“软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关系、在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认定、罪数处理、行政处罚折抵刑罚、雇佣指使者刑事责任、施行日期等。
现就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分为“软暴力”的基本认知、“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软暴力”与个罪认定、其它问题等五个部分。
一、“软暴力”的基本认知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第一条首次对“软暴力”下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其定义主要集中于四个内容(即“目的+对象或场域+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1.主观目的,包括“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形成非法影响”的实质仍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但黑恶势力意图盘踞与某些地区或行业,其违法犯罪活动并不一定都聚焦于“眼前利益”,如摆场炫耀实力、“免费调停”纠纷等,上述行为背后的“利益瓜葛”也难以全部查清,故二者均系软暴力的目的。
2.3.行为对象或行为场域,包括“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
“软暴力”行为既可针对特定对象,也可针对不特定对象;既可以针对公民个人,也可以针对有关单位或组织;既可在家庭、租住房等私人场所实施,又可在国家机关、工厂、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场所实施,还可以在民众自由使用的公共场所实施。
“软暴力”的行为“触角”极具广泛性,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的理解不应过于限缩。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作者:刘宪章孙刚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11期摘要:恶势力具有组织、行为、危害、发展四方面特征,认定要围绕这四方面特征进行判断。
认定恶势力应注意违法行为所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类型。
软暴力定罪须以硬暴力为后盾,软暴力的定罪与恶势力的认定不能互为前提。
认定恶势力应注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间隔,同性质违法行为直接定罪以两年为限,多次违法行为间隔以六个月为宜。
关键词:恶势力违法犯罪司法认定一、恶势力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福建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福建《意见》)进一步明确恶势力的特征。
笔者以为,恶势力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特征。
要求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据此,对于单人单独(或者两人共同)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恶势力成员的范围包括:纠集者,在共同违法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召集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在共同违法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一般成员,以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违法犯罪为标准,涵盖至尚未归案、因法定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实施或者经调解、赔偿等程序后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等)以及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是行为特征。
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范围:主要行为,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七种;伴随行为,伴随以上主要行为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十二种。
三是危害特征。
要求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确立强势地位能发挥积极作用。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久 ?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久?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是侵犯自然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身体自由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非法拘禁罪一般会被判多久呢?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久律师解答:一般构成非法拘禁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情节的,会被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构成犯罪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的;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9•【文号】公通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恶势力实践问题的实证分析及应对举措
2020年12月(第12期,总第284期)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Dec.,2020(No.12,General No.284)【法学与法制建设】对恶势力实践问题的实证分析及应对举措刘东阳\石魏2,李超峰3U.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北京100007;3.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摘要:黑恶势力严重危及我国政权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公众权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 应对之策具有必要性、及时性。
但专项斗争立法及司法层面面临诸多诘问,主要表现在恶势力及“软暴力”认定标准模糊、裁判文书关于恶势力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对此,应从恶势力立法本意出发,结合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践,建立从形式认定到实质排除的认定标准,明确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判定因素,并建立特殊情况的排除机制。
对恶势力中“软暴力”的界定应结合行为次数、行为方式、组织性、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而定;裁判文书中关于恶势力的表述,应结合不同诉讼阶段、不同部门诉求区别对待。
关键词:黑恶势力;“软暴力”;认定标准;裁判文书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丨002-3240( 2020)12-0097-062018年丨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标志着为期三年的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展开,此次专项斗争不仅延续我国以往打击黑恶势力所采取的“打早打小”1政策,还确立 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治理策略,并通过“两高两部”于2018年2月2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 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2019年4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软暴 力”等进行了概括规定,力图为专项斗争的深人开展提供明确性、科学性、系统性。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08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永亮【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红乔李自辉【代理律所】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永亮【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拘留扣押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8:29:26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8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迎宾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男,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亮,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法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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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的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
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
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
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
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
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
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
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
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
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
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
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
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
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
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
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
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
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
成立。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
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
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
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
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
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
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
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
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
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十二、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