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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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期间 1.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为诉讼行为的期限。根据期间是由

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种类 法定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期日的指定 期日 期日的变更、耽误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证明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送达 送达的种类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期间与送达

(1)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又称法律上的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又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①不变期间,是指不能变更的期间。对于受不变期间限制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该期间内进行,否则将失去进行该行为的权利或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不变期间主要包括:

a.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提出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的异议期、申请调解书再审期等的期限为6个月。

b.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1年。

②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确定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的期间。与不变期间的区别是,在诉讼程序不停止进行的情况下,如有重大理由或特殊原因,可以延长或缩短。

可变期间主要有: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

(2)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又称裁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自由指定的期间。它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广泛适用于审判实践。

2.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②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扣除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封皮上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3.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1)概念

期间的耽误,是指不在期间内为诉讼行为。

(2)期间耽误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顺延,是用已经进行的期间扣除实际耽误的时间,继续进行之意。

二、期日

1.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为诉讼行为的时间。期日,分为言词辩论期日、证据调查期日、调解期日、宣告判决期日等。

2.期日的指定

(1)采用合议制的审判形式,期日由审判长指定;采用独任制的审判形式,期日由独任审判员指定。

(2)在指定期日以后,除审判长当面告知当事人以外,书记员应该做成书面形式,依法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指定期日须指定日期和时间。时间为一定的时点,只定始点,不定终点。

3.期日的变更、耽误

(1)期日的变更,是指在指定期日以后,在期日开始以前,由于重大原因,另指定新期日代替旧期日。期日变更时,书记员应该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便他们按期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2)期日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在指定的期日为诉讼行为。期日的耽误,如果是因不应归责于己的事由发生的,可向法院申请另定新期日。反之,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4.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1)期间有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两种;而期日全部由法院指定。

(2)期间有不变期间;而期日是可以变更的,没有不变的期日。

(3)期间有起点和终点;而期日只有起点,何时终了,法律没有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在期间之内的任何时候,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可以单独进行诉讼行为;而期日则必须是法院宣布期日开始以后,才能会合进行诉讼行为。

三、送达

1.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1)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方式,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送达的特点

①送达是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它既是法院的权利,又是法院的义务。

②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③送达是针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

④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或通知有关诉讼的事项。

(3)送达的意义

送达不仅是把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使他们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以利于审判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送达行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2.送达的证明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的种类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把诉讼文书交付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送达为补充。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本人不在时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交诉讼代理人代收。

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③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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