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第十二章 管 辖)【圣才出品】
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1.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的职能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落实到民事诉讼领域,就是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属于权力独立运作之外的其他权力监督范畴,不是一个独立权力之内的分立和制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其监督方式是通过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及其结果行使法律监督。
2.检察监督职能的新发展(1)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历史变迁,其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
①第一阶段:有基本原则,无具体制度和程序。
②第二阶段:有基本原则,也有具体制度和程序,但具体制度和程序极为单一,仅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的职能 检察监督职能的新发展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人民检察院与公益民事诉讼 诉权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法理分析 诉讼地位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种监督方式。
③第三阶段:有基本原则,有具体制度和程序,而且具体制度和程序较为丰富和多样。
(2)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多个方面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这种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并存审判与执行是相互关联的,审判是前提,执行是归宿。
它们虽然程序相异,但其均属民事诉讼。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本身就涵盖了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②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兼指对民事诉讼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结果的监督,便包含了对诉讼过程的法律监督;对诉讼过程的法律监督,实质上是对铸就诉讼结果的诸内在要素进行的监督。
③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既指对人的监督,又指对事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首先是对事的监督,即对案件解决过程与结果的监督。
但在对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会合理地延伸出对人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
第四,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
第五,我国特别行政区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且 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特别行政区仲裁机 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六,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第七,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申请执
行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当事人的确定,一般应依执行根据的内容确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使 执行当事人发生变更,即法定情形下发生执行承担。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指人
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的一定 财物或完成的一定行为。
(一)财 物
作为执行客体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 应由被执行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物品、有 价证券等财产。
(二)行 为
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 应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一定行为。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以
及同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受理执行案件和实 施执行行为的权限和分工。
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根据
执行程序的一 般规定
【案例导入】
执行主体与执 行客体
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的 概念和特点
执行根据的 种类
执行主体
执行客体
执行管辖的 概念
执行管辖的 种类及其相
关规定
基 础
案例分析
应用
位于某市A区的煤炭运输专业户丁某,为位于该市B区的甲化肥 厂运送煤炭,双方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 则由该市的乙仲裁委员会仲裁。丁某按照约定运输煤炭后,甲 化肥厂拒绝支付货款。丁某遂向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经仲 裁后,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化肥厂向丁某支付10万元货款。但 裁决生效后,甲化肥厂仍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丁某持裁决书 向甲化肥厂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和甲化肥厂财产所在地C区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的⾏为准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基础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直接体现民事诉讼法⽴法⽬的。
(2)概括性在语⾔表述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直接操作性。
(3)⾄上性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法律效⼒。
(4)法域性以法律渊源的特征以及法律适⽤的⽅式作为界定标准,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是分属不同法域的。
不同法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与确认是⼤相径庭的。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是由两部分基本原则构成的,⼀部分是各诉讼法共通原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1)共通原则共通原则有审判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语⾔⽂字原则。
(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民法院指导、监督⼈民调解原则。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1.审判独⽴原则(1)审判独⽴原则的内涵①审判独⽴的内涵审判独⽴,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这三个层次的内涵具有递进性。
第⼀个层次是审判权在权⼒形态上的独⽴。
第⼆个层次是审判组织独⽴。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独⽴。
②审判独⽴的要素审判权独⽴原则包含两个要素,排他性和⾃主性。
排他性即民事审判权由⼈民法院⾏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都不能⾏使审判权;⾃主性即⼈民法院⾏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以及舆论的不当⼲预。
(2)我国审判独⽴原则的特征①我国的审判独⽴原则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审判独⽴具有两个层⾯的标准:a.第⼀个层⾯是共同标准,指普通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主体能够不受法外⼲涉进⾏⾃主审判;b.第⼆个层⾯是个别标准,指⼈民法院的权⼒制约功能的强弱,这也是衡量⼈民法院的违宪审查的能动性的尺度。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三十五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3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1 / 372 / 37【重点难点归纳】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1.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1)香港民事诉讼的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 专门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启动 送达 审前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开庭审理 判决 上诉 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初级、中级和终审法院 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级别、专属、执行管辖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诉讼程序规定 初审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宣告诉讼程序 上诉程序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职务管辖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程序 专属管辖 第一审程序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上诉程序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港、澳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 涉港、澳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调查取证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涉台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涉台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调查取证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①法律渊源的多元性。
香港法律制度既包括英国普通法、衡平法,香港自己的条例和附属立法、判例法,又包括中国传统习惯法,还包括权威著作和国际条约,渊源众多,体系复杂,特色鲜明。
②民事诉讼程序的多样性。
香港地区的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程序,在管辖上也分别设定。
③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
香港在法域上属于英美法系,其采取对抗主义诉讼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
(2)香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简述香港没有统一民事诉讼法典,其民事诉讼法主要由一系列的法院条例和法院规则构成。
法院条例是由香港立法会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主要规定法院的设置、性质、民事司法管辖权及有关证据事项。
“法院规则”由以首席法官为首的规则委员会,根据立法局的授权制定,属“附属立法”,主要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及具体过程。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普通审理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普通审理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1 / 202 / 20【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受理与应诉1.起诉起诉的概念与特点 起诉 起诉的条件 受理的概念与特点 起诉、受理与应诉 起诉的审查及处理 受理 先行调解的适用 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应诉 审理前准备的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 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成立合议 审理前准备的具体内容 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 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审前会议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选择适用案件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概念 庭前准备 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的阶段构成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庭审笔录 撤诉的概念和分类 撤诉 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情况 延期审理 缺席判决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普通审理程序(1)起诉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利益或受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开始审判程序并对争议的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
起诉具有以下特点:①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
②起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的请求并使诉的主体与客体特定。
(2)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是指符合或达到法院受理从而启动审判程序的基本条件。
①原告提起诉讼的实质要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原告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
第二,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
第三,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原告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如财产代管人、破产清算组织等)。
b.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状中所诉称的被告只要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可。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原告提起诉讼的形式要件原告起诉原则上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4)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4)第三节审判组织审判组织主要包括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
在合议制下面的审判组织叫合议庭,在独任制下面叫独任法官。
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审判都用合议制。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主管和管辖,从这一章开始,就要进入一些民事诉讼当中比较技术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进入一些具体条文的学习当中了。
主管和管辖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概念。
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他代理某个案件,为他讨回公道,这时这名律师首先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法院究竟会不会管。
如果法院会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来管。
换言之,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法院会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这时作为律师要考虑,究竟这个案件要在哪一个法院来起诉。
在中国有很多法院,从级别上讲,中国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而四级法院当中,根据地域来划分,每一个省,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城市下面的区又有不同的法院。
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在一起的。
举个例子,在全中国有一个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有一个高级法院,这个法院设在省会城市或自治区的首府或设在直辖市当中。
高院所在省的每一个地级市,或者说自治区下面的每一个自治州,都有一个中级法院。
譬如说,在广东省下面的广州市有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有个中级法院,珠海市也有一个中级法院。
在中级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级市下面又会分为若干个区,或若干个县,每一个区和每一个县下面又会设有基层法院。
譬如说广州市荔湾区有一个荔湾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有一个越秀区法院、广州市的花都县又有一个花都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这样,在中国有那么多的县,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
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去起诉的话,他就必须决定到底在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起诉。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期间的作用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和顺延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送达 送达的方式 邮寄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转交送迭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效力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 申请错误的赔偿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的范围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诉讼费用概述 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及追究 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负担 司法救助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期间与期日1.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期间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仅指期限,广义包括期限与期日。
2.期间的作用(1)有利于促使各诉讼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诉讼行为,保证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3.期间的种类以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把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以期间设定后是否允许变动为标准,可以把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法定期间①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②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除法律本身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例外情形外,无论是法院还是诉讼参与人,都不得任意改变。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该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2)指定期间①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在民事诉讼中,法定期间是主要的,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 拘束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 执行力 形成力 确定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裁定的时间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具体的法律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效力 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 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作用 民事裁判1.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与权利作出。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4)民事判决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民事判决的种类(1)依案件性质不同对民事判决划分,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①诉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作出的判决。
②非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或权利的确认,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某项财产无主的判决。
(2)根据诉的种类不同划分的判决种类划分,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①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③变更判决,又称形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3)根据判决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①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概念、目的、实施先予执行的概念、程序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期间: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耽误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 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其中“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所以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3)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B2. C3. A4. D5. B二、判断题1. 错误2. 正确3. 正确4. 错误5. 正确三、简答题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公开、合法、自愿、有偿等。
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参与。
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2.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并进行立案登记。
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以查明事实、认定法律关系。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判决的实际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小明提起的是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答:小明提起的是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小明主张小红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符合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条件。
案例二:小张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小张向小李支付购房款后,小李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小张。
然而,小李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小张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履行合同。
请问,小张提起的是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答:小张提起的是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但未能履行,导致小张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符合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
五、论述题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
其特点有:无须实质审查;无须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不存在两审终审。
督促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简便、迅速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申请人的请求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确已到期。
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必须明确具体。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概述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书的受理 支付令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督促程序(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民事纠纷。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前提是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清楚。
3.督促程序的终结(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书面异议证明:该申请属于不应受理的,或属于应当裁定驳回的。
二、支付令1.支付令的申请督促程序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发动。
申请书应附具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实。
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从法院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书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接受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法院裁判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院裁判概述1.法院裁判的含义民事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处理非诉事件,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和与程序相关的特定事项作出的判定。
①在审判程序中,法院的裁判多数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也有法院依职权作出的。
②裁判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主要方式。
③有权作出裁判的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法院的书记员、执行人员作出的职务行为都不是裁判行为。
④裁判是对争议或问题作出的判断和表示行为,不同于法官在诉讼中实施调查证据、听取辩论这类事实行为。
2.裁判的种类(1)判决,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判定。
(2)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判定。
(3)决定。
(4)命令。
二、判决1.判决概述(1)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是法院行使裁判权最重要、最典型的形态,书面形式的判决称为判决书。
(2)判决的种类①诉讼判决与非讼判决a.分类依据根据判决针对的案件性质和所适用的程序所作的分类。
b.诉讼判决与非讼判决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针对的案件不同诉讼判决针对诉讼案件作出,非讼判决针对非讼案件作出。
第二,适用的程序不同诉讼判决适用诉讼程序,非讼判决适用非讼程序。
第三,记载的内容不同诉讼判决记载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非讼判决记载对特定事实的确认。
第四,救济机制不同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诉讼判决,通过上诉、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非讼判决则有自己的救济途径,不适用上诉、再审的方法。
②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a.分类依据根据判决所处理的诉的种类和性质所作的分类。
b.概念第一,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存在,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给付判决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管辖上诉和一审撤诉。
9.审理期限:a.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b.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一)公告期间;(二)鉴按期间;(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四)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10.一审撤诉和缺席审判:A.一审撤诉:a.申请撤诉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需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人必需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提出申请。
(三)撤诉必需自愿、合法。
(四)撤诉必需由法院作出裁定。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允许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按撤诉处理:(一)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
(四)原告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
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本身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本身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病院出具的往院治疗证明。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期间、送达(二)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期间、送达(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电子送达与留置送达1、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
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三/42)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答案】A【考点】电子送达【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
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与D是不合法的。
2、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9)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答案】A【考点】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解析】该题直接考查送达方式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适用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
其特点有:无须实质审查;无须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不存在两审终审。
督促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简便、迅速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申请人的请求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确已到期。
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必须明确具体。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概述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书的受理 支付令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督促程序(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民事纠纷。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前提是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清楚。
3.督促程序的终结(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书面异议证明:该申请属于不应受理的,或属于应当裁定驳回的。
二、支付令1.支付令的申请督促程序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发动。
申请书应附具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实。
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从法院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书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接受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期间 1.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为诉讼行为的期限。
根据期间是由
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种类 法定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期日的指定 期日 期日的变更、耽误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证明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送达 送达的种类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期间与送达
(1)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又称法律上的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又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①不变期间,是指不能变更的期间。
对于受不变期间限制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该期间内进行,否则将失去进行该行为的权利或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
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不变期间主要包括:
a.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提出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的异议期、申请调解书再审期等的期限为6个月。
b.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1年。
②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确定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的期间。
与不变期间的区别是,在诉讼程序不停止进行的情况下,如有重大理由或特殊原因,可以延长或缩短。
可变期间主要有: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
(2)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又称裁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自由指定的期间。
它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广泛适用于审判实践。
2.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②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扣除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
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封皮上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3.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1)概念
期间的耽误,是指不在期间内为诉讼行为。
(2)期间耽误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顺延,是用已经进行的期间扣除实际耽误的时间,继续进行之意。
二、期日
1.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为诉讼行为的时间。
期日,分为言词辩论期日、证据调查期日、调解期日、宣告判决期日等。
2.期日的指定
(1)采用合议制的审判形式,期日由审判长指定;采用独任制的审判形式,期日由独任审判员指定。
(2)在指定期日以后,除审判长当面告知当事人以外,书记员应该做成书面形式,依法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指定期日须指定日期和时间。
时间为一定的时点,只定始点,不定终点。
3.期日的变更、耽误
(1)期日的变更,是指在指定期日以后,在期日开始以前,由于重大原因,另指定新期日代替旧期日。
期日变更时,书记员应该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便他们按期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2)期日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在指定的期日为诉讼行为。
期日的耽误,如果是因不应归责于己的事由发生的,可向法院申请另定新期日。
反之,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4.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1)期间有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两种;而期日全部由法院指定。
(2)期间有不变期间;而期日是可以变更的,没有不变的期日。
(3)期间有起点和终点;而期日只有起点,何时终了,法律没有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在期间之内的任何时候,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可以单独进行诉讼行为;而期日则必须是法院宣布期日开始以后,才能会合进行诉讼行为。
三、送达
1.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1)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方式,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送达的特点
①送达是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它既是法院的权利,又是法院的义务。
②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③送达是针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
④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或通知有关诉讼的事项。
(3)送达的意义
送达不仅是把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使他们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以利于审判顺利进行。
更重要的是,送达行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2.送达的证明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的种类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把诉讼文书交付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送达为补充。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本人不在时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交诉讼代理人代收。
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③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入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①调解书只能直接送达当事人交由当事人签收,若留置送达调解书,调解书并不发生效力。
②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③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3)电子送达
①电子送达,又称简易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对程序性文书采用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所进行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将诉讼文书交邮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寄给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①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