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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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的任职文件

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张迪辉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为理事,由张懿奇执行监事。

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议纪要

时间:2011年1月14日

地点: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

参加人员:张迪辉、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张懿奇

主持人:张迪辉

记录人:张懿奇

会议内容:

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地点、业务范围。

三、制定通过章程。

四、选举成立: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

张迪辉: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设在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业务范围主要是: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服务。

3、选举成立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举手一致通过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理事长:张迪辉

理事: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

执行监事:张懿奇

4、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最后,散会。

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张立新、张国辉、方国熏、张懿奇等五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为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是: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与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经营。

第五条:本社自2011年1月14日成立,办公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生产经营的农民和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经济的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主出资;

(三)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主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按本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的各项协议,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与本主利益相对的活动;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退社时,其出资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的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和获得继承社员资格,继承出资。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出资额可能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法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出资额,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代表会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认缴的亏损的出资金额,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议。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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