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律师港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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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罗某、庞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8月21日,罗某(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甲方自愿将职工宿舍住宅一套(14层西南户,建筑面积135.4平方米)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支付该住宅所有集资费用(含房款和所有配套设施集资费),甲方不承担由本房屋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该房屋所有权、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确认之诉,属于无房产证的单位内部开发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罗某合法享有单位内部的购房资格,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具有财产利益性,属于合同标的中的无形财产权利。罗某与赵某签订协议,名为“房屋转让协议”,实为“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从该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将其对系争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承担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享有了在

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其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解释的规定,只要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能够移转买卖物的所有权,就达到了买卖合同的目的,无须出卖人于订立买卖合同时即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因此,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当视为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合同看待。

对于单位规定“单位职工不得私下转让牟利”,这属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相对性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被告应依照协议转让其购房资格,原告在交付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被告方暂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这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而非对债权行为的限制。房屋买卖被分为两道程序,一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债的关系发生,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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