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之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篇一:7、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百君专字(2007)第号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监制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百君专字(2007)第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渝,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需将其

涉及法律

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

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 ; 2. ; 3. 。

第二条委托权限 1. ; 2. ; 3. 。

第三条承办律师

1.律师为乙方指派的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

2.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

办律师负

责。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委托律师代理费。

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

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

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

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

专家论证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

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

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

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

律师支付额外

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乙方银行账号: 232181302110001 。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

律师。

(2)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为其收取的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开具收据,并

有权要求在结案后将承办律师持有而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还

甲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

的合理期限内保证对本案情况的合法披露不致对甲方造成实质性损害。

(4)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

服务费

和差旅费,但已经发生的在市区外的差旅费应当扣除。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

律事务

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因甲方提供不真实的案

情和案件材料

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

能够提

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须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

务费、

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

费用支付义务

致使承办律师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履行代理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晓与委托法律事

务有关

情况的人员与承办律师晤谈,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

材料,并为达

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

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必要时,承办律师有权要求

甲方提供书面

保证。

(3)如果甲方对承办律师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投诉不实,乙方可以拒

绝甲方

更换承办律师的要求,并不得被认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乙方

应将对投诉的

审查情况通报甲方。

(4)如承办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知悉甲方与本案有关的违

法活动,

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意见;如甲方拒绝停止其违法行为,承办律师

有权拒绝继续

履行代理职责,乙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且承办律师和乙方的行为

不得被视为乙

方的违约行为。

(5)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有权从有利于甲方的利益出发

向新闻

媒体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但任何情况下,乙方

均有权为履行

义务,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6)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

旅费不

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甲方有权继续

追讨。

(7)结案后,乙方有权保留与甲方委托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副本或

其他复

制件。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同意并保证,当承办律师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另

行指派律师,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乙方或者承办律师

应主管

机关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为研究案情而在本所范围内披露有关案情,为组织专

家论证而向有关专家提供案件材料,为办理法律事务而向有关机关

或者单位提供

案件材料,为学术研究的需要使用有关案件材料,在司法机关已经

公布案件的情

况下对已公开部分案件材料的任何公开使用,均不属违反此项保证

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