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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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院开具税务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院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院部门

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研究所(中心)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研究室主任负责督促项目任务正常开展和经费规范使用;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和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室、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行使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三章入账与支出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填报院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科研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分配项目院编号。项目负责人按院编号及时到院财务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入账后,项目负责人可直接按相关科目使用。

第七条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出,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部分相关费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简化招待费报销手续,因科研工作需列支招待费的,秉承勤俭节约、增进合作的原则,按院财务相关规定可直接凭发票据实列支。合同对招待费总额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据实列支;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总额20%。

(2)差旅费支出参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列支。

(3)会议费支出参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业务类会议支出范围据实列支。

(4)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参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管理办法》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

(5)因公出国(境)产生的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6)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可由各研究所(中心)自行组织采购。

(7)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5%提取,其中40%由院使用,60%由项目所在单位使用,用于项目管理所需各项开支。院财务按科研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对管理

费进行单独核算。

(8)横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不超过项目资金扣除外协费后的30%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报销凭证经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符合院相关财务规定后即可报销。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严禁违规转拨或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严禁拆解业务内容分开报销。

第四章资产与权属

第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院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者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加强成果管理和保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其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院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加强研究所(中心)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室、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院部研究所(中心)及院属企业,农区所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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