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任期及会议制度
自考《宪法》第五章串讲笔记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原则。
(⼀)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 A.在国家机构与⼈民的关系⽅⾯,体现了国家权⼒来⾃⼈民,由⼈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机构的关系⽅⾯,实⾏“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使职权时实⾏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节 全国⼈⼤和常委会 ⼀、全国⼈⼤和常委会 1.全国⼈⼤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是权⼒机关、⽴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的权⼒机关、⽴法机关,不只是在权⼒机关中的地位,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
常委会也是权⼒机关和⽴法机关,但是全国⼈⼤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的。
2.组成、任期 全国⼈⼤由⼈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
每届⼈⼤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以前,全国⼈⼤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代表的选举⼯作。
全国⼈⼤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委员若⼲⼈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样。
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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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通过三百多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 人大制定了四千多项地方性法规。这说明( )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不断健全和完善 ④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A、②③④ B、①③④
C、直接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
D、直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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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决定权
国务院
最高任免权
最高监督权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 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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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系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会议
民 族 委 员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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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
国家权力:
直/间选举
人大代表
组 成
决定全国和各级地 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统一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
产 生
对 其 负 责
管理国家
和社会的权力
2014-1-172014年1月17日星期五
具体行使
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
2
走进人大 了解人大
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 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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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四个“权力”的区分 关键是看内容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1.全国人大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
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
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
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
所以,彭真同志说,〖BF〗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性质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二、组成和任期: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任期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三、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解释法律。
3.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4.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6.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8.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9. 在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 在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 根据最高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 ...1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 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批准和废除15. 决定特赦16. 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 . ....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7.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18.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两会指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召集。
其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此外,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一级还设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党的会议叫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早期党代会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现在党代会不是每年都开,除了二分之三的代表同意,或者是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可以提前,否则一律按党章五年举行一次。
几月份开也不一定,现在的惯例是九月十月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一、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国人大为组织基础,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和监督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能和职责而建立的一套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关系到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包括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部门。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体工作。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例如调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等。
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关,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业务权限。
秘书长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政工作,协助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三、权力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系列权力职能,其主要包括:1.法律权力:行使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审查行政机关和地方的法律法规;2.监督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3.人事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权力;4.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决定的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全国人大决定进行适当调整和裁决,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
四、运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立了一套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会议制度、议案制度和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形式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决定;议案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法律、法规、决议和任命决定等进行讨论、审查和通过;工作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建立的一套工作程序和规定,主要包括发文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保证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性质,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0”,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他说,目前对劳动移民(包括合法移民)健康状况的监测不足,他很难解释,为什么最近只发现了塔吉克斯坦移民中有传染病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
人大的权利: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法律地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义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权力:审议各项议案(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政权体系。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表现为:(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无比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国国家机构及其职能、宪法
一、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具有一些特点:(1)阶级性。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由于国家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别,因而与此相适应也就有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之分。
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为它服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
可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2)历史性。
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
(3)强制性。
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
(4)组织性。
国家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形成严密的系统。
从组成来说,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十分复杂。
如果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
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
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
常委会组织制度_工作制度
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完善与发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1. 常委会组织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范。
2. 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决定事项程序、信息公开等方面。
二、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常委会组织制度:(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2)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期;(3)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4)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5)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规定等。
2. 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2)决定事项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信息公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4)立法工作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5)监督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完善常委会组织制度:(1)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2)明确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原则;(3)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4)加强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
2. 完善工作制度:(1)优化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率;(2)完善决定事项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3)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4)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5)加强监督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四、结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提炼
在司法考试有关国家机构的考查中,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常重要的内容,要记忆和理解的东西也⽐较多。
该部分要关注的考点包括以下⼏点: ⼀、全国⼈民代表⼤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权⼒机关。
(⼆)组成和任期 1、全国⼈⼤的组成: (1)全国⼈⼤由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特别⾏政区的代表组成。
(2)我国实⾏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式。
(3)全国⼈⼤的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例的分配;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应4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数。
2、全国⼈⼤代表的任期:每届5年。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治法、有关特别⾏政区的⽴法。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
(1)由全国⼈⼤选举的国家机关⼯作⼈员的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民法院院长;⼈民检察院检察长。
(2)由全国⼈⼤决定的国家机关⼯作⼈员的范围包括: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员的⼈选。
(3)全国⼈⼤有权罢免的⼈员包括上述(1)(2)中的⼈员。
4、决定国家的重⼤问题,⽐如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应当由国家权⼒机关⾏使的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作程序 举⾏会议是全国⼈⼤最主要的⼯作⽅式。
会议有常规会议、临时会议、密秘会议。
常规会议每年举⾏⼀次。
1、全国⼈⼤会议的召集主体 (1)常规会议:由全国⼈⼤常委会负责召集。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 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 本法律。 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行 政法俗称六大基本法
3、决定权。
包括:
人事决定权(选举,决定,罢免) 财政决定权(审查、批准) 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批准,决 定)
问题:三种决定权各自的含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负 责。
(二)、组成和任期:
组成: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 长1人、委员若干人。
参考资料P146
1、组成人员中应当由适当名额的少数民 族代表。 2、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律不得兼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 问题:为什么?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问题:自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有过几次修正? 共有多少条修正案?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即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
1954年9 月~1959年 4月
12 26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刘 少 奇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4年9月)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55年7月)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56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57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1958年2月) 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9年4月) 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60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62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63年11~12月) 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64年12月~1965年1月)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5年1月)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8年2~3月)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 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 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 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 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 从全国人大。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 较强的稳定性。
•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任期也都是5 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且在正常 情况下与全国人大同生同止,以利于全 国人大监督,也利于这些机关向全国人 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但在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也有一 定的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它的主要职权包括:
•
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整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整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绪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变迁第一节新制度的建立a)革命的意义b)统治秩序的建立c)制度建设和法律建构d)成功的经验e)政治特征第二节制度的曲折与衰退a)制度的曲折时期b)制度的衰退第三节制度的恢复和发展a)从1978年到1991年b)从1992年至今c)政治特征d)优势与问题第一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原则第一节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宪法与党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框架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3.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节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依法治国原则三、四项基本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公民权利与义务原则第二章党和国家的领导原则第一节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形成1.党委制和党组制2.党管干部制度3.归口管理制度和双重领导制度二、经济改革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三、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1.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企事业单位的确立2.党的行为法治化取向3.党与行政部门关系的改革第二节党的中央组织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2.中央委员会二、党的核心决策机关1.历史变迁2.产生与运作第三节党的归口管理体制一、组织人事口1.组织人事部门2.组织人事系统领导制度3.党管干部制度的改革二、宣传教育口1.宣传教育部门2.宣传教育领导体制三、财政经济口1.财政经济领导部门2.领导制度四、外事口1.外事部门2.外事领导体制第三章政党与政党制度第一节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一、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时代背景二、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路径1.从执政的合法性来源来看,实现从经济建设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转变2.从执政的社会基础来看,要实现从一元的到多元的转变3.从执政的技术操作来看,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4.从执政的可持续条件来看,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更为根本第二节党和群众性团体一、群众性团体的基本情况1.工会2.共青团3.全国妇联二、党和群众性团体的关系1.利益表达和综合2.政策执行3.社会监督第三节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第四章立法体制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性质与原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和选举原则二、我国选举的程序三、选举制度的改革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2.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3.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1.会期制度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2.会议形式及其职责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产生和组成1.地位2.产生3.任期4.组成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立法权2.监督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4.人事任免权5.其他职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全体会议2.分组会议3.联组会议4.委员长会议5.专门委员会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组成和任期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四、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六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完善党与人大关系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五章政府体制:中央政府第一节政府的设置原则和领导体制一、“议行合一”理论二、中国政府的“议行合一”原则三、政府领导体制1.首长负责制2.分管领导制度和领导小组制度第二节国务院一、关于国务院的制度规定1.国务院的地位和性质2.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4.国务院的职权二、国务院的行政机构1.国务院办公厅2.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三、行政立法1.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央政府与行政机构一、中央政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行政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章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第一节省级政府和省管市政府一、省级政府二、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三、省管市政府第二节基层政府一、基层政府的基本结构1.县政府2.乡政府二、县乡关系三、基层政治的问题第三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中国政府体制的结构特征二、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三、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1.行政管理权限的变化2.立法权限的变化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变化四、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七章司法制度第一节党的政法委员会一、政法委的历史演变二、政法委的功能1.党内联席会议制度2.执法检查监督制度3.协管干部制度第二节人民法院一、我国法院的沿革与组织体系二、法院的职权1.司法审判权2.法律制定权3.行政裁判权4.司法行政权三、法院的审判组织1.独任庭2.合议庭3.其他审判组织第三节人民检察院一、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1.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机构2.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决策机构3.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三、检察机关的职权1.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职责2.刑事功能第八章军事制度第一节核心原则第二节武装力量的基本构成与领导体制一、中国武装力量的基本构成1.中国人民解放军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民兵二、领导体制1.中央军事委员会2.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3.军(战)区体制第三节国防体制一、中国国防领导体制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体制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二、兵役制度1.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①服役制度②衔级制度③兵役工作领导体制2.中国兵役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九章监督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监督制度的理论与制度基础二、监督的内容与监督体系第二节党内监督制度一、党内监督体系1.党员监督2.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4.党的委员会的监督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6.党委组织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党内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三、党内监督的机构第三节行政监督制度一、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二、行政型审计监督制第四节社会监督制度一、社会监督的含义二、公民监督三、新闻舆论监督第十章国家和社会:制度变迁的样式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演变一、高度一体化的国家和社会(1949—1978年)1.国家对城市社会的渗透与控制2.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控制3.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①劳动就业制度②户籍制度③身份制度④单位制度4.一体化结构的评价二、经济改革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1.经济改革的影响2.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的基础第二节单位体制一、单位的政治性质二、市场经济中的单位体制三、单位组织的政治功能1.行政管理2.政治社会化和政治动员3.政治参与第三节农村基层民主一、农村基层政权结构的演变1.政社一体制下的农村基层组织2.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结构二、村民自治的实践1.村民委员会的选举2.村民自治与治理方式的变革3.村民自治中的问题第四节新兴民间组织一、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特点1.民间组织的发展2.民间组织的特点二、民间社会的兴起与治理。
宪法常识
一、国家机构的构成及组织与活动原则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6)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①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②言论、表决免责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③刑事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D.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必考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基本特征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1.平等权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和代表。
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
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第三,人民代表根据议行合一原则设置国家机关,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织、任期、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决定权:我国批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任免权4.监督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会议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审议和表决法律。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
公安招警考试讲义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系统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宪法,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邓小平理论正式写入宪法序言作为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纲”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2004 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序言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提法,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38个条文。
考点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政治体制等国家根本性问题,以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这里所谈的宪法主要是从成文法角度来讲的,至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并没有成文的宪法典,如英国,宪法是指一个集合体,包含宪法性政治文件、宪法性法律、惯例及判例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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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代表1079人。会议听取了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会议还分别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关于1956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结果和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作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国务院副总理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乌兰夫《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
会议还决定了各部部长的人选。
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6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代表1041人。会议听取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关于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农业部长廖鲁言作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期间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维汉分别就商业工作与工商关系问题、关于统一战线作了发言。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作了目前国际形势、中国外交政策和解放台湾问题的发言。
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批准1956年国家决算,修正批准1957年国家预算、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关于1956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结果和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还通过关于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和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等决议。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直至1978年,停止活动13年的人民政协开始恢复,同年2月24日至3月8日,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同时出席这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了同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此恢复了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
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开。代表总人数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数民族代表178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面,最后也从资本主义的束缚和小生产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并且巩固我们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49年10月9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委员共151人。会议听取了周恩来委员所作的《参加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各单位协商的经过》的报告,报告说明了拟定中的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在全国委员会内设立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外交、国防、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党派事务八个组。会议通过了《以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的国庆纪念日》的建议案,决定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纳施行。会议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
全国人大一届五次会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58年2月1日至2月1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代表1015人。会议听取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关于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吴玉章《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工作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及周恩来总理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政策的报告。
会议补选程潜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59年4月17日至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了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并参加了讨论。从此,政协委员开始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十年动乱开始,政协工作停顿。1975年7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当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决定尽快召开五届政协会议,但遭到“四人帮”的破坏,未能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 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计算方法是:从本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产生新的常委会时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则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中的职务。
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7月5日至7月3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代表1118人。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财政部长李先念《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彭德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关于粮食的统购统销问题》的报告。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作了目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政策的发言,提出签订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集体和平公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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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任期及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当中,一般应该包括:(1)来自中国共产党的代表;(2)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代表;(4)人民解放军的代表;(5)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各少数民族代表。
会议通过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及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原则批准1957年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修正批准1958年国家预算和“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关于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通过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原则同意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通过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会议决定国务院若干组成人员的任免;通过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和关于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任免问题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