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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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津城管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城管办〔2021〕1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们全面分析2021年形势任务,研究确定了《天津市2021年城市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2日天津市2021年城市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启之年,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城市管理系统要深入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城市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总目标,秉承“大物业”、“好保姆”理念,立足服务百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市场主体,发挥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四项职能,用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和巧心,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城市更有温度。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筑牢守好疫情防控城市管理阵地,全力保城市安全有序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持冲锋在前、奋战一线,压实疫情防控责任,立足城市管理职责,全力开展环境卫生清整、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管理执法、公园管理维护、城市公用保障等中心工作,抓好重点区域疫情防控,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确保城市环境整洁、秩序井然、运行顺畅,城市运行环境保障成效显著。

DB29802021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DB29802021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DB29802021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都市景观的作用,规范都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都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本标准编制参照了《都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都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都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道路绿地Greenlandonroad指道路工程规划范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道路绿地率Greeneryratioinroads指道路工程规划范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ofornamentalplantinopenway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胸径Diameteroftrunk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5种植土Soilforplanting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ofplantingSoilLayer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种植穴(槽)Plantholeand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分枝点高Heightoftrunk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一样规定3.1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绿地的地势和周边环境造景。

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

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表达地点特色原则。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今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这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对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了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起草组,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这法规案将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格局,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加强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内容重要,涉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载着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自12月18日至25日,为期七天。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和意见箱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

关于《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6654、8360665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市容景观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市容景观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市容景观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津城管景〔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市容景观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津城管景〔2021〕19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路灯管理处、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示精神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市城市管理工作安排,为全面提升我市市容景观管理工作水平,现将《天津市2021年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要点》、《天津市2021年路灯管理工作要点》和《天津市2021年夜景灯光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全市工作通知,制定细化相应的工作计划安排,于4月15日前将本单位2021年市容景观管理工作计划以书面盖章形式报市城市管理委。

附件:1.天津市2021年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要点2.天津市2021年路灯管理工作要点3.天津市2021年夜景灯光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2月2日附件1天津市2021年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要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系列指示精神,加快提升城市户外广告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力争到2021年建党百年时,户外广告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根据国家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要点。

一、目标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住建部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配套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基本完善,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基本建立,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基本拆除,重大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津城管园〔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园〔2020〕124号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为扎实做好秋冬时节园林植物养护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0年8月17日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科学保护好我市来之不易的园林绿化成果,在细微处下功夫,在细节上补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让我们的城市更美丽、更和谐、更宜居,制定园林绿化秋冬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如下:一、时间安排9月至12月,百日行动。

二、重点举措(一)环境卫生清理保洁保持城市绿地、树木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及时做到清整保洁、排除隐患。

一是排查检查绿化设施,及时清理各类绿地卫生,清杂除孽,摘除树挂,清理死树枯枝萌蘖枝。

及时规范处置园林废弃物,做好实时巡查保洁。

二是做好各类园林设施的修补、修缮、维护、保养,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城市公园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不放松,规范做好清洁消毒消杀。

(二)缓肥保墒整形修剪保持园林植物良好的生长势,科学控制肥效,缓肥保墒,结合整形修剪,防止苗木徒长。

一是按照园林养护技术规范和物候学要求,及时做好秋冬季节树木整形修剪,去除病虫枝、干枯枝,加强病虫害的防治。

二是做好行道树季节性整形修剪,配合电力等相关行业部门消除路灯架空线等带电基础设施与行道树树枝交叉接触“树电矛盾”等城市运行安全隐患。

天津市绿化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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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容园林委: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涉及我系统的四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新法规执行:一、《天津市绿化条例》:1、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4、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树保护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树保护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树保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津城管园〔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树保护管理的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大树是前人留下来的珍贵自然资源,是城市园林绿化资源中的瑰宝,是城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发展历史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维护绿水青山本底,巩固绿化成果,保护城市大树,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更好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景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树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指示要求,让城市绿化资源底数更清,管理更细,景观更优美,生态更宜居。

二、科学界定城市大树的概念和属地保护职责本意见所称的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外,树龄在20年以上或者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城区范围内城市大树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大树登记、保护、管理、监督、指导。

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业相关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城市树木进行鉴定,对属于城市大树的进行登记造册。

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大树的品种、规格、数量、坐落位置、栽植历史、生长势等情况。

每两年进行全覆盖普查鉴定、编号挂牌、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施保护、动态管理,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三、明确城市大树保护的具体责任分工城市大树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大树的养护管理责任人。

在城市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城市大树,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津城管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绿规〔202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具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和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津城管办〔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2021年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总结》业经委党组第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总结好本部门各项重点任务,确保2021年工作收好尾、2022年工作开好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1月28日2021年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总结2021年,市城市管理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秉承“民生办、民心办”的功能定位,以党史学习教育为重要抓手,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破解了一批城市管理难题,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城市更具温度和品味。

一、持续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形象更加干净整洁、大气洋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迎接建党百年为契机,紧密结合创文创卫工作,深入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干净、整洁、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水平,助推天津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扮“美”。

加强沿街建筑立面外檐安全隐患排查,整修老旧沿街建筑外立面破损、松动、锈蚀、缺失的窗套、线角、檐口线、空调罩等建筑附属元素和设施12.92万余平米。

深入开展市政设施维护,对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进行检修维护,高质量完成804条道路、109座桥梁维修养护,道路小修量70万平方米,对389处桥下空间隐患进行整治提升。

开展城市“家具”维护,对全市建成区内各类果皮箱、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进行清整清洗,对破损锈蚀的进行更新或油饰,累计清洗、油饰、更新和维护各类城市“家具”2.59万余处;开展交通设施维护,清洗、油饰及更新各类交通设施8584处,施划标线1.9万平方米,城市环境实现明显改观。

小区禁止饲养家禽的条例汇总

小区禁止饲养家禽的条例汇总

小区制止饲养家禽的条例饲养家禽是小区居民需要的内容,那么小区制止饲养家禽有哪些条例呢?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一起来看看。

1制止在小区绿地种菜养家禽动机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35%;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立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严禁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这些内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做出具体要求,更具有强制力。

昨天,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如何为“城市绿色〞护航,本报请市人大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进展详细解读。

稿件统筹邓晶龙周白石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随意改变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开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那么,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条例解读条例明确了本市绿化工作的根本原那么: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那么,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开展。

突出了绿化规划的和保障作用。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领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规定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4•【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津城管综〔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综〔202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2日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推进创卫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干净、整洁、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助推天津高质量发展。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提升环境卫生水平1.开展环境卫生清整。

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清整清洗,抓好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特别是河道、工地、区间结合部以及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清除各类垃圾杂物和卫生死角;清整居民社区、背街里巷、拆迁片区及接壤“插花地”环境卫生;清理农贸市场、商业街区、公交场站、停车场卫生死角。

(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2.严格生活垃圾收处。

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完善全流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营造浓厚的垃圾分类宣传氛围,引导市民分类投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及时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

(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3.强化日常清扫保洁。

全面落实可机扫水洗城市道路机扫水洗全覆盖,加大对主次干道、入市口、重点区域、“三站一场”、国家会展中心的清扫清洗保洁频次;对背街里巷、小街小路等薄弱区域实施集中清理,实现清扫保洁全覆盖;加大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清洁消杀力度,确保环卫设施干净整洁。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2020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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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新《条例》特别加大对百年以上古树以及珍贵稀有的名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奇异大树等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新《条例》专设条款规定,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本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对全市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为每一棵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并要悬挂“牌匾”,设置标志,此外还要确定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每棵树的养护管理技术规程,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今后,只要列为古树名木系列的树木,一律禁止砍伐。
一个城市的绿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过为期两年的调查、修改、整理,天津历史上首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日前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宣告出台,将于2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年1月15日正式实施。此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正在制定中。1月中旬,天津还将开展《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周活动。
亮点一工程建设要交“绿化保证金”
《条例》起草前,王中山和处室的同事奔波于全国各地“取经”,希望能够吸收借鉴外省市在城市绿化方面成功的经验。在上海调研时,当地《绿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引起了王中山的极大兴趣。当地园林部门的负责人告诉王中山,《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于219年1月1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保证金”一项。此前,上海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快,根本没有地方搞绿化,不得不浪费大量资金拆楼绿化,有的地方拆迁绿化费用高达每平方米1元。
新条例明确规定,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株以上,或单株胸径4厘米以上的,须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1株以上、不足1株,或单株胸径2厘米以上,或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株以下或占用附属绿地不足1平方米的,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近几年,天津城市绿化建设发展迅猛。219年底,天津将建成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绿化指标要求;用3年时间,到219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再用3年时间,到219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建成生态效益好,人居环境佳的绿色天津。随着建设速度的加快,天津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就显得滞后了。这部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变、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树木不得擅自迁移等多方面,做出了崭新的法律规定,这将有效地保障天津绿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采访中,该《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市园林局法规处的王中山向记者阐述了新《条例》中的4大亮点。
亮点二城市绿化纳入天津总体规划
草地、绿树、花坛、园林小品等,都属于城市绿地,没有绿地系统的城市,就不会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不适于人居住的城市。新《条例》实施后,适用范围扩大了,城市绿化已不单单是园林部门的“指标”。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列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列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区县也要编制本区县的绿地规划。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过去绿化规划审批后又私自改动的做法,将是违法行为了。
亮点三私伐树木必受严惩
近几年,由于人们对城市绿化不够重视,曾发生过多起毁绿事件。219年6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附近26余株白蜡树遭灭顶之灾被拦腰斩断。责任单位--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竟称砍树是为拓宽马路,这是市重点工程,没办法;219年7月4日,宁河县幸福小区的129棵白蜡、、等大树被砍伐,经济损失近7万元。……
新条例指出,今后天津中环线以内的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中环线以外的不能低于4%;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能低于2%;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能低于3%;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能低于45%;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面积不能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倍缴纳补偿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补栽树木。条例还特别规定,市重点工程或者跨区、县的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也必须审批;先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城市绿化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迁移或砍伐树木。
亮点四古树名木有了“护身符”
据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古树学者陈晓奎介绍,天津现已发现并登录进《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有72余株,在近两年对1多株古树名木的调查中,已发现其中5%以上的树木都亟待保护。陈晓奎说,与古建筑不同的是,古树名木是能产生生态效益的活文物,是我国古代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的一部分。这些古树名木有的蕴涵着丰富的传说和典故,有的记载着古代的重要历史事件,古树对于研究古代历史、气象、古园林史等都有很高的价值。而古树是难以像古建筑那样能用砖瓦漆料复制或修旧如旧的。也正因此,古树名木更具有突出的惟一性、不可再生性,更需要关注和保护。
既有前车之鉴,又是绿化良策,“保证金”一项被列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王中山解释说,条例要求,绿地面积不能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规划的绿地面积缴纳全额绿化保证金。如果不按期完成绿化工程,城市绿化部门将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从下月15日开始,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证”时,也要经过园林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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