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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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核心内容:下面,房地产介绍一个农村土地租赁上诉案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为你介绍应该如何处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雄,男,I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1号。
委托代理人刘思越,广东法则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某恒,男,1964年11月15 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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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雄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恒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贰初字第77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4年11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委会蔡边南向村民小组(下称:南向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一份,约定:1、南向村将了田(土名)约七亩的土地出租给被告(反诉原告)使用,租期为25年(自2004年12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止),前20年每年租金为20500元;2、被告(反诉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需支付第一年租金20500元及按金20000元;3、在租赁期内,被告(反诉原告)如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需征得南向村同意。合
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及按金共40500元(实际上在2004年11月15日已支付)。
2004年12月2日,原、被告(反诉原告)双方签订《转承租(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将其承租的南向村的了田(土名)土地(约七亩)转租给原告(反诉被告),租金、投资资金等由原告(反诉被告)负责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对该土地有100%的使用权。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仍一直在使用该土地,没有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土地交给原告(反诉被告)使用。后经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仍没有将该土地交给原告(反诉被告)使用,并继续使用该土地至今。
原审判决认为:
被告(反诉原告)与南向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反诉原告)在承租该土地后,没有经出租人南向村的同意,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转承租(租赁)协议书》,擅自将其所承租的土地转租给原告(反诉被告),其行为违反《土地租用合同书》在租赁期内,乙方[即被告仮诉原告)]如将土地转租给他人,
需征得
甲方(即南向村)的同意的约定。同时,原告(反诉被告)并非南向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承租被告(反诉原告)擅自转租的土地并未有经南向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