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24家专业合作社为例
文 章编 号 : 4 9 8 1 ( 0 2 1 — 1 8 0 0 3 — 14 2 1 )0 2 4 — 3
Ana y i n iu to f Far e s Co p r tv s l ss o S t a i n o m r o e a i e Dit i uto o ur us sr r t e i b i P o i c s Ta e s Ex m p e 4 F r r o e a i s n Hu e r v n e wa k n a a v l
ZHANG u J 1DENG u - o g J n rn 2
( _C l g f A t a d S i c ,Y n t nv ri ,J gh u 4 4 2 . u e , hn 1 o e e o r n ce e a g e U ies y l s n z t i z o 3 0 0 H b iC ia n
2C nr f R rlDeeo m n n H b iP o ic ,Jn z o 3 0 5 Hu e , hn ) .e t o u a e v lp e ti u e rv e ig h u 4 4 2 , b iC ia n
张 菊 . 邓军蓉
( . 江大 学 文 理 学 院 , 北 荆 州 1长 湖 4 4 2 ;. 北 省 农 村 发展 研 究 中心 , 北 荆 州 30 0 2湖 湖 442 ) 3 0 5
摘要 : 湖北省 2 以 4家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为例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在 现 有 制 度 背 景 下 的 盈 余 分 配 中存 在 的 对 问题及 原 因进 行 了分 析 。 结 果表 明 , 作 社 盈 余 分 配 的 问题 主要 有 : 积金 提 取 比例 随意 性 强 . 合 公 没有 依 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会〔2021〕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3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第三章负债第四章所有者权益第五章成本、收入和费用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第七章财务报表第八章附则附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资产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包括:(一)股金:成员认缴的出资额;(二)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提取的公积金;(三)盈余:合作社实现的净利润;(四)其他资产:合作社持有的债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资产的计量和核算:(一)股金:按照成员实际出资额计价;(二)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资本;(三)盈余:按照合作社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四)其他资产:按照其实际取得价值计价,并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第三章负债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债包括:(一)债务:合作社对外借款、欠款等;(二)应付收益:合作社应付给成员的收益;(三)其他负债:合作社对外承担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负债的计量和核算:(一)债务:按照债务的实际金额计价;(二)应付收益:按照合作社应付给成员的收益计算;(三)其他负债:按照其他负债的实际金额计价。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一)股金:成员出资额;(二)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提取的公积金;(三)盈余:合作社实现的净利润;(四)其他所有者权益:合作社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
第八条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和核算:(一)股金:按照成员实际出资额计价;(二)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资本;(三)盈余:按照合作社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四)其他所有者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核算。
第五章成本、收入和费用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本、收入和费用包括:(一)成本: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二)收入:销售收入、加工收入、服务收入等;(三)费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心, 受多方面 因素 的影响。 目前合 作社 的盈余分 配不规 范现 象非 常普遍 , 分配不公 已经成 为制约合 作社发展 的重要瓶颈 。 近 年来 ,湖北 省农民专业 合作社 发展迅速 ,截至 2 1 年 4 0 1 月 中旬 , 民专 业合作 社达 到 1 0 农 500家 , 社农 户数 量达 到 3 入 O
配制度不规 范的现 象 ,主要表现在 对收益分配 中的股金 分红 、 股
息、 利润 返还 的比例 制定不 合理 , 不 出制定 比例 的依据 和合理 给
的理 由。 民专 业合作社 的盈余分配关 系到农 民眼前 利益与长远 农
利益 , 合作 社正确 处理 国家 、 是 组织 以及农 民之 间利益 关系 的核
一
《 合作社法》 合作社财 务会 计制度( 和《 试行 ) 》 虽然对合 作社的
公积金 和盈余返还的程序 等做 了相 关规定 , 但把公积金提取 比例的 决定权完全 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样 , 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 一 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 , 充分尊重了农 民的 自我创造 : 另一方面却使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调查结 果显示 : 在2 4家被调查 的合作社 中 。 1 有 3家合作社 虽然有盈余 , 没有依 但 据《 合作社法》 提取盈余公积 。 而是直接把全部盈余进行了分配 ; 其中 按照盈余 的 1%、0 3 %、0 0 2 %、0 4%提取 公积金的合作社 一共有 1 O 家; 另外有 1 家合作社 因为无盈余而没有提取公积金( 详情见表 1。 )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2021.04 总第143期《中国农民合作社》65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就是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余额加上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围绕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现实表现,对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提出了相关建议。
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提出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合作社成立的章程、成员账户管理、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管理等诸多内容,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各方面的利益,对合作社规范、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盈余的产生,离不开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合作社有了成员的合作支持,才能取得规模采购、规模销售的优势,从而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议价能力,这是全体合作社成员合作的结果。
规范盈余分配,就是将合作社在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议价等方面形成的盈余,通过盈余分配的形式再分配给成员,增加成员收益,调动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的其他办法返还或分配给本社成员,不能自行分配,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以及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返还现象的发生。
盈余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
三是彰显法律制度的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返还支付给成员,并且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这是对合作社法律底线的坚守。
四是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农〔20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
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永寿县瑞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试行)和《永寿县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
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用于以丰补欠。
3、向社员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
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第二篇: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1、年终由财务部根据当年收支余额,结转本年盈余。
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再按15%提取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并将盈余公积金按社员股金份额量化入成员帐户。
2、本年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并提取盈余公积金后,余额为可分配盈余。
3、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2%作为应付盈余返还,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核算,并返还给社员。
4、当年可分配盈余的38%作为应付剩余盈余,按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份额(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核算,并返还给社员。
5、财务部根据本社盈余分配制度,作出盈余分配方案,接受社员监督,财务部负责接受社员咨询,并认真解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合作社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充分体现惠顾返还的原则,严格控制资产分红比例,切实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现对调查中了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同实际情况,研究介绍几种合法合理的分配办法。
第一种情况,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程序、比例进行盈余分配。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实现的盈余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后的可分配盈余,百分之六十以上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具体分配办法为:1. 盈余弥补上年亏损。
2.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提取比例。
3. 计算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风险基金、奖励基金)。
4. 分配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解析□ 杨群义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的返还比例。
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不高于40%的返还比例。
举例:某禽蛋专业合作社当年账面股金100万元,公积金50万元,专项基金20万元。
购销成员禽蛋800万斤,实现盈余40万元。
按章程规定,盈余分配办法为,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可分配盈余的70%按成员与本社的禽蛋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
则盈余分配情况为:1.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提取比例=40×10%=4万元。
2. 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40-4=36万元。
3.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70%=36×70%=25.2万元,800万斤禽蛋,每斤返还额为,25.2÷800=0.0315元/斤。
4. 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30%=36×30%=10.8万元,剩余盈余分红率R=剩余盈余返还金额÷(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10.8÷(100+50+20)=6.35%。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3、盈余分配监督机制
3、盈余分配监督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 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合作社应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这 些规定有助于保障盈余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 配制度的建议
1、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1、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核心是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盈余 分配的结构和规则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和合作社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 合作社盈余分配顺序如下: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其次,提取公积金;最后,剩 余部分进行分配。在分配比例方面,应坚持成员与非成员有别的原则,同时也要 考虑到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然而,为了更好地完善盈余分配制度,我们仍需做出一些改进。首先,法案 应明确盈余分配的顺序和比例,以避免收入分配不均现象;其次,加大宣传力度, 让成员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盈余分配政策,以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最后, 强化监管机制,确保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1、盈余分配原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按照“惠顾额返还为主,股金分 红为辅”的原则进行盈余分配。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合作社的公益性,防止资本侵 蚀,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盈余分配程序
2、盈余分配程序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应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和改善集体福利。剩余盈余部分按照惠顾额比例进 行分配。股金分红仅在盈余部分进行,且比例不得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比如收入 分配不均现象,有些成员的收入可能远低于平均水平;再如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无法有效激励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第一,加强收入分配监管,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第二,完善利益分配 机制,如实施股份制,让成员分享合作社的发展成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制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精神,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当前,学习宣传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各级农经部门都要重视搞好培训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顺利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总共包括五个部分: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人员要求、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期间、信息披露、会计管理等内容。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明确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那些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计科目;主要明确了合作社日常会计核算需要用到的37个会计科目及其含义;四、会计报表;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下面,我把五部分糅合成三个部分讲:第一讲,合作社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一、四、五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讲,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讲,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意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
通过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核算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之相关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
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
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
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英文摘要】As a special business subject,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about the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comparing to profitable firms.Surplus of cooperatives which belongs to cooperatives’“excessive collection”or“underpayment”from members should be distributed according to reasonable orders.At the same time,the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of cooperatives are principle of returning surplus to members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transaction volume(amount)and principle of limited capital reward.Whether public accumulation of cooperatives can be divided is another important issue.whether cooperatives Can divide public accumulation or not depends on the different situations.There should exist different rules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ves’existence and after the ending of cooperatives.Ou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Law needs to be perfected.【英文关键词】agricultural cooperative;distribution of surplus;public accumulation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讲义》收入、成本、费用、盈余及分配
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的概念及特点 收入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 益总流入。包括销售产品物资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代购代销收入、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等。收入的实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实现的 前提和基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收入实现过程的管理和核算,正确计算各项收入,为准 确核算全年收益提供必要的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的特点: (一)收入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中产生,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农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收入。有些事项也能给农 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经营活动,其流入的利益是利得,不是收入,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他人损赠。 (二)收入可能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的增加,如增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收款等;也可能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 的减少,如以产品、劳务服务抵偿债务等;或二者兼而有之,如用部分产品、劳务服务偿还债务,部分收取货币资金。 (三)收入能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者权益增加。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根据“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这里的收入是指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指净流入,是不将 成本考虑在内的。 (四)收入只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利益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预收或代收的款项,虽然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但同时也 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不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成员个人取得的收 入,也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 二、收入的来源及分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既要为成员提供各项劳务服务,带动成员共同致富,又要开展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积累,保 障自身正常运转。同时,通过示范作用,辐射到非成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个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 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另一个是,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 品;再一个是,为非成员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经营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作者:刘恩胜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7年第7期刘恩胜(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筵宾镇经管站,山东莒南 276619)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和市场的沟通桥梁,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具有重要的作用。
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方法,希望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方面的支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是其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集体和社员的利益。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做好盈余分配工作。
1 盈余分配前的会计核算第一,对合作社的年度收入及支出进行详细核算,确保核实结果的准确无误;第二,对合作社的财产进行清理,并将其计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个人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指合作社在一定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而取得的净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本年盈余账户,其借方记录亏损,贷方记录盈余,年末将盈余或者亏损转入盈余分配账户,该账户结转之后没有余额。
例:(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收入类项目进行结转时,会计分录为:例:XX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经营收入为30 000元,其他收入为20 000元。
借:经营收入30 000。
其他收入:20 000。
贷:本年盈余50 000。
(2)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支出类项目进行结转时,会计分录为:例:XX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经营支出为30 000元,其他支出为10 000元。
借:本年盈余40 000。
贷:经营支出30 000。
其他支出:10 000。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投资盈余进行结转时,会计分录为:例:XX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机械设备取得收益20 000元。
借:投资收益——投资机械设备20000。
贷:本年盈余20 000。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本年度盈余进行结转时,会计分录为:例:XX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盈余为85 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张宗平;李霞【摘要】从社会争论、国际各作社联盟以及公共积累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等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进行了分析。
提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加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要求。
【期刊名称】《农技服务》【年(卷),期】2012(029)002【总页数】3页(P252-253,255)【关键词】合作社;公共积累;盈余分配;农村【作者】张宗平;李霞【作者单位】贵州省赤水市农经站,贵州赤水564700;贵州省赤水市农经站,贵州赤水5647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必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积累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等),形成合作社的公共积累。
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这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一直以来在理论上争论不休。
1 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否应分割的争论根据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的观点,合作社公共积累之所以不可分割,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如果允许现在的合作社社员分割前辈创造的合作社积累,他们就有动机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在“开放的社员资格”之原则下,人们就会为行使特定的投票权而加入合作社,即为获得合作社积累而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但这些积累并非由他们所创造。
其次,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从生产者合作社退休的社员如果会因此而得到一笔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他们将会故意投票使合作社进入清算。
再者,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可以要求特定形式的收入记入合作社积累,而对这些收入,社员不应要求分割。
如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而获得的盈余、合作社拥有或经营特定项目而创造的盈余,对于这些盈余,合作社社员并未基于投资或劳动而做出主要贡献。
除此之外,在不负有限责任的合作社中,留有一大笔积累资金还有特别的价值:用于清偿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而不必用社员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为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基础,专业合作社在沟通农户与市场的联系方面也有着独特的优势而合作社的盈余直接影响到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和合作社组织的稳定性。
因此,年终按要求规范盈余分配尤为重要。
一、盈余分配的要求及顺序。
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称之为盈余。
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1、盈余分配的要求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指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集体、成员及所有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合作社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搞好盈余分配工作。
合作社在进行盈余分配前,首先应编制盈余分配方案,方案应详细规定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
盈余分配方案必须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其次,应做好分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有关财产,结清有关账目,以保证分配及时兑现,确保分配工作的顺利完成。
2、盈余分配的顺序合作社的可供分配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上年亏损。
主要是弥补上年亏损额。
(2)提取盈余公积。
合作社分红规章制度
合作社分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激励合作社成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并推动合作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分红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合作社所有成员,包括股东、理事会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作社的分红机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分红应当由合作社的理事会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成员的贡献情况制定,并经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通过。
第五条分红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第六条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分红规章制度。
第二章分红方式第七条合作社的分红方式包括按年分红、按季度分红、按月分红等,具体分红方式由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分红的金额应当以合作社的盈利情况为依据,根据成员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第九条分红可以以现金方式发放,也可以以股权、业绩奖金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分红的时间应当在每年年底或者每个季度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合作社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分红计算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盈利应当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包括应纳税收入、成本、利润等。
第十二条分红的计算应当按照每个成员的出资情况、劳动贡献、业绩等因素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第十三条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根据合作社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分红计算的方法。
第十四条分红计算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和报表,以便成员监督和查看。
第四章分红公示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对分红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分红金额、分红比例、分红对象等内容。
第十六条分红公示应当在所有成员共同能够查看的地方进行,并公示一定时间。
第十七条如有成员对分红公示有异议,可以提出并向合作社理事会申诉。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保证对分红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确保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变更和废止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和调整本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冲突的其他规章制度应当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一、办社宗旨及原则农民林业合作社以合作社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林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销售、贮藏以及营林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为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坚持以林农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分别设会计、出纳。
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二)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四)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
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帐薄,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____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于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
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三)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四)银行存款实行核查制度。
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五)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四、收入管理制度(一)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1、社员会费、社员服务;2、利润收入;3、接受的捐赠款物;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6、其它收入。
(二)收入管理规定1、合作社按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及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帐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五、支出管理制度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____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1)日常办公费;(2)本社经营性支出;(3)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4)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5)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6)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7)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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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
配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永寿县瑞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试行)和《永寿县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
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用于以丰补欠。
3、向社员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
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