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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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共同体章程

家庭教育共同体章程

家庭教育共同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建立一个家庭教育共同体,促进家庭教育的良好发展,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情感联系。

第二条家庭教育共同体的定义家庭教育共同体指由一群家庭成员组成的团体,旨在共同探讨、分享和实践家庭教育的理念和方法。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三条成员的权利1. 每位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家庭教育共同体活动的权利。

2. 每位成员都有表达自己观点和建议的权利。

3. 每位成员都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四条成员的义务1. 每位成员应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共同体的活动。

2. 每位成员应尊重其他成员的观点和意见。

3. 每位成员应遵守共同体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理事会1. 理事会由家庭教育共同体的成员组成。

2. 理事会负责制定共同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 理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共同体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主席团1. 主席团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2. 主席团负责主持共同体的会议和活动。

3. 主席团负责代表共同体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七条工作小组1. 工作小组由家庭教育共同体的成员自愿组成。

2. 工作小组负责协助理事会和主席团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共同体活动第八条研究交流活动1. 共同体应定期组织研究交流活动,包括讲座、研讨会等。

2. 成员可以分享经验,互相研究和借鉴。

第九条实践活动1. 共同体应定期组织实践活动,鼓励成员在实践中探索和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2. 实践活动可以包括亲子游戏、亲子互动等。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条章程的修改1. 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和主席团的讨论和表决。

2. 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第十一条共同体的解散1. 如无特殊情况,共同体应持续存在。

2. 如需解散共同体,需经过理事会和主席团的讨论和表决,并获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本章程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由理事会和主席团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制定。

第十三条生效和修改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04
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包括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以及继承 或受赠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双方应共同管理共同财产,平等享有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处 分权和收益权。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或分居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一般按照贡献大 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父母与子女义务
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为子女提供必 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
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 家庭教育能力,对子女进行良好的品德教育和行为习惯培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抚养教育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教 育条件,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爱陪伴
父母应当关心子女的成长进步,陪伴子女度过各个成长阶段,给 予关爱和支持。
财产继承
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对子女进行财产分配和继承的安排,保障子女 的合法权益。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
探视权
02
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权利。
继承权
03
在法定继承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
继承权。
兄弟姐妹权利
互相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 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姐,有扶养的义务。

高中家长委员会组织制度

高中家长委员会组织制度

高中家长委员会组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高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立于维护学生利益,加强家校合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本组织制度旨在明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能、工作程序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家校沟通顺畅,共同为高中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第二条性质委员会是由高中学生家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愿参加,为学生和家庭提供支持与帮助,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范围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学校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组织家校交流活动、协助学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由全体学生家长组成,按照学生班级进行分组,每个班级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成员由班级家长自行选举产生,班级家长大会是小组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委员会领导机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小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职务任期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均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职能与任务第七条职能1. 参与学校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2. 协助学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3. 代表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4. 组织家校交流活动,增进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

5. 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八条任务1. 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帮助。

2. 参与学校和班级的教育和管理活动,协助老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 及时反馈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4. 协助学校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和育儿能力。

5. 组织家长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分享育儿经验和教育资源。

跨国家庭日常管理制度

跨国家庭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跨国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家庭,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婚姻家庭、跨国寄宿家庭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平等、尊重、互助、发展的原则,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家庭日常管理秩序。

第二章家庭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家庭成员权利:1. 享有家庭生活安全、尊严的权利;2. 享有参与家庭决策的权利;3. 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4. 享有享受家庭财产分配的权利;5. 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条家庭成员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2. 尊重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谐;3. 参与家庭劳动,分担家务;4. 尊重家庭文化,传承家庭美德;5. 积极参与家庭建设,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三章家庭日常管理第六条家庭成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身心健康。

第七条家庭成员应共同维护家庭环境卫生,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第八条家庭成员应合理规划家庭收支,制定家庭预算,避免浪费。

第九条家庭成员应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他人私人物品。

第十条家庭成员应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关心子女教育,共同关注子女成长,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生活,尊重老年人意愿,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第四章家庭文化建设第十三条家庭应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应积极参与文化活动,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第十五条家庭应倡导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家庭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家庭成员协商解决;情节严重的,由家庭长或者家长代表提出警告,并要求改正。

第十七条家庭成员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稳定的,经家庭成员协商无果,可向社区、妇联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家庭协议书

普通家庭协议书

普通家庭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家庭成员,为了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家庭和睦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1.1 甲方与乙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1.2 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支持、家务劳动、子女教育等。

1.3 家庭成员应遵守家庭规则,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二条家庭财产的共有与分配2.1 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家具、电器等,应由家庭成员共同管理和使用。

2.2 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应根据家庭成员的贡献和需要,公平合理地进行。

2.3 家庭成员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诚实行为。

第三条家庭经济的管理和支出3.1 家庭成员应共同制定家庭经济计划,明确家庭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

3.2 家庭成员应根据家庭经济计划合理安排家庭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3 家庭成员对家庭经济的管理和支出应保持透明,定期向其他家庭成员报告家庭经济状况。

第四条子女教育与成长4.1 家庭成员应共同关注子女的教育和成长,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4.2 家庭成员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选择,支持子女的个性化发展。

4.3 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子女教育的费用,确保子女接受适当的教育。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医疗与健康5.1 家庭成员应关注彼此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体检,预防疾病的发生。

5.2 家庭成员在生病时,其他家庭成员应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5.3 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确保家庭成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六条家庭成员的养老与遗产6.1 家庭成员应共同规划养老生活,确保家庭成员在老年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障。

社团之家管理制度

社团之家管理制度

社团之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之家的管理,保障社团成员的权益,促进社团之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团之家的所有成员,包括社团成员、管理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团之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团之家章程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家庭成员有言论自由、宣传权利,可以自由组织活动,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团之家的声誉。

第五条家庭成员有平等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等因素被歧视。

第六条家庭成员有参与社团之家管理的权利,有权对社团之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参与社团之家的决策。

第七条家庭成员有维护社团之家利益的义务,要积极参与社团之家的活动和工作,维护社团之家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家庭成员有遵守社团之家的规章制度的义务,不得对社团之家的财产、设施造成破坏。

第三章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管理人员有维护社团之家正常秩序的权利,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进行纠正。

第十条管理人员有管理社团之家的权利,有权对社团之家的活动和工作进行安排和组织。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有维护社团之家利益的义务,要积极为社团之家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有帮助家庭成员解决问题的义务,要为家庭成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家庭如家中发生问题的处理第十三条若家庭成员在社团之家内发生矛盾或纠纷,应当先进行沟通协商,尽量通过互相理解和包容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若家庭成员无法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向社团之家管理人员进行反映和投诉,由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若家庭成员的纠纷严重影响社团之家的正常秩序,管理人员有权对相关成员进行处理,包括责罚和警告等。

第十六条若家庭成员发生违法行为或危害社团之家安全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规惩罚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社团之家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活动、罚款等。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 一、家庭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 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范围: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外)祖父母与(外)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孙子女之间 兄弟姐妹之间
(三)夫妻继承权:夫妻之间在一方死亡
时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配偶是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 继承人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他方仍可继承 遗产 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来分割。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父母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人工生育的子女 同质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的医疗手段使 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实施受精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1、抚养义务: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无条件 期限:自出生至成年 例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仍尽抚养义务 ↓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 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义务: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培养 (1)家庭教育:通过自身的言行教育子女。
具有扶养能力,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为这
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 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事实而产生或消灭, 且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 件限制,随时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 主张和实现债权。
3.夫妻一方违反扶养义务的救济措施: (1)可请求基层组织及单位劝阻、调解 (2)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 (3)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可判决离婚 (4)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人员管理制度

家庭人员管理制度

家庭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健全家庭管理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员分类及职责一、家庭成员分为父母、子女与其他亲属。

父母分为父亲和母亲,子女分为儿子和女儿,其他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父亲的主要职责包括经济赚钱,维护家庭外部关系,制定家庭经济计划等。

三、母亲的主要职责包括照顾家庭生活,教育子女,管理家庭经济等。

四、子女的主要职责为尊敬父母,努力学习,协助家庭事务等。

五、其他亲属的主要职责为尊重父母,关心子女,协助家庭事务等。

第三章人际关系处理一、父母与子女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理解,以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为目标。

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三、家庭成员之间应当遵守相关的家规家训,不得有互相攻击、侮辱、欺凌、伤害等行为。

四、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纠纷时,应通过理性沟通和协商解决,不得采取暴力手段。

第四章人员管理原则一、家庭成员应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二、家庭成员应有自律意识,自觉维护家庭利益,言行得体,不得影响家庭形象。

三、家庭成员应有责任感,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家庭做出贡献。

四、家庭成员应遵守家规家训,不得有违背家庭价值观念的行为。

第五章人员管理制度一、家庭成员应遵守家庭的日常作息时间,不得违反家庭规定的起居时间,餐饮时间等。

二、家庭成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家庭环境整洁卫生。

三、家庭成员应遵守家庭经济制度,不得私自挪用家庭财物。

四、家庭成员应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五、家庭成员应相互尊重,不得对家庭其他成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等行为。

六、家庭成员应遵守家庭日常行为规范,包括礼貌用语、行为规范等。

第六章人员奖惩机制一、对于家庭成员的优秀行为,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以激励其积极性。

二、对于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惩罚。

三、批评教育和惩罚应当以教育为主,避免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容。

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

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

家事代理权民法典家事代理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由法律授予人以代理他人行使部分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力。

在民法典中,对于家事代理权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第五编关于家庭的规定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了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结婚自由、修养培育子女的权利等。

这意味着家庭成员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如不能亲自行使或无法实施时,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

其次,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代理的规定中,明确了代理行为的基本要素和原则。

代理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代理和代理事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代理人不能兼为当事人的禁止原则,即代理人不能为自己代理。

这就意味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必须由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对其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行使,不能由非亲属或没有赡养义务的人代理。

再次,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关于代理权能力的规定中,明确了代理人的能力和禁止代理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家事代理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家事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行使。

这就说明,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负责。

此外,在民法典的其他相关规定中也有涉及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比如,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不成年的规定中,规定了在不成年人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上,父母应当行使监护权。

这就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的家事代理权由其父母行使,包括与出生、抚养、教育、健康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民法典通过对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家庭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权力。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各个家庭成员的权益,也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帮助提供了法律基础。

家庭规章制度

家庭规章制度

家庭规章制度第一章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家庭成员享有平等、尊重和自由的权利,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和支持。

第二条家庭成员有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第三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父母的权威,遵守家庭纪律和规定。

第二章家庭作息规划。

第四条家庭成员应当按照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合理安排个人时间和家庭时间。

第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参与家务劳动,合理分担家庭责任。

第六条家庭成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家庭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章家庭经济管理。

第七条家庭成员应当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合理消费,避免浪费。

第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商议和制定家庭经济预算,合理规划家庭支出。

第九条家庭成员不得私自借贷,如有需要应当与家庭成员商议并共同决策。

第四章家庭沟通与交流。

第十条家庭成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解决家庭问题和矛盾。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感受,积极倾听和理解。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家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家庭会议商议重大事项。

第五章家庭教育与培养。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并支持彼此的教育和发展,共同努力提升个人素质。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学习和工作纪律,完成学业和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培养和传承家庭价值观,注重道德和品德的培养。

第六章家庭安全与防范。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应当保持家庭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家庭成员应当妥善保管家庭财产和个人财物,防止遗失和盗窃。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家庭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家庭纪律与惩戒。

第十九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家庭纪律,不得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家庭成员如有违反家庭纪律,应当接受相应的惩戒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教案)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教案)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在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培养学生尊重和维护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

3. 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家庭和谐。

教学重点:1. 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尊重和维护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1. 如何在家庭中正确处理矛盾和冲突。

教学准备:1. PPT课件2. 教学视频或案例教学过程:第一章:家庭与权利义务1. 引入:通过PPT展示家庭的定义和功能,引导学生了解家庭的重要性。

2. 讲解:讲解在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 案例分析:提供一些真实的家庭案例,让学生分析其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并讨论如何解决。

第二章:尊重家庭中的权利1. 引入:通过PPT展示尊重家庭中权利的重要性。

2. 讲解:讲解如何尊重家庭中的权利,包括尊重父母的权利和尊重子女的权利。

3.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在自己的家庭中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分享讨论结果。

第三章:履行家庭中的义务1. 引入:通过PPT展示履行家庭中义务的重要性。

2. 讲解:讲解如何履行家庭中的义务,包括履行父母的义务和履行子女的义务。

3. 角色扮演:让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在家庭中履行义务的情境,并分享表演结果。

第四章:处理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1. 引入:通过PPT展示处理家庭中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性。

2. 讲解:讲解如何处理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包括沟通和协商的方法。

3.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在家庭中处理矛盾和冲突,并分享讨论结果。

第五章:维护家庭和谐1. 引入:通过PPT展示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性。

2. 讲解:讲解如何维护家庭和谐,包括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反思:通过本节课的教学,学生应该对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尊重和维护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家庭和谐。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度。

家庭群管理制度

家庭群管理制度

家庭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内部管理,营造和谐家庭氛围,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庭群指的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小范围社会群体,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第三条家庭群成员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第四条家庭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家庭群成员,不分年龄、性别和职业。

第二章家庭群组织架构第五条家庭群的组织机构由父母作为家庭群的领导者,子女作为家庭群的成员,其他亲属作为家庭群的参与者。

第六条家庭群设置家规家训委员会,由父母担任主任,子女作为委员,共同制订和执行家庭管理规定。

第七条家庭群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家务分工小组,根据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家务事项。

第三章家庭群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家庭群成员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须在尊重他人和维护家庭和谐的前提下发言。

第九条家庭群成员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父母须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家庭群成员有参与家庭事务的义务,包括尊敬一起生活的其他成员、尊重家规家训等。

第十一条家庭群成员应当互相照顾,关心他人的生活和情感状态,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第四章家庭群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家庭群成员应当尊重老人,尤其是祖父母,给予他们关爱和尊重。

第十三条家庭群成员应当遵守家庭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家庭的原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家庭群成员应当尊重家庭私密,不得窥视或散播家庭私密事务。

第十五条家庭群成员应当尊敬父母,不得在父母面前说脏话或冷落父母。

第十六条家庭群成员应当尊重家长的决定,不得违抗和逆反父母的规定。

第五章家庭群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家庭群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由家庭群的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若家庭群的负责人不能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家庭群的协商委员会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若纠纷仍未解决,可以通过家庭群的家庭法庭进行仲裁处理。

第六章家庭群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家庭群成员因为表现突出,可以得到家庭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口头表扬。

第5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第5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 (2)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关系后的财产生活问题达成协议
• 2.程序:
– 达成协议→申请→审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
•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p128
– 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 (一)协议解除 • 1.条件:
–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送养 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 议的;
– 4 、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 收养送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10岁以上须征得其同意
•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p125
–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
无子的限制
–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 撤销申请期限为一年
• 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p107
– (三)事实婚姻
– 1.概念
•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在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
–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 效力待定
•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p111
–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从属)
–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警告、罚款、拘留
第二节 收养关系政策法规
•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p125
–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 1、被收养人条件:
• 不满十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家庭规章制度规定

家庭规章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团结互助,营造一个温馨、文明、有序的家庭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家庭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家庭风尚。

第二章家庭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家庭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平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2. 享有家庭财产继承权;3. 享有家庭生活安宁权;4. 享有对家庭成员的关爱、照顾和帮助权;5. 享有对家庭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第五条家庭成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家庭荣誉;2. 尊重父母、长辈,关爱子女、晚辈;3. 勤劳节俭,合理安排家庭收支;4. 保持家庭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5. 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第三章家庭财务管理第六条家庭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家庭成员共同商议家庭收支计划。

第七条家庭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支出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子女教育、医疗保健、房屋维修等。

第八条家庭成员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侵占、挪用家庭财产。

第九条家庭重大支出事项,如购置房产、车辆等,需经家庭成员共同商议决定。

第四章家庭生活秩序第十条家庭成员应遵守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子女应按时完成学业,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关心他人,互相帮助,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应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秘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家庭成员,应根据违规程度,由家庭成员共同商议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改正;2. 纪律处分:暂停部分家庭权利,如娱乐活动、外出旅游等;3. 经济处罚:根据违规情况,扣除一定数额的零花钱或工资;4. 严重违规者,可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取消家庭成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家庭成员共同商议制定,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同意后生效。

家务会管理制度

家务会管理制度

家务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成员的家务分工和责任,促进家庭和睦和谐,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务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务会是家庭成员交流家务事务,协商家务规划,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组织。

第三条家务会成员包括家庭中已成年及能够承担家务的未成年人员。

第二章家务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第四条家庭成员有权参与家务会,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家务安排和分工的讨论和决定。

第五条家庭成员有责任认真履行分工职责,保持家庭卫生和秩序。

第六条家庭成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其他成员,保持家庭和睦,共同打造美好家居环境。

第七条家庭成员有责任在家务会讨论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家庭的良好发展。

第三章家务会的构成和职责第八条家务会设置家务会长一名,家务会副会长一名,家务秘书一名。

第九条家务会长负责召集家务会议,主持会议,并协调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条家务会副会长辅助家务会长工作,协助主持家务会议,协助分配家庭家务任务。

第十一条家务秘书负责记录家务会议内容和建议,协助会长处理家务相关事务,提供协助。

第四章家务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家务会的职能是负责家庭成员的家务分工和具体妥协。

第十三条家务会议由家务会长负责召集,每周召开一次,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提出家务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家务会议传达规程为开会,确定家务分工,制定家务计划,评定家庭成员的家务表现。

第十五条家务会议引导规则为家庭成员按照家务分工,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家庭和睦,不得拒绝家务分工和安排。

第五章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成员有参与家务会议的权利,并有权提出家务分工和分配的建议。

第十七条家庭成员有义务认真履行家务分工和责任,保持家庭卫生和整洁。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有义务关爱家庭其他成员,积极协作家务分工,共同打造幸福美好家园。

第六章家务会的工作规范和纪律第十九条家务会议应按时召开,会议内容应围绕家庭生活、家务分工和家庭和谐。

不得乱扔垃圾,破坏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家庭成员在家务分工上应遵守家务会议的分配,不得擅自改变家务分工和安排。

家庭公约管理制度

家庭公约管理制度

家庭公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实现家庭成员的尊重、理解和共融,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家庭内成员的行为规范和义务责任,是家庭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切实履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第二章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家庭成员有享受幸福、健康、和睦家庭环境的权利,有接受教育、锻炼、休息的权利。

第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他人,不得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六条家庭成员有表达意见、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有表达爱、信任、支持父母的权利。

第七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父母和其他长辈,并尊重家庭的规矩和传统。

第八条家庭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家庭公约的内容和执行第九条家庭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规矩和传统、家庭成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家庭公约由家庭成员共同商定,经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家庭公约的执行由家庭成员共同监督,任何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家庭秩序,不得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家庭公约的修订应当经过家庭成员共同商定,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家庭成员的消费和支出第十四条家庭成员应当合理安排个人消费,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消费和支出由父母或监护人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应当自觉参与家庭支出,不得偷懒逃避责任。

第十七条家庭成员不得私自挪用家庭财产,不得占有他人财物。

第五章家庭成员的学习和工作第十八条未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努力学习,不得落榜或挂科。

第十九条成年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工作,不得失业或虚度光阴。

第二十条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帮助和支持,不得妨碍他人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家庭规矩,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素质。

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和理解,不得产生暴力、冲突和纷争。

《家庭经》全文

《家庭经》全文

《家庭经》全文家庭经第一章:家庭的定义家庭是由一组人构成的社会单位,通常包括父母和子女。

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基石。

第二章:家庭的重要性家庭对个人的发展和幸福至关重要。

家庭提供了情感支持、安全感和归属感。

通过亲密关系和相互支持,家庭促进个人的成长和自我实现。

第三章:家庭角色与责任家庭成员承担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父母负责提供物质和情感支持,教育和引导子女。

子女则有责任尊重父母,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并展示对家庭的关心和爱。

第四章:家庭价值观和传统家庭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传统,这些价值观和传统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行为和决策。

尊重家庭的价值观和传统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家庭沟通与冲突解决良好的家庭沟通是家庭和谐的基础。

沟通可以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和互动。

家庭成员应该学会有效地沟通和解决冲突,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健康。

第六章: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成员应该尊重彼此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维护家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

第七章:家庭经济管理家庭经济管理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部分。

家庭成员应该共同合作,合理安排和管理家庭的财务,确保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家庭健康和福祉家庭成员的健康和福祉是家庭的重要关注点。

家庭应该关心和照顾每个成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九章:家庭教育与培养家庭教育是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

家庭成员应该重视子女的教育和培养,引导他们学会价值观、品德和技能,为他们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十章:家庭的未来展望家庭的未来展望是指对家庭发展的愿景和目标。

家庭成员应该共同协商和制定家庭的未来计划,努力实现家庭的持续发展和幸福。

以上是关于家庭经的全文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委会制度章程及职责

家委会制度章程及职责

家委会制度章程及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委会制度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依据《学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学校与家庭的紧密联系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体家长,旨在通过家委会的组织和管理,推动学校和家庭之间的有效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家委会是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积极为学校提供协助与支持。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家委会由各班级推选的家长组成,每个班级设立1名家委会代表,代表家长与学校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家委会代表由本班家长共同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一学年,代表家长享有被推选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家委会代表通过与学校教育工作者、其他教育志愿者及家长进行协商和交流,参与学校的重要决策、计划和活动。

第七条:家委会代表应当恪守职责,维护学校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三章:职责和权益第八条:家委会代表拥有提出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议的权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学校提出问题、反映意见,并对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家委会代表有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制定,提出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十条:家委会代表有义务宣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校园文化,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一条:家委会代表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解决家长及学生在学校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活动和服务第十二条:家委会代表可以组织家长参观学校,参与学校的开放日和庆祝活动,增进互信和理解,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第十三条:家委会代表可以提供志愿服务,如组织家校共建的活动、家长辅导班等,为学校和家庭提供互利互惠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家委会代表可以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与综合发展的指导,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家委会代表要加强与其他班级家委会的沟通与交流,推动家委会工作的协同推进,共同促进学校和家庭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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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义办务法多少的因素。 但同由时于,各对继有承人抚情养况能不力同和,
– 被继承人不分男女都有同样处条经分件济自,状己而况遗遗又不嘱不同产继,尽的对抚承权家养和利庭义法;贡务定献的
同一亲等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继不有承同平人,等继,对的承在被都分继继是承配承人遗继权尽产承利责时万;不,式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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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 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离婚的原则 –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 *
• 离婚的法定程序
– 登记离婚: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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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 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
基础和核心
–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
•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在权婚利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主、要学是习双和方社或会一生方活的的劳自动由收入,
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他所们以可应但不以遗分大嘱或局为少继重分承,;优倡对先互被于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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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互人让遗精法弃神定、,继虐以民待承主情。协节被商严继来重承确的 继定承继人承人,份生人额前民,要法如优院立先可有照依合顾法法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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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夫妻关系 //
• 父母子女关系//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 亡的末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时
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 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赔养的义务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拟制血自亲然是指血本亲来是无指血基缘关于系,
• 非– 婚父母生与子子女女间、有继相互父继母承继遗产子的女权但 同 养利、子的法 等 而女关养律 的 发出系上 权 生父确 利 养生,母认与父的包其义母与事括与务与养实婚自。养子而生然如子血依女发子女的亲法生女关有收
间的权利义务
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教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 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缔结
– 华侨临时回国与国内公民结婚,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 涉台婚姻
– 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 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 则,妥善处理
• •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同义时务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受 收遗 入赠和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
–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夫 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为关继系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5章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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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缺承乏人劳按。动遗嘱能的力规的定继进承行
人予以照顾,为胎儿保留应得的继承遗份嘱额继等承。;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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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概念和范围 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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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末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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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婚权而利再,婚任所何发人生不的得继加父以母危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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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关系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养父母和养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 的成立而消除。
屋租赁权等权利的客体都不属
• 遗产概念
于死者所有,所以不是遗产,
–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也 留来山不的以能及继个个承人人。合承但法包在财的自产荒留山地,、、它自荒
是指死亡公民生前个人的合沙法、财荒滩产上,种如植是的生树前、草非或法其
手段获得的财产,应予没收他作物,可以继承
• 遗产范围*
–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遗 也房产 包屋既 括、包 债储括 务死。蓄者继和遗承生留人活的有用财权品物要和求;债债公权务民人, 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偿;还公债民务的。遗文产物中、的图债书务资,继料承;人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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