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范文模板,旨在介绍和解析行政诉讼中告知书的重要性和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不合法或不当决定、处理结果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而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则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告知申请人和相关方案件情况、权利义务等信息的重要文书。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正文、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和结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这篇文章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并介绍文章的结构。
其次,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然后,在第三部分中,我们会提供一个范例模板来展示如何撰写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逐步解释其中各个部分应包含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全文,并发表一些对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重要性的思考和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相关背景和基本结构,使其了解该文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范文模板的分析和解释,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撰写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技巧和要点,并能确保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其预期效果。
同时,文章也将就该文书的重要性进行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推动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行政诉讼制度建设。
2. 正文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送的一种通知书,旨在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该告知书具有明确、规范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确保公正、公平的行政诉讼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详细阐述理由和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清楚地理解自己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主张。
2. 行政行为和事实:将涉及的相关行政行为以及背景情况详细陈述清楚,确保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充分了解。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实用版)
目录
一、引言
二、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和影响
三、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法
四、结论
正文
【引言】
在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这份文
件通常会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规定。
然而,在实际的行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这将会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和影响】
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行政机关的疏忽,或者告知书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等。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影响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更为严重的是,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无法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无法及时申请听证等。
这样,就可
能导致行政机关的决策偏离公正,影响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
【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法】
为了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管理和邮寄工作,确保告知书能够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其次,如果出现了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
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及时补发告知书,或者将案件处理程序推迟到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后。
【结论】
总的来说,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自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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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签名:时间:年月日。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向本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公平性,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采取行为或者作出裁定。
2. 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请求法院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裁量等)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或者改变作出裁定。
4.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 诉讼时效:在行政行为被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1. 提供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调取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2. 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尊重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官的职权。
3. 保持文明礼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不得侮辱、威胁、滋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4. 遵守法院裁决: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您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决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申请人,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如对行政诉讼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祝您诉讼顺利,维权成功!第二篇示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程序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我们特制定了《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如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纪律,请向我局监察、法规部门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法规股电话:单位地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1.确认执法身份权。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
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申请回避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索要凭证权。
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清点被保存、扣留或封存的财物,开具清单并送达通知书。
否则,当事人有权索要合法凭证或拒绝强制措施。
4.陈述、申辩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5. 核对文书权。
有权核对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6.行政听证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二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如实陈述、配合的义务。
依法、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消防行政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附:自行书写材料)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因本案件符合消防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条件,我单位拟采用快速办理的方式进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消防救援机构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由当事人自行书写材料或通过格式化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询问;
(二)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调查取证。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员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五)书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消防救援机构将予以保密;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当事人:
年月日
自行书写材料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二、关于违法经过的叙述:(当事人书写时应简明扼要,写
清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对消防救援机
构处理该案件的态度及意见或者建议等)
书写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书写地点:
书写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当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相关执法事项。
下面是一份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相关参考内容。
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根据您的案件特点,向您告知如下权利和义务,请您仔细阅读并配合执行:一、权利告知1.您有知情权:您有权了解全面、准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和规章、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权责关系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等。
2.您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您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
在听证环节中,您还可以提请事先告知参加听证的证据和证人,并对证据形成过程发表意见和交流。
3.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等辩护权:您如果认为自己依法采取了合法防卫、处于紧急避险等情况下,可以进行辩护,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告知行政机关。
4.法律援助权:如您经济困难,无力请律师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二、义务告知1.您有配合义务:您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调取证据、介绍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答辩、参加听证等程序。
2.证据协助义务:您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相关解释。
3.处罚执行义务:如您不服本处罚决定,并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您有对外不公开的履行本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三、特别告知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您有权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缓刑、减轻处罚权利:如果您符合缓刑、减轻处罚的条件,您有权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3.行政惩治、诚信记录权利:行政机关根据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会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您的个人诚信档案中,可能影响您的信用记录和社会评价。
行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行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知道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6、公民、法儿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7、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8、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9、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10、当事人要求自己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
1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新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2、公民、法人后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处罚,其违法行为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1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6、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7、违法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8、证据先行登记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自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执法案件的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本局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执法人员、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有权申辩。
在接受本局询问调查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场所、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本局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行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并如实提供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九、有义务如实提供与违法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有义务接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章):
年月日。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引言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公正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未附上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影响及解决方法。
二、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影响2.1 未知晓权利义务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未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将导致其不了解自己在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将使当事人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也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2 不利于争议解决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目的之一是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他们可以理解和解决争议。
如果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所知甚少,难以进行有效的争辩和解决,进而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
2.3 影响行政公正权利义务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它能够保障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如果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将使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可能引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进而影响行政公正的实现。
三、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问题的方法3.1 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行政机关应增强对权利义务告知书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必要的法律程序来执行。
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发送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发送权利义务告知书的义务,并明确违反该义务的行政责任。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权利义务告知书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及时发送和接收。
3.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是否发送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问题,确保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有效发送。
3.4 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意识当事人在参与行政案件时,应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未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下主动向行政机关要求发送。
林业行政案件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林业行政案件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证人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亲属遭到威胁时,有权要求执法机关为其提供保护。
笔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执法机关予以保密。
五、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被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在第一次询问时当场交给当事人,一份当事人签字后存卷。
林业行政违法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林业行政违法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证人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翻译人员。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
三、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五、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有事先知道自己违法行为的理由、事实、依据及其该受到何种处罚的权利。
七、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出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违法(行为)人:年月日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在第一次询问时当场交给当事人,一份当事人签字后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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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罚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对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违法嫌疑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Notific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 Administrative CaseIn conformity to Th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Th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of Public Security、and The Regulation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Procedures of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Cases, the suspects (the punished)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1、to apply for challenge against the policeman who handles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any of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being one party of the case or a close relative of one party of the case;(2) being interested party of the case orhis or her close relatives are the interested party of the case;(3) having other relations with one party of the case, which may pervert the justice of handling the case.2、being interrogated and investigated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not exceeding 8 hours; Under complicated circumstances, the period of interrogating and investigating shall not exceed 24 hours when the illegal acts of the suspect may apply to the pun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3、to provide true and correct evidence and testimony, but not intentionally commit perjury or conceal evidence; to refuse answering any questions unrelated to the case.4、to receive interrogation by using the language of his or her nation.5、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人民警察向其宣读的权利;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权利。
6、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7、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8、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9、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10、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11、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2、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1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5、to check interrogation record; to demand the record should be read out by policeman when the suspect does not have reading ability; to demand supplementation or correction of the interrogation record in case of omission or mistakes.6、to provide written documents by himself or herself.7、to inform his or her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to join the interrogation when the suspect does not reach the age of 16.8、to demand being assisted by the person who knows sign language when the interrogated suspect is the mute and deaf.9、to demand being assisted by interpreter when the suspect does not understand local language.10、to apply for reappraising in case the appraisal is contentious.11、to present statements and pleadings. 12、to refuse paying fine if policeman do not issue the uniform receipts of fine printed by provincial or state financial department.13、to apply for suspending 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from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f the punished refuses to accept the penalty of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applies for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brings administrative lawsuit.14、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控告、检举的权利。
1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17、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贷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14、to accuse and impeach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policemen who do not strictly enforce the laws or violat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15、(the actors and their guardians)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if their actions of violating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cause damages to other people.16、to assist investigation or inspe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17、to comply with the decisions on punishments.If the punished do not comply with the decisions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upon the expiration of this perio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at make the decisions can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1) Auctioning off or selling the attached and distrained property of the punished for paying off the fines and returning the part of the proceeds exceeding the amount of fines promptly to the punished.(2) Imposing on the punished an extra of 3% of the amount of fine each day when the first measure cannot be taken.(3) Applying to People’s Court for arbitrary enforcement of the decis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at have no rights of enforc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laws.The notification must be handed to the suspect during the first interrogation. The matter of handing the notification to the suspect must be kept in the first interrogation rec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