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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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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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建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节能管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评价与改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DB13/T 1831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具体的种类、类别、品种由《特种设备目录》规定。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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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User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注1: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
义务者。
注2: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范围。
注3:出租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注4: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产
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注5:住宅小区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注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该专业技
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3.3
安全附件Safety accessory
用于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4
安全保护装置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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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联锁装置等。
3.5
监督检验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
3.6
定期检验Regular inspect
由国务院及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
3.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Special equipment operating personnel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8
改造Reform
改变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或改变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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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理Major repair
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0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Focus on monitor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4 基本要求
4.1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授予充分的职责和权限。
4.2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
4.3 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岗位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4 采购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
4.5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
4.6 按规定申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正确使用登记标志。
4.7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8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
4.9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4.10 对在用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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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12 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13 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14 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
4.15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5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1.1 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5.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a) 使用超高压容器的;
) 使用5人以上医用氧舱的;
c) 使用电站锅炉的;
d) 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
并且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的;
e) 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
f) 使用长输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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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操作人员配备
5.2.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保证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2.2 锅炉操作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 蒸发量小于4t/h(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 )的锅炉,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各不少于1名;b) 蒸发量小于1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7MW ),大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 )的锅炉,燃煤、生物质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2 名,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 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 )的锅炉,燃煤、生物质锅炉司炉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载热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5.2.3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