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19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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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7.11•【文号】[1995]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91号•【施行日期】1995.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1995年7月11日〔1995〕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吉林省外经局,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哈尔滨、厦门外资局,深圳外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改革开放16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截止1994年底,全国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22万多家,其中开业企业近10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近千亿美元。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许多企业的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企业中外投资者没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的出口比例出口产品;部分企业已到期终止或因资金逾期不到位被审批、登记机关撤销;有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未经批准收购产品出口及为享受外资优惠政策搞假合资等违法行为;还有历年漏报、错报统计数字等情况。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我部决定今年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和摸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工作由外经贸部统一组织领导,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目的:一是对中外方投资者及企业执行合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资金到位和产品出口情况及有无严重违法行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2.11.12
•【文号】[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
•【施行日期】1992.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
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12日<1992>外经贸资字
第40号)
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学会、协会、商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下属公司、企业,以下统称部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日渐增多,为使部内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外资司是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部门,部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报部审批的,由外资司统一受理,会同有关司进行审批。

二、在京的部属企业单独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部审批。

外地的部属企业可以报部审批,也可以报拟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三、部属企业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律报拟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四、部属企业单独或联合地方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营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部审批。

五、由地方审批的项目,部属企业需要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六、部属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底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外资司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5.07•【文号】[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施行日期】1998.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1998年5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以后,各地新一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利用外资工作,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新措施,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包括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实行“一条龙”服务等措施,收到了明显珠效果。

但也有个别地方违反的法律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这不仅损害了我国利用外资法律的严肃性,而且由于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为无效合同、章程,中外方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系列法律问题无法解决,给我国利用外资的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为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在全国实施的统一性,现就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一、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各地各部门无权自行制定与之相悖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修改合同、章程)等进行审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切实领会文件精神,保证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能切实得到执行。

三、认真执行中发(1998)6号文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

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

结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进外资项目的审批方法,简化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放开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缓解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的地区和行业采取对外出售部分股利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中方股本与外商合资的办法,吸引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缓解“瓶颈”产业的制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评估不规范,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保证外商投资的回报率、为外方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大项目利用外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为确保国家调控措施的落实,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

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加强宏观管理,国家即将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3.12•【文号】[1994]外经贸审发第130号•【施行日期】199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4]外经贸审发第130号1994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本部在京直属事企业单位,国家商检局,各对外贸易中心,上海、天津、广州外贸学院,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好一九九四年审计工作。

附件:如文附件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审计在保证外贸体制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外经贸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提高认真,进一步明确外经贸审计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国家关于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体制改革等措施的陆续出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在更广的范围内,向着更深的层次推进。

在这些改革中,有许多是我们所不熟悉的,作为从事高层次综合经济监督工作的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逐步掌握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

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努力使外经贸审计工作尽快适应各项外经贸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实现外贸体制改革目标服务。

二、积极探索与外贸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审计模式,进一步改进审计工作方法。

在当前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如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8.20•【文号】[88]外经贸资综字第220号•【施行日期】198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通知(1988年8月20日(88)外经贸资综字第22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88]42号),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审批问题通知如下:一、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国发[1988]42号文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章程,并将审批文件报我部备案。

二、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国发[1988]42号文规定的权限举办的项目,如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我部及我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发放出口许可证的或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以及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的,在项目立项时,须事先征得我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举办金融投资公司(伞型公司)和融资性租赁公司,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报我部审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在地方举办的限额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在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审批机关的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所辖市、县或区下放合同(申请书)和章程的审批权时要十分慎重,应根据当地外商投资项目数量、审批人员素质等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缓下放合同、章程审批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法发第12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02.16【实施日期】1996.02.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外经贸法发第124号1996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1995年4月我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对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经过半年多的实践,为进一步澄清、明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使外商能更好地执行该《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条法司)反映。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5年4月4日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第4号令公布实施,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拟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07.01
【实施日期】198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8年7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了适应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大部分进出口商品放开经营的新形势,为适应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贸易企业的审批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务院授权审批各类对外贸易企业的主管部门。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部决定下放部分对外贸易企业的审批权限。

以下对外贸易企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外贸企业及其在各地的分公司;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联合经营的外贸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经营本地区以外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以下对外贸易企业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一)经营本地区商品的地方对外贸易企业;
(二)本地区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经营外贸业务;
(三)本地区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咨询、展览等服务业务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2.31•【文号】[1992]外经贸综函第628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该版批准证书已停止使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2]外经贸综函第628号公布)自一九八二年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已有十年时间,为简化手续,现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三种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并为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原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原批准证书停止使用。

为使新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便于今后管理,现将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经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所印栏目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各级发证机关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打印;3、“企业地址”栏应填写企业详细的法定地址;4、“企业类型”栏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5、“经营年限”栏中直接填写“××年”,不约定年限的填写“不约定”;6、“投资者名称和注册地”栏按中方、外方(含台港澳侨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其后填写投资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币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8、“投资者出资额及比例”栏按“投资者名称”栏的顺序先填写投资者名称,其后填写出资金额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合作经营企业非现金投资的,还需填写出资条件;9、“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的内容应完整,但文字可以简化;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的填写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外,要按格式规定要求加填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如在批准证书上填写的不是以美元为单位,存根中要按要求折成美元。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8]外经贸资综字第173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8]外经贸资综字第173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7日(88)外经贸资综字第173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国发[1988]36号),各地方在审批外资企业(指外商独资企业)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保险、对外贸易、邮电通讯等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二、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数量大,有可能垄断国内商品市场的,以及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76号)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地方在审批前应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凡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国外对我有配额限制的和我对港澳地区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地方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同意。

申请设立金融投资性外资企业,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三、举办外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

外商以实物投资的,应出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估价证明。

外商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做为出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的通知-[90]外经贸技综字第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的通知-[90]外经贸技综字第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的通知<90>外经贸技综字第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市工业发展局,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局,各经营技术贸易的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提高各有关公司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业务水平,改进各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机关的管理工作,使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逐步规范化,我部结合审批合同的实践,拟订了《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

现将《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内部掌握试行。

请各部、委、局和各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将本通知及《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转发给所属具有技术贸易经营权的公司。

是否发给所属具有技术贸易权的生产企业,请自定。

暂不转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请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提高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水平,改进审批技术引进合同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细则》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的国别和地区、受方的资金来源(中央外汇、地方外汇、自有外汇、国外贷款、中行贷款等)和偿付方式(现汇、实物等),均属本指导原则的管理范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13•【文号】[1996]外经贸资字第70号•【施行日期】1996.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字第70号1996年3月13日)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的规定,现就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上报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单独或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报部审批。

二、报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论项目金额大小,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项目单位均应以部内请示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报告)的形式将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事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该报告报部领导前需会签部计财司、外资司、人事司;报告中应写明合营外方的情况、项目单位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中方人事安排等。

(二)上述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限额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部外资司,外资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会签计财司、人事司等有关司。

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报部审批。

(三)需上报国务院或转报国家计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或需征求行业部门意见的限制性项目,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报我部审批的项目,在完成了上述第一款程序后,一律由部外资司统一受理,并会同部有关司、局上报、转报和审批。

外经贸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内容作出规定

外经贸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内容作出规定








,
退 税 申请 的


6
日 内完成




六 省 中企 处对 企业 退 税 申请 作 出 批 复 从 退 税 申请 受 理 单 位 收 到 该 申请
之 日算起
,
收入退 还书
,


,

的填 制 与 送 达 国 库
,

退税

三 未设 中央企 业 财 政 驻 厂 员 机 构 的 市 ( 地 ) 由各 省 中企处 委托 该 市 ( 地 ) 财政
,

企业
建设 项 目的 资 金 绝 大 部 分 依 靠 国 家 银 行贷
; 款 三 是 没 有 形 成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结合 的 企 业
建 立汽 车 行业 的 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是 为汽 车工 业 发展 筹 集 资金 的 另 一个 有效 途 径
;

12 13

争议 的 解决 和 违 约 处 罚

;
谨规 范
6


企 业 的 中止 解 散 以 及 清算 时对 资产

投 资 各方 出 资 比 例 投 资 总 额 与 注 册
、 、
的处 置
1`
;
资 本 比 例 出 资方 式 出 资 期 限
7

;

合 同 章 程 及其 附件 是 否 规 范化 并符


策 谁 承 担 风 险 谁 受益 原 则 是 汽车行 业 投 资 融 资体 制 改革 的 新探 索
, 、 。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86]外经贸资字第172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86]外经贸资字第172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
正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
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
(1986年9月12日(86)外经贸资字第17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转来的大连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搞联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就我部的意见提出如下: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其它企业投资,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有利于加快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

对这些再合营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有关部门意见还不一致,可以进一步研究。

我部认为,从资本所有权看,这类企业属中外合营企业,只要新举办的企业属国家鼓励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应视为中外合营企业,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

——结束——。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2.17•【文号】[1992]外经贸合发第86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1992]外经贸合发第86号)国务院各部(委)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海外企业)得到不断扩大,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加强公司对国外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统一政策,平等竞争,团结协作,一致对外,经贸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订了《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实施。

一九八二年印发的《关于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外设置机构必须领取许可证的暂行规定》([1982]外经贸合字第1号)即行废止。

原已颁布的“××××许可证”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更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外常设构批准证书。

”该批准证书的样证见附件二。

批准证书一式两份,—份发给公司,另—份由公司国外机构交驻在国我大使馆经(商)参(代)处。

附件:一、《规定》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外常设机构批准证书(样证)附件一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构,做到对外统一政策、团结协作、平等竞争,特作如下规定。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外商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批准,外商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但是,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部分外商通过各种非投资所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这种作法违背了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扰乱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鉴于此,对外商以人民币出资特别重申:
一、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二、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三、外商提供上述证明后,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以人民币出资

四、经批准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请各级外经贸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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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公司和合作各方的名称;
(二)企业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额、投资各方出资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属合作经营企业,还应包括利润分配原则;
(四)经营期限;
(五)对设备进口清单的确认;
(六)审批机关须强调的其他问题。
批文中对上述各项的措词、用语应严密、准确。
四、其 它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199310.txt跌倒了,爬起来再哭~~~低调!才是最牛B的炫耀!!不吃饱哪有力气减肥啊?真不好意思,让您贱笑了。我能抵抗一切,除了诱惑……老子不但有车,还是自行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单位)
19931005(颁布时间)
19931005(实施时间)
(十)中外职工的工资、福利;
(十一)董事会的组成、权限、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争议的解决和违约处罚;
(十三)企业的中止、解散以及清算时对资产的处置;
(十四)合同、章程及其三、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不宜过于简单和笼统,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五)经营范围是否明确具体,用词是否严谨规范;
(六)投资各方出资的比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七)技术转让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八)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产品内外销的比例、方式、定价原则和责任是否明确具体;
(九)企业外汇平衡的办法是否可行;
(一)审批机关审批的文件以中文本为准,中外文本的一致性由签订合同各方负责。
(二)技术转让协议、委托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合同应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属合同或独立合同报审批机关审批;企业贷款协议、无技术转让内容的设备购买、厂房租赁以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让合同等不需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三)合同、章程中有原则性问题,必须要求合作各方修改后再行批复。
(三)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审查要点
(一)合同、章程的法律有效性,包括是否有签字时间、地点、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二)合同、章程应包括的内容是否有遗漏,要求呈报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合同、章程是否有涉及政府行为和约束第三方(即非合同方)的条款;
(四)对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项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的项目和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是否已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了批报手续;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管理,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审查要点及批准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合同、章程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二)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批准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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