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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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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法规目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 (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方法 (10)山东省物资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治理暂行方法 (26)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32)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39)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治理方法 (54)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6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实施方法 (74)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暂行方法 (86)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治理暂行方法 (9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托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治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汲取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审核治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猎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猎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舞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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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二0一六年四月目录感谢你的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3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4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务部的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务部采购各类物品、设备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法务部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法务部采购活动应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组织和程序第五条法务部采购活动由法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设立采购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采购小组由法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使用部门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法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采购小组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九条采购小组应依法制定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等采购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采购小组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报法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采购小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物品、价格、交货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采购小组应依法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采购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法务部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标准和采购责任。

第十四条法务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法务部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变更,法务部应及时修订并重新发布。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旨在为法务部采购活动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行为规范,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法务部的工作需求。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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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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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篇一:ppp相关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中央ppp政策法规汇编20xx-07-09(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xx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意见征求稿20xx)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修订)(二)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xx〕28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0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xx〕6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xx)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xx)37号)1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3号)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3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0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5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三)部委联合发布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xx〕127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xx〕2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xx〕55号)4、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xx〕96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xx〕105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xx〕151号)7、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8、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091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组织申报(财办建[20xx]4号)20xx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1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29号)12、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33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445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xx〕488号)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xx〕25号令)1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90号)1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11号)18、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1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15号)2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01号)(四)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04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xx)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xx)5、《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xx)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xx〕981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xx〕2724号)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指南》(20xx)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5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6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7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8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327号)(五)财政部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351号)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xx]10号)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76号)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112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xx〕113号)7、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xx〕156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14号》9、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1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11、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篇二: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本月修正版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本月修正版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汇编是指收集和整理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汇编。

招投标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交易活动,它关系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国家对招投标活动做出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招投标法概述招投标法是指国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

招投标法主要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评标、中标、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招投标法的目的是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竞争性和透明度,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招投标法规汇编的意义招投标法规汇编的意义在于将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整理成一本集成的文集,方便人们查找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规汇编涵盖了招投标活动的方方面面,有助于人们全面了解招投标的相关法规,从而更好地进行招投标活动。

四、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内容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是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对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3.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而制定的,主要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4.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该法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 《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规范》该规范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文件,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DOC)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DOC)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采购过程中所使用的信息优化和透明化的交易平台。

这种交易平台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增援机构、供应商和公众参与者组成。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指导。

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程序。

这部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过程、规则和标准进行了详细描述。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条例》该法律规定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管理要求。

该法律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的公正性,提高了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监督水平。

它还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暂行条例》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标准和程序。

这部法律使公众能够轻松地访问政府采购信息,并确保供应商的机会公平和平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这部法律确保了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对投标人的资格、招标规划、评标以及中标合同的履行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处理程序。

它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防止他们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遭受损害。

该法律还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以便有助于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质量条例》该法律规定了对供应商和供应品质量的监督要求。

它包括供应商的良品率、合格率,供应品的成果质量等方面。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对供应商的备件、维护和售后服务的要求和管理。

地方层面的法律和规章1. 各省市地方性政府采购条例不同的省市都会发布它们自己的采购条例,以便适应本地采购市场的需要。

这些地方性政府采购条例一般包括政府采购的目的、原则,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招标投标程序,供应商的资格标准,质量标准,成交价格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等。

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山东省法律法规目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 (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方法 (7)山东省物资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治理暂行方法 (15)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19)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2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治理方法 (31)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36)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实施方法 (42)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暂行方法 (50)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治理暂行方法 (5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托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治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汲取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审核治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猎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猎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舞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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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汇编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招标采购概述1.1 什么是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一种通过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

它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1.2 招标采购的目的招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它能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1.3 招标采购的法律依据招标采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其中,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采购的基本法律。

1.4 招标采购的基本流程招标采购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在后续章节中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章:需求分析2.1 需求分析的重要性需求分析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只有明确了采购需求,才能制定准确的招标要求,从而提高采购效果和节约采购成本。

2.2 需求分析的内容需求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目标的明确、采购数量的估计、采购预算的制定等。

这些内容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2.3 需求分析的方法需求分析的方法可以包括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了解的真实需求,从而为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依据。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3.1 招标文件的基本要素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的重要准备工作,它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信封、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3.2 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需求概况、技术规范、经济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

招标文件应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进行细化和完善。

3.3 招标文件的格式和样式招标文件的格式和样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采购单位的规定。

格式和样式的统一规定有利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和正确填写招标文件。

第四章:公告发布4.1 公告发布的目的公告发布是将招标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过程,其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增加招标竞争的激烈程度。

值得收藏: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

值得收藏: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

值得收藏: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来源:住建法律综合整理导读:住建法律小编在之前汇总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2021版)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版)”,并根据每部法律法规的施行和修订时间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版)|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法条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 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适用本法。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第九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应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采取询价、招标、比选、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推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使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文件汇编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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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21)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57)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73)一、财政部 (74)(一)部门规章 (7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第74号令) (74)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第157号) (8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第18号令) (96)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第19号) (113)(二)规范性文件 (120)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12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2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 (12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38)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145)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48)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5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15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5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6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7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83)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18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8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19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95)(三)征求意见稿 (197)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 (19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 (206)二、发改委 (209)(一)部门规章 (20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0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22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版) (24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26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版) (26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版) (276)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28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28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0号令) (28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第13号) (299)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第28号)318(二)规范性文件 (324)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32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 (330)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32)(一)部门规章 (33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33号令) (3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89号)339(二)规范性文件 (350)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350)四、国家铁路局 (36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8号) (363)五、交通运输部 (367)(一)部门规章 (36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 (36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 (387)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 (39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第8号) (412)(二)规范性文件 (42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 (425)六、工信部 (430)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第27号令) (430)七、商务部 (443)(一)部门规章 (44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第1号) (443)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 (474)(二)规范性文件 (487)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4号) (487)八、水利部 (51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 (5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 (513)九、国土资源部 (530)(一)部门规章 (53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第29号) (530)(二)规范性文件 (53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53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55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560)十、民政部 (56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 (564)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568)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 (568)十二、铁道部 (578)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第8号) (578)十三、工商行政管理局 (600)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第82号) (600)十四、卫生部 (602)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60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 (616)十五、地方性规定 (63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京发改(2006)1214号) .. 630第一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汇编

最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汇编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

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

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

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

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

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

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

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第1、2、9章)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第1、2、9章)

保障合法权益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能够保障参与招标采 购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 、权力寻租等原因导致的利益受损。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逐渐成为 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
发展趋势
法律法规的作用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利、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 工具,具有规范、引导和惩戒等 作用。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规范市场行为
促进经济发展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能够规范市场行为, 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通过 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 置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构
定义
监督机构是指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 担任。
职责
负责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和公正。在发现 违法行为时,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
权利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相关参与者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并进行 调查核实;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评标专家
01 02
定义
评标专家是指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取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 家。
职责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独 立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03
权利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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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招投标法规汇编第一章招投标法律基础1.1 招投标法律原则a. 平等原则b. 公开透明原则c. 公正竞争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1.2 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部门规章1.3 招投标法律主管部门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 交通运输部d. 农业农村部第二章招标文件的制定与发布2.1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a. 招标文件的基本信息b. 招标人要求c. 投标人要求d. 投标文件要求2.2 招标文件的发布与公告a. 招标文件的发布机构b. 招标文件的公告要求c. 招标文件的变更与补充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流程3.1 投标准备阶段a. 招标文件的获取与阅读b. 投标申请与登记c. 投标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3.2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a.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b. 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c.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送达3.3 开标与评标a. 开标的程序与要求b. 评标的程序与要求c. 中标及公示与通知第四章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4.1 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a. 不正当竞争行为b. 虚假陈述与弄虚作假c. 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4.2 相关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a. 行政处罚措施b. 经济赔偿责任c. 刑事责任追究附件:________附件1: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附件2:________相关法规解读与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招标人:________指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________指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文件:________指招标人制定并发布的有关招标活动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等。

4.投标文件:________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的文件。

5.开标:________指招标人或代表招标人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查看投标人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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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二0一六年四月目录感谢你的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3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4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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