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务部的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务部采购各类物品、设备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法务部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法务部采购活动应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组织和程序第五条法务部采购活动由法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设立采购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采购小组由法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使用部门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法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采购小组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九条采购小组应依法制定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等采购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采购小组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报法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采购小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物品、价格、交货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采购小组应依法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采购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法务部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标准和采购责任。
第十四条法务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法务部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变更,法务部应及时修订并重新发布。
法务部采购制度汇编范本旨在为法务部采购活动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行为规范,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法务部的工作需求。
县区机关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县区机关采购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县区机关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防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区实际,制定本汇编范本。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1. 采购范围:本汇编范本适用于县区机关单位使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2.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三、采购程序1. 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县区财政部门汇总。
2. 预算编制: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计划,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3. 采购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内容、标准、方式、时间等要求。
4. 发布公告:采购人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5. 接收响应: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6. 评标评审:采购人组织评标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7. 公示结果:将评标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 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9. 验收评价: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评价,确保采购质量。
四、采购管理1. 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2.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3.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
4.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五、法律责任1. 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采购参与方违反本汇编范本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等依法予以查处。
2. 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采购参与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山东省法律法规目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 (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方法 (7)山东省物资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治理暂行方法 (15)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19)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2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治理方法 (31)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36)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实施方法 (42)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暂行方法 (50)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治理暂行方法 (5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托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治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汲取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审核治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猎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猎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舞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3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国企集中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国企集中采购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内部将同类物资或服务的采购需求集中起来,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采购效益最大化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集中采购应建立采购决策、采购实施、采购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集中采购计划,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周期等。
第七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程序,包括采购申请、采购评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确保评审的公正性。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
三、采购范围与方式第十条企业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大宗物资、服务、工程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确定采购项目的规模、标准和限价。
四、采购程序与流程第十三条采购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采购评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采购申请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采购合同签订: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采购验收:采购结束后,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对采购物资或服务进行质量、数量、交付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七条采购支付: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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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二0一六年四月目录感谢你的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3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4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国企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国企采购制度汇编范本一、引言为了加强国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范本。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1. 采购组织国有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统一负责采购工作。
采购部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作为企业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采购活动。
2. 采购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程序、采购方法和采购要求等。
同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采购计划与预算1. 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内容。
2. 采购预算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单价、总价、资金来源等内容。
四、采购方式与程序1.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应根据采购物品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2. 采购程序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方式的要求,制定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等内容。
五、采购合同与验收1. 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2. 采购验收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物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方面。
六、采购支付与结算1. 采购支付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付款、验收付款等。
2. 采购结算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等。
七、采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1. 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风险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适用本法。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第九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应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采取询价、招标、比选、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推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使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国有企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各类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国有企业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采购规则,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第二章采购需求确认第七条国有企业在确定采购需求之前,应当充分调研市场,明确需求量和品质标准。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确认制度,确保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采购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需求审核,确保采购计划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变更管理制度,对采购需求的变更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审核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登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履约能力。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合同的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此为摘要部分,如需全文请继续阅读。
)。
最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汇编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
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
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
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
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
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
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
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行政采购制度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采购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緣起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和廉洁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依法行事,不得违法乱纪。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偏袒、私相授受。
3. 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机关开展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弄虚作假。
4. 科学、合理原则: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当科学、合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标准和采购流程。
5. 公开招标原则: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组织领导1.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机关的采购活动。
2.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采购管理人员,保证采购活动的科学、合理进行。
3.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行政机关及时更新采购需求,及时编制采购计划。
第四章采购计划1.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2. 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数量、规格、价格等内容,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方式。
3. 采购计划应当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 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变动,应当重新审批。
第五章采购方式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
2. 金额较大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3. 金额较小或者性质一般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4.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采购管理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结果符合合同约定。
3.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单位采购内部制度汇编范本
单位采购内部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我单位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3 我单位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2.1 各部门应在年初根据业务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2.2 财务部门对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根据资金状况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2.3 采购计划和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三、采购方式3.1 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2 采购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3 采购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的需求和评审标准,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实际需求。
四、采购程序4.1 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和预算,制定采购方案,报单位领导审批。
4.2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组织采购活动。
4.3 采购部门对采购结果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4.4 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履行顺利。
五、验收和支付5.1 采购部门应组织验收,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进行检查。
5.2 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支付手续。
5.3 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资料完整、可查。
六、监督和评价6.1 审计部门应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6.2 单位应建立采购评价机制,对采购活动的效果、效率进行评价,不断优化采购流程。
七、法律责任7.1 采购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2 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政务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政务采购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有关机构和其他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提高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开展,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腐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政府采购组织和管理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分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管理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组织、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采购人员,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第九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归档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做好相关报告和争议处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得违法违规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规模和金额。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程序,确保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正、公平地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管理和监督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招标和评标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的类型、方式和内容。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汇编为规范国企单位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三、采购单位组织1. 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2.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预算金额等。
3.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采购审批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四、采购方式1.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预算金额,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2.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并进行公示和公告。
3. 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尊重并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
五、招标文件准备1.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符合实际需求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条件和资格要求等。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草案等内容。
3. 采购单位应当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六、招标公告发布1.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时间等信息。
3. 采购单位应当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投标资格审查1. 采购单位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采购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
2. 采购单位应当公开、透明地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接受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和相关文件。
3. 采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并说明理由。
八、招标文件递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递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采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确认收到的投标文件的数量和内容。
3. 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并防止丢失和泄露。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重点
一、综合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吕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中采鸡鸡目录》的通知
二、代理机构类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程序》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费用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评审专家类
四、信息公告类
五、采购方式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投诉处理类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七、收费管理类
国家计划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点)
还有就是编写招标文件、公告信息的内容也要看一下……。
政务采购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务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政务采购范围与分类第四条政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政务采购分类如下:(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修等。
(三)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审计服务等。
第三章政务采购程序第六条政务采购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需求调查: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二)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将采购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三)招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四)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合同履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六)合同验收:采购单位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
第四章政务采购管理职责第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务采购活动。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委托要求,代理采购单位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务采购活动。
第五章政务采购监督与问责第十一条政务采购活动应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政务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追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汇编由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汇编旨在规范政务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本汇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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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ppp相关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中央ppp政策法规汇编
20xx-07-09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xx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意见征求稿20xx)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
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xx〕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
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
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0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xx〕69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xx)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xx)37号)
1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
发〔20xx〕3号)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3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0号)
19、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5号)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三)部委联合发布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xx〕127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
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xx〕2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xx〕55号)
4、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xx〕96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xx〕105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xx〕151号)
7、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
8、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091号)
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组织申报
(财办建[20xx]4号)20xx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
1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29号)
12、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33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445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xx〕488号)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xx〕25号令)
1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90号)
1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11号)
18、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1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15号)
2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01号)(四)发改委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04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xx)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xx)
5、《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xx)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xx〕981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xx〕2724号)
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指南》(20xx)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5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6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7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8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327号)
(五)财政部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351号)
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xx]10号)
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76号)
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112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
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xx〕113号)
7、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
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xx〕156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14号》
9、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
1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
11、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
篇二: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