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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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环办[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鄂环办[2011]21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期,中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均将各地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作为此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前期自查工作。

同时,环保部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河南、湖南三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意见》。

按照上述要求,我厅将于8月中下旬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时间及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组成专班,对照《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现场检查表》(附后)在8月31日前对本辖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三)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四)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

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厅现场复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地完成本辖区检查后,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上报省厅,省厅将安排开展现场复查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应列入名单:(一)年产生危险废物量超过50吨的单位。

(二)涉及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四)在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四、工作要求(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调查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3.23
•【字号】鄂环办[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3.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
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环办[2010]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环保厅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兵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吕文艳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周歆昕党组成员、副厅长
邹清平党组成员、副厅长
何诗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定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国斌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文松青副巡视员
成员:李永福厅办公室主任
李瑞勤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刘义荣科技与合作处处长
朱津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
周水华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张文漫环境监测处处长
程新华污染防治处处长
王虚谷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
兰国桢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
卢梅纪检监察室主任
高水生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黄晓明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张志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陈同亮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
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该项工作技术支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省固废管理中心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所辖县、市、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地市名单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内容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内容重点为: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完成和监管重点源清单建立情况;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情况;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日常监管情况;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和非法转移倾倒管理情况;进口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监管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督查考核相结合,严格落实环保部“七不准、七承诺”,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本辖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管理。

(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相关情况纳入管理档案,并逐年补充完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鄂环办[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鄂环办[2011]2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的有关规定;为落实2011年9月1日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必要性,加强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工作。

二、制定方案,加强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方案,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摸清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等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搞好试点,全面推进。

为科学、规范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我厅拟于今年12月份在全省化工和冶金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在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并于12月底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台帐管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0]3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0]3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10]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2010年9月25日至30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据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92号)要求,采用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对我省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随州市、襄阳市和荆门市的25家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5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在所有抽查的30家企业中,达标企业10家,基本达标企业13家,不达标企业7家(7家不达标企业中,有4家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得分在40分以上,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因此也被列为不达标)。

在各市的抽查企业中,武汉市抽查企业8家,达标6家,基本达标2家;黄石市抽查企业4家,2家达标,2家不达标;鄂州市抽查企业2家,1家达标,1家基本达标;孝感市抽查企业4家,2家基本达标,2家不达标;随州市抽查企业1家企业不达标,合格率最低。

襄阳市抽查企业6家,5家基查达标,1家不达标;荆门市抽查企业5家,1家达标,3家基本达标,1家不达标(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建设滞后,从事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少,经费、装备不足;二是重视成度不够,投入精力不足。

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掌握不清,监管不到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环办[2011]32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1]32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经厅党组研究,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根据2009年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经厅党组研究,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全省工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业污染场地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和技术评估,组织、指导、监督污染场地的现场防护、清理、废物转移、处置和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职责。

(二)增加实施并指导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三)增加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和项目职责。

(四)增加负责统一编制并发布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职责。

(五)增加参与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改、扩建项目的技术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上市(融资)项目中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核查职责。

(六)增加参与推广能够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划。

(二)负责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组织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数据库。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鄂环办[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5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划》),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要求,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省厅定于2013年5月-2014年4月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此次整治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整治力度大,环保部对专项整治情况要组织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部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的依据,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各地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资金和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类别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要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全面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强化对新产生铬渣、废印刷电路板的环境监管。

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特别是无主的危险废物)和疑似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查,完成重点流域、居民聚居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工作。

三是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四是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07]3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07]3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鄂环办[2007]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6年第33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7年起,各省辖市要在每年6月5日前发布本市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有条件的城市以公告的形式直接在媒体上发布,暂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予以发布。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的信息资源,统计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市区及辖区内的县及县级市。

四、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及发放情况;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等在内的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附属内容包括信息发布城市、机构、日期、周期、来源等。

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公告(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五、各地应将信息发布情况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鄂环办[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鄂环办[2013]2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经省环保厅批准,现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立足现状、兼顾长远,强调科学性、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环保部门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请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政策落施、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逐项完成工作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6日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前言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北接河南省,东连安徽省,东南和南邻江西、湖南两省,西靠重庆市,西北与陕西省为邻。

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

水资源丰富,长江由西向东横贯全省,汉江全长的3/4流经省境,省内中小河流共有1193条,省内蕴藏了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

从20世纪50年代起,作为我国工业重点建设地区,建设了武钢、鄂州钢铁、荆襄磷矿、应城石膏矿等大型矿山基地。

到20世纪80年代初,基本建成以钢铁、机械、电力、纺织、食品为主体、门类较为齐全的综合性工业生产体系,是全国重要工业生产基地之一。

目前,我省已重点培育发展了汽车、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钢铁、电力、建材、纺织、通用设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等十大“千亿元行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鄂环办[2011]325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3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十二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必要性。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二、属地管理,纳入考评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区)环保部门。

省环保厅将把各市(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纳入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县环保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全面核查,建立清单根据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须全面核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鄂环办[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8]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固体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现就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如下: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二、请各地结合《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要求,以近期开展的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为契机,在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重点理清辖区内所有获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地市负责审批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相关信息,本着“真实、准确、公开、合法”的原则,予以翔实公布。

已颁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录见附件一。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2007年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内容》(见附件二)的格式要求,于2008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01•【字号】鄂环办[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2014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今年以来,一些产废单位非法转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频发,对环境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一些企业非法转移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起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底数、流转不清;有的企事业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排放。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忽视危险废物管理,对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处置等情况不清。

2013年度,全省共申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1332家,其中武汉市564家、黄石市54家,十堰市81家,襄阳市64家,宜昌市134家,荆州市132家,荆门市13家,鄂州市32家,孝感市2家,黄冈市22家,咸宁市43家,随州市77家,恩施州90家,仙桃市10家,天门市0家,潜江市5家,神农架林区9家。

2013年度申报企业统计数据与前期开展的各项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数据比对存在较大差距,危险废物申报存在严重的少报、漏报现象。

一方面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度处于试运行的状态,信息系统的不稳定影响了各地申报数据的存储;另一方面各市州环保部门对危废产生源单位监管力度不够,有的甚至视而不见,客观上造成部分产生源未被纳入申报登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3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3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鄂环发[2013]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监测信息是国家环保部确定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期望值和关注度明显提高,对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诉求愈发强烈,由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监测信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获取环境质量状况和企业排污状况的重要途径。

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环保部门展示“环保为民”形象的重要窗口,是体现环保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尺。

当前,正值我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关键时期,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信息公开作为查摆问题、整改落实的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环境监测信息的规范发布。

二、切实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监测综合类信息公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是环境监测综合类信息发布的责任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年度和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3.13
•【字号】鄂环办[2014]67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鄂环办[201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问题,广受社会关注,省环保厅就有关问题专门请示环保部予以明确,环保部专文进行了解答。

现将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飞灰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做好对生活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处置及利用飞灰,做好飞灰有关检测工作,建立好飞灰管理台帐,纠正违法违规处置及利用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每年1月31日前,请各地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产生、处置及利用等情况报省环保厅。

二、注重从源头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同发改、住建、物价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供合理的措施和建议;做好将飞灰安全处置成本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本的有关协调工作,切实从源头上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

附件: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务院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时,环保部迅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危废产生、处置单位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42号)、《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等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为组织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计划于2008年5月至7月对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尽快组成专项检查工作专班,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淘汰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排查的通知-鄂环办[2011]15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淘汰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排查的通知-鄂环办[2011]15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淘汰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排
查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淘汰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排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1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今年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生产态势向好,高耗能产品需求旺盛,导致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生产恢复较快,有可能使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死灰复燃。

省政府领导要求对近几年淘汰落后产能的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请各地环保局对本辖区内2007年以来纳入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及淘汰落后产能的造纸、印染纺织和化纤行业企业或生产线组织开展“回头看”复查,同时对“十二五”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摸底调查,并于6月29日前将复查情况及“十二五”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一并上报我厅。

我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总量处朱艳
电话:************
传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结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环办执法函〔2019〕610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9〕61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11号)要求,你厅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按照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严肃问责等要求进行整改。

武汉市青山区武惠堤外滩地和荆州市石首市笔架山街道2个点位固体废物问题的整治基本达到督办要求。

你厅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挂牌督办的申请。

经现场核查,决定对以上2个问题解除挂牌督办。

请你厅督促武汉市和荆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巩固整改成果,举一反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7月8日关于解除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9〕610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11号)要求,你厅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按照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严肃问责等要求进行整改。

毕节市威宁县二塘镇茶山村和果花村点位固体废物问题的整治基本达到督办要求。

你厅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挂牌督办的申请。

经现场核查,决定对该问题解除挂牌督办。

请你厅督促毕节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巩固整改成果,举一反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的通知-鄂环控[2001]4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的通知-鄂环控[2001]4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的通知(鄂环控[2001]4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城环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促使城市生活垃圾产量急剧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成为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的工作,防治垃圾污染环境。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八五”、“九五”期间得到了快速发展。

截止2000年,全省已建成43座垃圾处理场(包括县市),日处理能力达到13904吨。

但是我省垃圾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日处理能力与城市生活垃圾日生产量还有较大差距;二是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大都为填埋,无害化处理率低;三是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贮存、处置等过程均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环境现象,尤其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大多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保标准,对周边环境有二次污染。

为了引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部分地方盲目采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技术、工艺、设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对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开展调查,并对近几年我省投入运行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进行一次全面集中的环境监测。

为搞好此次监测工作,特委托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技术指导。

请各地环保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辖区内各市县环保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
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5.07
•【字号】鄂环发[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况的通

(鄂环发[2010]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配合做好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关于报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况的函》(环办函[2010]378号)要求,请你局将本地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况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我厅(请将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

一、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基本情况和“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目标。

请你局根据重点产废单位名单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增减,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填写表格并汇总上报(重点产废单位名单和相关表格见附件)。

二、本地区“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基本情况(表格见附件)。

由于上报工作时间紧,要求严,请各地要组织力量,认真审核填报,按时将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省环保厅(附件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你局污控科及有关人员
的信箱)。

联系人:环保厅污防处李伟
电话:87167138
联系人:省固废管理中心杨立群
电话(传真):87167383
电子邮箱:******************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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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信息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7]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鄂环办[2007]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6年第33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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