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1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 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岀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

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

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

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

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8•【字号】黔府发[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监事会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四、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1.doc

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1.doc

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1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东城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遵循公正、透明和行为规范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与责任、贡献、风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区国资委通过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推动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质量,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构成,年度薪酬又分为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奖励(含达标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

任期激励和特别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年度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在考核期初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难度确定。

对于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薪酬标准在每一个任期期初确定,任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年度基本薪酬计算办法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七条年度绩效奖励是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收入,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后,依据经济指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奖励计算办法见本办法附件2。

第八条综合考评系数依据企业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得分确定。

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计算办法见《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东组发(2010) 23号)。

第九条企业董事长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职责分工和考核结果确定,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遵府办函〔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1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日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监管企业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决定机制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出资人权利和职责,管理和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二)坚持以收定支。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优化薪酬分配,形成职工收入分配和企业经济发展相匹配,薪酬兑现和来源相挂钩的分配体系。

(三)坚持以岗定薪。

建立以业绩贡献为依据的薪酬分配机制,科学核准岗位薪酬,以岗定薪,按劳取酬,激发员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约束。

企业薪酬与企业效益联动,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的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子企业。

市场化聘用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三、薪酬构成及管理企业薪酬分为负责人薪酬、职工薪酬(含备案制职工,下同)、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及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黔府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日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6号)的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纳入省本级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07-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相关指标计算口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职工人数计算口径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企业待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使用的临时职工等。

第二章薪酬确定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实际完成经营业绩的薪酬。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九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计算以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依据,综合完成率为100%的,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各监管企业: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施行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具体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省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第一条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第三条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1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规模、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四)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第五条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W = W0 X L X R=W0 X( 60%G+ 40%M) X R=WO X[ 60% X( 20%z+ 30%x+ 30%j + 20%y)+ 40%X( 30%D + 30%H + 40%Q)]X R=WO X( 12%z+ 18%x + 18%j + 12%y + 12%D + 12%H+ 16%Q) X R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WO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L为综合测评系数,L = 60%G + 40%M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 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G 为规模系数,G = 20%z + 30%x + 30%j + 20%y(贸易行业企业G = 20%z+ 30%x + 20%j + 30%y);M为工资调节系数,M = 30%D + 30%H + 40%Q;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 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 = 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 0.966J0.1925,最低值为0.7, 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 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H为行业工资系数,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黔国资产权[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6]34号)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7-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相关指标计算口径: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职工人数计算口径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企业待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使用的临时职工等。

第二章薪酬确定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实际完成经营业绩的薪酬。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九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计算以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依据,综合完成率为100%的,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第十条
经营管理奖励是对企业负责人在经营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党组织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等方面做出贡献,企业整体实力提高,社会效益明显的奖励。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按共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奖。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奖励基数,由省国资委根据其上年度全部收入,结合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奖励基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大小,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奖励基数的80%以下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支付。

在省国资委未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前,企业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确定后,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由省国资委兑现。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由所在企业兑现。

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其余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后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完成或超额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全额兑现考核期内预留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任期考核指标的综合完成比率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当月按日计算其当年薪酬。

企业负责人离任的,其当年绩效年薪、经营管理奖励和以前年度预留部分依据考核结果并在离任审计后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实行先预缴后兑现、结算。

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提取预缴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考核期末按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兑现、结算。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人均按绩效年薪基数的120%预缴,经营管理奖励人均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金额预缴。

第四章薪酬监督与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或兼职企业
获取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除经营管理奖励外,不得再从企业内部列支任何奖励,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以政府名义给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自筹奖金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按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只能按本职领取薪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上缴本任职企业,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个人不得领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分别在当年和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

(四)对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效绩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要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风险抵押办法等其他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

【打印】【收藏】【顶部】【关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