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享受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特需医疗服务指的是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外,提供高级别、高价值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诊疗原则,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维护患者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取不合理、高额费用。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满足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要求。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档案,保存医疗记录和相关资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规范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患者。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学常规和临床指南,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诊疗。
第十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第十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明细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患者不明费用。
第十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院特殊病种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行业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等。
第三条定义1.特殊病种:指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疑难病等医学上具有特殊诊治困难和疾病防控风险的疾病。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指对特殊病种患者的诊断、治疗、病愈、护理、疾病防备等全部医疗服务。
第二章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第四条组织和管理1.本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主任和专家构成,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负责。
第五条专业团队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包含主任负责、医生、护士、技师等。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专业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构成,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略参加工作。
第六条诊疗路径和规范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应订立相应的诊疗路径和规范,明确患者的诊治过程、操作流程、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等。
2.诊疗路径和规范由医院内相关科室联合订立,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患者管理1.患者接受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前,需供应相应的病例资料和医生开具的证明料子。
2.患者需依照医生的引导和要求接受相应的检查、辅佑襄助检验和特殊处理。
第八条预约挂号和布置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提前预约挂号,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
2.医院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合理布置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质量监控和评估第九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1.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对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进行监测和评估。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包含对医疗过程、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医疗质量风险管理1.医院应建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风险进行防备和应对。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等。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质、高效、安全原则;3. 患者至上、尊重隐私原则;4. 规范、有序、持续改进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备案、撤销等工作;3.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4.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5.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6. 负责处理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1. 特需门诊: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强的门诊医疗服务;2. 特需病房:为患者提供舒适、安静的病房环境和优质的服务;3. 特需手术:为患者提供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医疗服务;4. 特需康复:为患者提供专业、全面的康复医疗服务。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合理、公开、透明;3. 与普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持合理差距。
四、特需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流程如下:1. 患者咨询: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咨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2. 预约挂号: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预约挂号;3. 接诊服务:患者按预约时间到院,由特需医疗服务团队进行接诊;4. 诊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团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的诊疗服务;5. 费用结算:患者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6. 术后随访:特需医疗服务团队对患者的术后情况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特需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加强对特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特需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特需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特需服务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引言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特殊医疗服务的提供和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特殊医疗服务的机构、个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定义特殊医疗服务指的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或需要特殊治疗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高风险手术和治疗;2. 临床试验和实验性治疗;3. 稀缺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使用;4. 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5. 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6. 跨国医疗服务和医疗援助。
管理体制为确保特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非常重要:1. 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特殊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特殊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统一性;2. 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资质评审;3. 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应设立科学、专业、独立的评审机构,对特殊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审查;4. 对于跨国医疗服务和医疗援助,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技术的交流。
患者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在特殊医疗服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医疗服务合同,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 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医疗信息,帮助患者做出决策;3. 加强对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4. 建立特殊医疗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监督与执法为保障特殊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执法:1. 加强对特殊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确保其依法提供医疗服务;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和纠正;3. 监测特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事件;4. 加强对特殊医疗服务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结论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和促进特殊医疗服务的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患者就诊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诊疗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特殊患者的接待、就诊、治疗过程中的服务管理。
第三条定义特殊患者指因残疾、年龄、病情等特殊情况,对医院服务有特殊需求的患者。
第二章特殊患者接待服务管理第四条特殊患者登记特殊患者到院后,应前往登记处办理特殊患者登记手续,供应患者基本信息以及特殊需求,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调配专人负责接待。
第五条特地照料人员依据特殊患者的不同需求,医院将配备肯定数量的特地照料人员,负责帮助特殊患者就诊、供应相应的照料和服务。
第六条接待环境医院应供应无障碍的接待环境,保证特殊患者的顺利就诊。
如特殊患者需要轮椅、坡道等辅佑襄助设施,医院应供应相应的配备和维护。
第七条预约制度特殊患者可以提前预约就诊时间,医院应保证预约人员依照预约时间进行就诊,减少特殊患者的等待时间。
第三章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第八条排队优先特殊患者就诊时,医院应设定特殊患者专用窗口,并予以特殊患者优先处理,缩短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生指定特殊患者可以申请医生指定就诊,医院应依照特殊患者的要求合理布置就诊医生,并进行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医学陪护对于特殊患者中需要陪护的患者,医院可以供应医学陪护服务,由专业护理人员供应相应的陪护服务,确保特殊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诊疗场合布置医院应依据特殊患者的需求,合理布置诊疗场合。
对于需要特殊设备、隔离环境的特殊患者,医院应提前进行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候诊对于特殊患者突发疾病或病情加重的情况,医院应供应临时候诊服务,确保特殊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制度宣传医院应定期开展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特殊患者对医院服务制度的了解度和遵守度。
第四章特殊患者治疗服务管理第十四条特殊设备与技术保障为确保特殊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医院应配备必需的特殊设备,并培养相关技术人员,保障特殊患者的治疗质量。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个性化和特殊需求,提供的具有多样性、个性化、定制化特点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制化诊疗服务、全程陪护服务、VIP住院服务、特需医生预约服务等。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遵循医学道德、医疗伦理和患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设立特需医疗服务前,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系统,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特需医疗服务的特点,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保障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十条患者在享受特需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特需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患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操作规范,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患者的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而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患者正常就诊。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可以进行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1. 目的:1.1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成都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2.1 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2.2 特需医疗服务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院际会诊、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特需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护士、特需检查(外送)、特需自选体检服务等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2.3 特需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的患者;2.4 享受特需诊疗服务的门诊患者和享受特需服务的住院患者。
3. 定义:3.1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在保证医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
4. 职责:4.1 医务部:4.1.1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相关科室落实,保障其他患者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4.1.2 负责特殊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4.2 财务部:4.2.1 根据医务部提出的备案申请,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4.2.2 指导相关科室落实有关收费标准,杜绝超标准收费及乱收费;4.2.3 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报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报表。
4.3 护理部:负责落实特需服务有关护理工作。
4.4 质量管理部:参与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质量与安全4.5 临床医技科室:根据科室实际情况提出特需服务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5. 标准5.1 特需医疗服务原则5.1.1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我院全部医疗服务的10%;5.1.2 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不属特需服务范围;5.1.3 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5.1.4 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患者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5.1.5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情况,则暂停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5.1.6 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健局、发改局、物价局申请备案。
最新版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
最新版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一、概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在现有医疗服务体系之外,为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而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
由于特需医疗服务涉及高级医疗技术和资源,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来规范其运营和提供。
二、政策目标1. 提高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管理政策,要求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具备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和设施,以确保服务质量。
2. 保障患者的权益:政策应设定患者权益保护标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3. 促进特需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应鼓励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创新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政策措施1. 许可和审批: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具备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
2. 资质要求: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要求拥有一定规模和设施,并具备一定的专业医疗人员团队,以满足各类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
3. 监管和评估:建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监管机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特需医疗服务。
4. 价格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公示价格信息,严禁乱收费和不合理涨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5. 信息公开:政策要求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服务项目、价格及质量保证等,方便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效果评估政府应建立定期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及时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特需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发展。
五、总结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特需医疗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应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特需医疗服务的进步与发展。
特殊人群医疗服务与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医疗服务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特殊人群的健康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特殊人群的诊疗、护理、病愈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特殊人群包含但不限于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
第二章医疗服务第四条医院将依据特殊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订立个性化诊疗方案,并供应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为老年人供应全面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防备老年疾病,供应个性化治疗和病愈服务。
第六条为儿童供应全面的儿童保健服务,包含疫苗接种、生长发育监测、常见儿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
第七条为残疾人供应无障碍的就医环境和设施,供应个性化的病愈计划和服务。
第八条为孕妇供应孕期和分娩的健康管理,供应孕产检查、孕妇教育和计划生育引导等。
第九条为慢性病患者供应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长期随访服务,供应慢性病管理和病愈引导。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条医院将建立特殊人群健康档案,定期更新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第十一条设立特地的特殊人群医疗服务部门,负责特殊人群的医疗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为特殊人群医疗服务设置专属通道,供应绿色就诊环境和优先就诊权。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特殊人群健康宣教活动,提高特殊人群的健康意识和防备知识。
第十四条重视特殊人群医疗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本领。
第十五条鼓舞医务人员乐观参加特殊人群相关的学术沟通和科研活动,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六条建立特殊人群医疗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特殊人群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特殊人群满意度调查,收集特殊人群的看法和建议,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特殊人群医疗服务的岗位和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特殊人群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视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必需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历史资料以本制度为准。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提供给需求方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需求方。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医疗质量标准。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设置特需医疗服务科室,通过人防设施、设备设施等措施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当依法享有特需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特需医疗服务。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来自需求方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需医疗服务:指提供给需求方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高难度手术、特殊病种诊疗等。
2.医疗质量标准: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以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标准。
第六章附件1.附件一:特需医疗服务需求方申请表2.附件二:特需医疗服务提供者资质认定申请表3.附件三: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费缴纳通知书。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1. 目的:1.1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成都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2.1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2.2特需医疗服务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院际会诊、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特需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护士、特需检查(外送)、特需自选体检服务等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2.3特需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的患者;2.4享受特需诊疗服务的门诊患者和享受特需服务的住院患者。
3.定义:3.1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在保证医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
4.职责:4.1医务部:4.1.1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相关科室落实,保障其他患者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4.1.2负责特殊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4.2财务部:4.2.1根据医务部提出的备案申请,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4.2.2指导相关科室落实有关收费标准,杜绝超标准收费及乱收费;4.2.3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报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报表。
4.3护理部:负责落实特需服务有关护理工作。
4.4质量管理部:参与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质量与安全4.5临床医技科室:根据科室实际情况提出特需服务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5.标准5.1特需医疗服务原则5.1.1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我院全部医疗服务的10%;5.1.2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不属特需服务范围;5.1.3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5.1.4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患者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5.1.5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情况,则暂停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5.1.6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健局、发改局、物价局申请备案。
特殊患者关怀及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患者关怀及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供应特殊患者(以下简称“患者”)更加专业、细致、人性化的医疗护理服务,加强对患者的关怀与照料,在医院内建立特殊患者关怀及服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具备特殊情况、特殊需求的患者。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将患者的利益和权益放在首位,供应全面、安全、便捷、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特殊患者分类第四条特殊患者依照疾病类型、年龄、身体状态等方面进行分类,重要分为:1.慢性疾病患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2.传染病患者:如艾滋病、结核病等;3.心理障碍患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4.特殊年龄段患者: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5.残疾患者及运动功能障碍患者。
第三章特殊患者服务流程第五条本医院建立特殊患者服务工作组,负责特殊患者服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评估。
第六条特殊患者服务工作组应与各科室紧密合作,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全程服务。
第七条患者预约挂号时应认真填写患者信息表,并注明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
医务人员应在接诊前认真阅读患者信息表,了解患者需求,并布置适当的医疗团队为其服务。
第八条患者入院时,医院应为其特地设立接待台,并派专员使用笔记本电脑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以减少患者办理过程中的等待时间和不方便之处。
第九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信息应妥当保管,并设置特殊加密权限,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特殊患者个性化服务第十条为满足特殊患者的个性化需求,医院应供应以下服务:1.挂号服务:设置特地的特殊患者窗口,供应优先挂号服务;2.诊疗服务:医院应布置专家医生为特殊患者供应个性化诊疗;3.就医陪护:予以特殊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必需陪护,供应必需的安全保障措施;4.营养膳食:依据患者的特殊疾病和需求,调配特殊膳食,确保患者营养均衡;5.宣教服务:为特殊患者供应相关疾病宣教,提高其自我管理本领。
第五章特殊患者病房管理第十一条特殊患者病房应建立良好的医疗环境和服务体系,供应舒适、安全、便利的就医环境。
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机制与措施(合集5篇)
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机制与措施(合集5篇)第一篇: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机制与措施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机制1、为了进一步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又能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机制。
2、医院成立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科长担任组长,护理部及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担任成员,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的动态管理和检查考评工作。
3、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医院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管理措施》,体现医疗卫生的社会公益性。
4、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全院服务规模5%;特需门诊量≤专家门诊量3%;特需门诊量≤医院总门诊量1%;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开放床位数1%。
5、医院现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特需病房、特需自选体检服务。
6、各临床、医技科室可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患者的需求,开展新的特需服务项目。
拟开展新特需服务项目的科室应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开展的理由及保障措施,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开展。
7、各科室要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对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做好记录和分析,认真填写《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统计表》,并在每月5日前将统计表上报医务科。
8、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对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过程存在的问题纳入医疗护理质量考评,与当月绩效奖金挂钩,兑现奖惩。
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管理措施为了进一步体现医疗卫生的社会公益性,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需求,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特需医疗服务规模1、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全院服务规模5%;2、特需门诊量≤专家门诊量3%;3、特需门诊量≤医院总门诊量1%;4、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开放床位数1%。
二、特需服务项目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2、特需病房;3、特需自选体检服务;4、院际会诊;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份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疗管理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疗管理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疗管理指的是医疗保险对于一些特殊特疗项目的管理方式。
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有一些治疗项目因为其特殊性而需要采用特殊的管理措施,以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医疗保险的健康运行。
本文将简要介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疗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医学已经涌现出了许多新的特殊特疗项目,如肿瘤靶向治疗、基因治疗等。
这些治疗手段的出现为一些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并取得了显著的疗效。
然而,这些新的特殊特疗项目通常比传统治疗手段更昂贵,因此需要特殊的管理方式来平衡医疗保险的负担和患者的权益。
二、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疗,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措施:1. 限制条件:针对某些高价值的特殊特疗项目,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患者需要满足特定的病情严重程度或者治疗效果预期才能获得报销。
这样可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减轻医疗保险的负担。
2. 费用共担:对于一些高价值的特殊特疗项目,可以采取费用共担的方式,即医疗保险和患者共同承担治疗费用。
这样可以减轻医疗保险的负担,同时激励患者更加谨慎地选择治疗方式。
3. 专家评估:为了确保特殊特疗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以要求患者提供相关的专家评估报告。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特殊特疗项目,同时确保患者得到最合适的治疗方案。
4. 费用控制:对于特殊特疗项目的费用进行控制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设置费用封顶、定点医院选择等方式来控制费用的增长,避免过度的医疗资源浪费。
5. 治疗效果评估:质量控制是保证特殊特疗管理有效进行的关键。
可以通过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和追踪,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合理的治疗项目,确保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疗。
三、管理的重要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特疗管理对于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患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可以确保医疗保险的资金使用得当,避免浪费和滥用。
同时,患者可以得到最合适的治疗,并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提高就医满意度。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患者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医疗诊断服务;(二)手术治疗服务;(三)特殊检查和检验服务;(四)特殊康复服务;(五)特殊治疗服务;(六)其他特殊医疗服务。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证;(二)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符合特需医疗服务需求;(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口碑。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个人或单位申请特需医疗服务,应当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审批费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核意见。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应当按照先到先审的原则进行办理,不得搞排队或保留号源。
第五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特需医疗服务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需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患者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
2. 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指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 审批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申请时需要缴纳的一定费用。
4.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建立的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的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患者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在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求提供的具有特色、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特需服务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特需检查等。
第三条开展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三)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开展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患者自愿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特需服务;(二)公平公正原则,特需服务的提供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患者;(三)质量第一原则,特需服务的提供应当以确保患者安全为首要考虑;(四)价格合理原则,特需服务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提供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发展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的提供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的特长和优势。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预约制度,确保患者能够方便、快捷地预约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告知制度,向患者充分告知特需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需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需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评估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价格管理制度,确保特需服务的价格合理。
特需服务的价格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价格制定、价格审核、价格调整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特需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特需服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1261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控制措施及动态管理机制
1261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控制措施及动态管理机制随着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和特需服务的不断增加,对于公立医院来说,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控制特需服务的规模,从而保证公平公正的医疗资源分配。
在这个过程中,动态管理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控制措施及动态管理机制。
一、特需服务规模控制措施1.完善特需服务准入机制:建立健全特需服务准入机制,明确特需服务对人身体检查、医疗治疗、康复护理等相关条件的要求,限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扩大。
2.定期调整特需服务定点医院名单:通过专家评审、公开招标等方式,定期对特需服务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和甄选,确保服务的质量和透明度。
3.建立特需服务约见制度:建立特需服务约见制度,明确特需服务医师受理特需服务的条件和方式,并设立特需服务约见专员,负责受理和协调特需服务的预约和安排。
4.完善特需服务价格机制:制定合理的特需服务价格机制,确保特需服务价格透明、合理,严禁设置虚高的特需服务价格,避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5.加强特需服务监管:加大特需服务监管力度,严禁特需服务的乱象和不合规行为,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1.定期评估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能力:定期评估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能力,包括医生和护士的培训情况、设备设施的更新与维护情况等,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特需服务的规模。
2.提高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效率:通过提高办公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科学管理等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特需服务的效率,缩短患者等待时间。
3.建立特需服务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特需服务投诉机制,鼓励患者和家属对于特需服务不满意的问题进行反馈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4.定期公布特需服务情况:定期公布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情况,包括特需服务的数量、价格、医生的专业水平等相关信息,提高特需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5.加强特需服务数据统计与分析:建立健全特需服务数据统计与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特需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情况,为特需服务的规模控制提供科学的依据。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个性化、定制化和高附加值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替代基本医疗服务,不能影响普通患者的医疗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并设立特需医疗科室或业务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费用及收费标准公示,并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专业讲解和咨询。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服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整改。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与报销第九条医疗机构收取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应当公示并合理合法,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可以由患者自费支付,也可以由商业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等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的报销标准、范围和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故意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经批准或备案设立,主要从事医疗活动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2:特需医疗服务费用:指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费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准入证明文件。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管理措施与动态管理机制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管理措施与动态管理机制
一、为了既能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能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二、特需服务是指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能开展。
四、特需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过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五、我院特需服务规模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全院特殊服务规模占全院服务规模≤1%;特需服务病床数量占开放床位≤1%;特需门诊量不超过专家门诊量的1%。
六、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医疗服务与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特需医疗的组织及日常工作,对特殊服务规模定期检查,使特需服务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1、参加特需医疗工作的专家必须为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对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及治疗有独到的见解,深得患者及医务界的敬重和信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师。
2、参加特需医疗工作的专家应从对患者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尽职尽责,准时到岗,认真接诊病人,仔细做好病史记录,耐心解答病人就诊的疑难问题。
3、每位专家接诊病人结束后,都要主动征求患者对诊治的意见,如仍有不解之处,应及时予以解答,尽最大可能满足病人的就诊要求。
4、若因服务态度或质量问题而引起患者投诉者,依据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停止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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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体现医疗卫生的社会公益性,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需求,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1、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全院服务规模5%;
2、特需门诊量≤专家门诊量3%;
3、特需门诊量≤医院总门诊量1%;
4、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开放床位数1%。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特需自选体检服务;
4、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份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外宾、部份领导干部由院办公室负责,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由医务科负责。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深受患者敬重和信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
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点名专家服务、专家会诊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并由高年资的医师实施。
对于专科性较强的疾病应及时邀请有关专家会诊,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多学科专家进行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
(三)特需自选体检服务
除为住院和门诊病员开展体检服务外,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可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优质、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
特殊自选体检服务应由高年资医师实施,护理人员全程陪同,引导和代办有关服务。
(四)院际会诊服务
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
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眉山心脑血管病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和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五、检查与奖惩
1、医院对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2、根据具体情况,将特需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纳入医疗质量考评,与当月奖金挂钩,兑现奖惩了。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一日。